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鄉土社會中禮治和法治的衝突與整合(2 / 3)

由此可見,在新鄉土社會中,傳統的禮治逐漸弱化,法治建設又麵臨重重困難,鄉村社會秩序的維持難以僅靠禮治或法治一方之力實現。

二、新鄉土社會中禮治和法治的共生與緊張

在新鄉土社會中,禮治和法治的關係表現為兩個方麵,既有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契合的共生一麵,又有相互對立、相互矛盾、相互衝突的緊張一麵。

具體而言,新鄉土社會中禮治和法治的共生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其一,法治從整體上統率和規製禮治。對於正在進行法製現代化建設的新鄉土社會而言,禮治與法治的相互關係實際上是傳統與現代、社會與國家、本土資源與外來影響之間衝突的集中體現。在兩者的關係中,法治的主導性和統攝性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其原因在於:首先,伴隨著近代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發展,國家已經實現了對社會的全麵控製和管理,法律作為國家控製和管理社會的最重要的工具和手段,理所當然高於其他任何社會規則:其次,法律在總體上規定了國家和社會發展的方向,具有宏觀利益調配的價值和意義:最後,禮治作用的範圍和限度取決於法律留給鄉土社會自由發展、自治和自主運行的空間大小。其二,禮治是法治的必要補充。由於我國鄉土社會與城市相比具有極其豐富的地方特色,具有普適性和原則性價值的法律在實行的過程中勢必無法顧及鄉土社會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同時,法律所具有的相對穩定性,也使其無法及時滿足新鄉土社會正在發生的新變化。另外,在現階段,法律運行成本的高昂也使一些農民望而卻步,而禮治手段的發揮相較之下成本則大大降低,成為很多農民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簡單且為農民所熟悉的禮治在新鄉土社會中便有了其存在與發展的現實合理性,即作為法治的必要補充得到農民的廣泛運用。因此,禮治在新鄉土社會仍具有強勁的生命力,有其廣闊的作用空間。新鄉土社會的廣泛性和複雜性、法律能力的有限性、禮治本身具有適應鄉土社會生活的因素等原因。決定了新鄉土社會中禮治和法治的二元並存、相互作用將長期存在。因為法律不可能實現對新鄉土社會中社會關係全麵徹底的控製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麵,在法律的“空場”,人們的社會生活完全可以按照他們所熟悉的禮治秩序來進行:另一方麵。在禮治和法治雙重調整的領域,隻要禮治的解決方法有利於維係社會的和諧和當事人各方的利益,法治可以采取消極的態度,以充分發揮禮治的積極功能。

與此同時,新鄉土社會中禮治和法治又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矛盾和衝突,主要體現在:第一,法治強行進入導致禮治遭受嚴重擠壓。我國法製現代化進程最主要的特點就是大量的法律及其執法力量強行進入鄉土社會,以立法機關構建的法律秩序用於社會的各個領域。“送法下鄉”運動最能夠說明這一點,而眾所周知的秋菊打官司則更具代表性。我們從秋菊最後困惑的眼神可以知道,農民對於法律的理解和法律本身所蘊含的現代法製精神是不同的。當禮治和法治發生衝突時,由於禮治實施力量與法治相差巨大,法律的權威得到了強化。在“送法下鄉”的一定時期內。即使對鄉村社會生活具有積極意義的禮治已明顯弱化,而法律“返城”以後。原有的禮治秩序又悄然興起,隻是換了一種存在方式而已。在這裏,村民們仿佛看到的是法律的一場“即興表演”。孰不知,被村民們所世代信仰的並據以建構鄉村社會秩序的民間權威幾近摧毀,留下的是無法短時期彌補的秩序真空。對此,費孝通先生早就意識到這一問題的後果。他認為:“現行的司法製度在鄉間發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壞了原有的禮治秩序。但並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單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鄉,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已先發生了。”第二,法治遭遇冷落而粗陋禮治盛行。法律不可能通過法條涵蓋鄉土社會生活的所有層麵,故其疏漏和缺,憾為禮治的發展預留了一定的空間。即使在法律涵蓋的範圍內,也存在著一些具體層麵上的禮治治理規則,在這些具體規則中,有些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陋習。但是,由於其被多數一般村民認可,因此仍然存在並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在婚姻家庭方麵,我國很多農村至今仍有搶婚、包辦婚、買賣婚、換親轉親等做法,婦女甚至沒有繼承權,這顯然與國家婚姻法中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的原則與規定大相徑庭,是法律所不容許的。第三,法治與禮治調整範圍存在衝突。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的處理攸關法治權威,因此。凡涉及刑事的案件都必須交由法律來處理,禮治所調控的範圍應限於民事案件。但是,目前在我國一些欠發達鄉村尤其是少數民族地區,當地民族的禮治規則不僅在大量的民事案件處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甚至涵蓋和滲透到重大的刑事案件之中,大有“包攬”一切案件之勢。由此可知。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尤其在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少數民族和落後鄉村地區,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的法治規則與以民眾認可為基礎的禮治規則將長期處於一種拉鋸式狀態,兩者之間的衝突和摩擦是十分顯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