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農村基層政府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模式創新。現代公共產品理論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公共產品的供給決策人、供給成本的承擔者、供給的生產者以及供給管理者集中在一個主體身上並不一定會帶來最優的供給效率。在一定的條件下將公共產品的供給決策人、供給成本的承擔者、供給的生產者以及供給管理者的職能分別由不同的主體來承擔將有助於公共產品供給效率的提高。基於這一思想,在上述前提下就可以構建農村基層政府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新供給模式(如圖所示)。
農村基層政府地方性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新供給模式的基本構想由如下幾個方麵構成:
第一,上級政府。特別是中央和省級政府將更多的地方性的準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職責向下級政府進行轉移,同時,也將更多的用於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財政資金的使用權下放給農村基層政府來使用。黨中央和國務院從戰略高度重視“三農”問題,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將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和農業的投入力度,但是,重視和加大投入並不意味著中央政府要為農村地區提供越來越多的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同樣,在所有這些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上的投入不斷增加的條件下,省級政府也不必這樣做。根據公共產品理論上級政府就應該為更大範圍內的居民提供純公共產品,以中央政府為例,應提供國防安全、基礎性的教育、科學、骨幹性的交通、通訊網絡、基本的醫療衛生及社會保障等公共產品和服務,這方麵最基本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應由中央政府承擔(農村新型養老保險的試點就是這一思路的一個典型舉措),減小過去由國務院各部委所從事的直接向農村基層鄉村提供的各自領域的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這些基本上屬於準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加大對農村地區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不要像過去那樣限定這些財政轉移資金的使用用途,由地方政府,特別是農村基層組織來根據這些資金決定本地區內重要的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第二,在上級政府將財政轉移資金下撥給農村地區之後,這些資金在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投向,也就是供給的決策權不在農村基層政府,而是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來決定,鄉鎮政府和村委會隻是行使對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的管理權,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提供根據其性質由基層政府、其他基層社會組織或市場化組織來分別承擔。這樣,不同的主體在農村地區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中承擔不同的職責,行使不同的職能,既有利於發揮各自在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中的優勢,也能相互製約,防止農村基層政府濫用權力,浪費這些財政轉移資金,不能提供農村居民真正迫切需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有悖於中西部農村地區基層政府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新供給模式的初衷。第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能否真正充分代表農村居民利益來決定這些財政轉移資金在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投向,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能否對農村地方性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使用進行有效的管理依賴於能否在完善村民自治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鄉鎮自治。鄉鎮自治的基本思路是先進行鄉鎮人民代表直選,組成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然後再進行鄉鎮主要領導幹部的公開競選,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對不能勝任者經一定程序(比如由一定數量的鄉鎮人民代表提出,經全體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進行罷免。這樣,農村地方性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是否滿足了居民的需求最終就由居民進行評價。如果農村居民的需求沒有得到滿足。居民就通過直選鄉鎮人民代表約束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村民代表約束村民代表大會,進而約束鄉鎮和村一級基層政府,以確保它們能夠用好上級政府下撥的財政轉移資金,提高農村地方性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效率,滿足農村居民的迫切需要。同時,農村居民的最終評價也能間接的反映農村基層政府對農村地方性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管理水平、農村地區的基層社會組織和市場化主體在提供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方麵的效率,進而也能向上級政府顯示他們對農村基層政府在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方麵的滿意程度,這也是上級政府最為關心的(見上圖中相應的虛線)。隻要農村地區的居民的評-價是滿意的,那麼,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上級政府會將更多的用於農村地區的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財政轉移資金下撥給農村基層政府,從而使農村地區地方性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能更好地滿足中西部農村地區居民的迫切需要,進一步提高供給效率。
責任編輯:陳合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