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農民主體的弱位現狀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來,在政府主導、農民建設、社會參與下,東部較發達地區的農村,無論是其農業產業結構、農民生活狀況,還是農村環境都有了明顯的改善和提高。但是,廣大中西部地區的農村,尤其是欠發達或不發達的偏遠落後的農村,其建設的成效還很有限。比較中西部農村與東部農村之間的差別。廣大中西部地區新農村建設的有限性,最根本的是中西部地區新農村建設的核心主體——農民主體性的弱位。
借鑒邁克爾·博蘭尼、奧斯特羅姆等的“多中心”社會治理理論和馬克斯·韋伯的“財富一聲望一權力”三位一體社會分層理論,依據農村中農民擁有社會資源、文化資源、組織資源等的差異及其在農村治理和農村建設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以將村民自治和新農村建設的核心主體——農民進一步細分為村幹部、農村精英和普通村民。考察廣大中西部地區的新農村建設,不但普通村民的主體性弱位,而且在建設新農村這一點上,農村精英和村幹部的主體性也明顯弱位。
首先,普通村民弱位。由於長期以來自上而下的科層製工作體係及基層組織在對農民的教育、引導和組織方麵事實上的“父權式”幹預,本是農村構成主體的普通村民卻並不自視為新農村建設的當然主體。相反,恰如亞裏士多德剖析的人們對於公共事務的“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態度一樣,普通村民“關懷著自己的所有,而忽視公共的事物:對於公共的一切,他至多隻留心到其中對他個人多少有些相關的事物。”這樣,在有關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討論和建設中,更多的是官員、媒體、專家和研究者。正如某調查顯示的:“新農村建設是上頭‘熱’,媒體‘熱’,學者‘熱’,基層和農民基本不‘熱’,農民幾乎是一個旁觀者”。80%的群眾積極性不高。深入中西部農村地區,不難發現。普通村民大部分仍然如“十一五規劃”之前一樣,青壯年勞動力熱心的是通過發展打工經濟增加自身的收入,改善自身的生活,留守農村的人口主要是兒童、婦女和老人。農村主要勞動力外出打工嚴重削弱了新農村建設的主體力量。
其次,農村精英弱位。這裏的精英主要指在農村中具有一定聲望和社會影響力的經濟能人、鄉村教師和民間文化人等社會精英。他們或者具有較強的致富能力,或者較為熟識法律和民間文化傳統,在通常情況下,他們在鄉村社會較受人尊重而自在自發地成為鄉村社會發展的領頭羊。米爾頓,埃斯曼(Milton J.Esman)、諾曼·烏普霍夫(Norman T.Uphoff)共同研究有關第三世界國家農村發展的一係列案例後指出:“地方社團是鄉村發展戰略取得成功的一個關鍵因素。”兩位學者所謂“地方社團”。實質就是由經濟能人、鄉村教師、民間文化人等社會精英組成的社會階層和社會群體。正因為經濟能人、鄉村教師、民間文化人等社會精英在鄉村社會建設中的示範效應和凝聚力量,梁漱溟在《鄉村建設理論》的“鄉村自治製度”設計中特別注重將農村中具有聲望、地位和影響的鄉紳納入作為鄉村自治權威機構的鄉學和村學中充任學董和學長。然而,在我國新農村建設實際中,由於社會資源配置方式和社會組織體係向社會主義市場機製的轉型,大部分農村精英,尤其是中西部的農村精英,不是聚精會神引領普通村民集中鄉村建設,而是在積聚一定的經濟資本、文化資本、社會資本之後盡量向城市或城鎮流動。大量農村精英的外流必然地弱化了新農村建設中具有示範效應的權威主體,增加了農村公共秩序和公共物品供給的難度。
再次,村幹部弱住。從1949年到改革開放前,村黨支部基本上壟斷了農村的政治權力。1980年代中共中央決定在全國農村推行村民自治製度,農村政治權力機構發展為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作為國家政治權力機構在農村的基本組織形式,由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組成的村幹部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直接貫徹者、實施者和踐行者。從應然的角度來說,他們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火車頭”,是農民這一新農村建設主體中的“主心骨”,他們的主要職責和義務就是組織全體村民因地因時製定鄉村建設規劃,落實國家的惠農政策,帶動村民建設好自己的家園。然而,在實際工作中,部分村幹部或是機械執行。或是有名無實、隻掛名不幹事,或是專搞“政績工程”,更有甚者。挪用、私吞國家的農村財政投入。據《半月談》報道:2008年全國有1739名村黨支部書記、1111名村委會主任成為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沿海發達地區一些富裕農村。村幹部腐敗案件涉案金額更是驚人。2009年1月被查處的廣東佛山市禪城區南莊鎮紫洞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劉子榮,涉嫌挪用村集體資金近2400萬元。村幹部由過去的單獨作案、個別腐敗演變為村兩委“領導”下的集體腐敗。小“村官”變大“貪官”。村民自治被嚴重異化。應該說。劉子榮隻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村幹部主體弱位或異化的典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