摘要:作為社會中專事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是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力量。由於地域阻隔、知識衝突、經濟瓶頸及體製缺陷等現實問題的存在,使得律師在服務新農村建設方麵還存在著很大的困難,不能有效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從律師服務方式的轉變、服務方法的創新、國家的財政支持及服務體製建設等方麵加以改善。
關鍵詞:律師;新農村建設;法律服務
中圖分類號:D926.5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0)05-0083-03
新農村建設是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麵發展,需要運用各種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各方麵的力量。早在2006年的一號文件中,中央就提出要“鼓勵發展農村法律、財務等中介組織,為農民發展生產經營和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服務”,這意味著法律服務之於新農村建設的不可或缺。律師製度是我國法律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農村建設必不可少的社會資源,而肩負“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社會責任的律師。自然是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力量。盡管目前我國的律師已經在新農村建設的多個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律師在服務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仍然麵臨著一些現實問題,正視並解決這些問題,是進一步推進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工作的必要條件。
一、律師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主要作用
作為職業法律人,律師服務農村和服務城市在服務性質上沒有本質區別,但是由於“三農”問題的解決之於我國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作用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意義,以及目前我國農村在經濟社會諸方麵的發展普遍落後於城市的現狀,使得律師為新農村建設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從某種意義上講,具有“雪中送炭”的作用。筆者以為。律師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1 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夯實新農村建設經濟基礎的首要目標。隨著市場經濟向農村的延伸,我國農業的開放度不斷提高,城鄉經濟的關聯度顯著增強。農村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鄉土社會”,農民也已不隻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簡單耕種者。目前農村經濟的發展已步入了新的階段,農村經濟體製改革、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農業生產的產業化和市場化成為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動力。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逐漸形成,使得招商引資,規範和改善市場環境,新的農村經濟組織的建立發展以及農村土地的流轉等,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與經濟發展相適應,農村社會的各類組織和製度的建設也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如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的規範和完善,各類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及與之相配套的信貸、財稅和登記製度的建立發展,農村社會保障製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建立發展等。上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各方麵,無一不需要法律的引導與規範,而律師的跟進服務,將會使農村經濟體製改革、農業市場的完善、農業資金的多元投入等在法律的軌道上進行,從而在更為規範和長久的意義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同時,律師提供的谘詢、顧問、援助等法律服務。推動農村各類社會組織和製度的建立完善工作,將使農村社會更為規範和順暢地實現社會轉型,從而達到又好又快發展的目的。
2 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帶來的結果之一是對農民既有利益格局的影響,從一定程度上講,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是以農民權益的損失為代價的。比如隨著我國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作為新農村建設重要舉措的城鎮化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變成了城市,隨之而來的就是大批農民失去了其原本賴以生存的土地甚至房屋等生產、生活資料。在這種情況下,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是非常具體而現實的問題,但是由於不少地方在上述問題的解決上違法違規,嚴重侵犯農民合法權益,導致各種矛盾不斷,“群體性事件”頻發。如果律師在這些問題的處理上及時介入,則既可以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又可以有效防止社會矛盾的發生,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同時,由於農村市場發展不規範,各種市場服務機構缺乏,加上知識和信息的不對稱,致使農民與主要來自城市的經營者相比,在市場活動中明顯處於不利地位。其結果是。農業農村市場上針對農民的價格控製、欺詐,甚至利用假冒偽劣的農業生產資料坑農害農的事情屢屢發生。要使在市場中處於知識、信息不對稱地位的農民和城市的各種經營者之間達成合理的平衡,並通過各種法律途徑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律師的中介服務就必不可少。
此外,維護務工農民的合法權益是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的又一個重要方麵。農民工為我國城市的建設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由於城鄉二元體製的客觀現實。其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作為新農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卻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目前,隨著“新生代農民工”群體的出現,這個問題的解決將變得尤為迫切。為此,黨和國家已經出台了相關的政策和法律,而律師通過為農民工提供法律谘詢、法律援助和一般的訴訟代理,將在消除針對農民工的就業歧視和限製、推進農民工的最低工資製、勞動合同製以及農民工的職業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障製度等方麵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3 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發展的轉型時期。隨著農村改革步伐的推進,家庭糾紛、習俗糾紛、利益糾紛等各種矛盾糾紛呈多元化發展趨勢。其中農村社會發展進程中長期存在的隱性利益失衡和當代中國社會轉型中出現的顯性利益失衡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矛盾之源,加上農村基層組織社會控製能力的弱化、幹群關係的激化以及部分農村幹部的腐敗行為,導致各類“群體性事件”不斷發生。農村穩則國家穩,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更是離不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針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各類矛盾糾紛,律師可以通過“送法下鄉”等多種途徑,參與涉農糾紛調解、訴訟以及各級政府的信訪工作,以其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協調利益關係,化解矛盾糾紛。同時,律師還可以成為政府和群眾之間的中介力量,一方麵通過向農民進行法律宣傳、谘詢以及政策的解讀,消除農民因為對法律政策的不理解而產生的抵觸和對抗:另一方麵通過向政府反映民情民意,幫助政府正確有效地解決各種涉農問題,從而理順政府和農民之間的關係,消除導致矛盾糾紛發生的各種不穩定因素,真正使律師在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中起到“調節器”、“減壓閥”和“避雷針”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