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製性製度變遷是由國家強製力或政府命令推動和實現的製度變遷。強製性製度變遷的發生彌補了誘致性製度變遷中由於外部效應和“搭便車”問題而導致的“初級行動團體”製度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政府主導下的強製性製度變遷能有效降低製度變遷的組織成本和實施成本。但強製性製度變遷也存在諸多方麵的限製和製約。特別是“權力中心”提供新的製度安排的能力和意願是決定製度變革的主導因素,而這種能力和意願主要取決於一個社會各既得利益集團的權力結構或力量的對比。這表現為諾斯所言的非良性的製度“路徑依賴”現象,即一個現存製度安排即使阻礙生產性活動的發展,但由於現有利益製度下的既得利益集團形成了政治阻力,這就會使得這種低效或無效的製度安排得以長存。另外,一種新的有效的製度安排即使為人們所認可,也可能因政府的政治考量而最終被擱置。強製性製度變遷容易帶來兩種病態的製度供給現象,一種現象是製度供給“過剩”與製度供給不足並存,表現為一方麵公共權力對於社會生活的不適當幹預,最終帶來政治腐敗和權力失效,另一方麵由於政府的不作為而無法保證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另一種現象是由於信息的不完全、不對稱以及地方差異性的現實存在,使得權力中心提供的製度供給往往在基層權力係統的實施中變形走樣,失去了其應有的製度實施效果。甚至最終完全歸於失效。
任何社會的製度變遷都包含有誘致性因素和強製性因素,但任何誘致性製度變遷都必須得到政府的認可方可得到推廣,因而可以認為製度變遷的主導模式是國家主導下的強製性製度變遷。國家主導下的強製性製度變遷隱含著利益分化與利益衝突的深層衝動,這源於以下幾個方麵的原因:第一,製度變遷的過程同時也是權力和利益的再分配和再調整過程,一部分人利益和權力的增加就可能以另一部分人利益和權力的減少為代價,即使所有社會成員的絕對利益都獲得增加,也可能會出現其相對利益的下降,所以,每一次製度安排都難以達到布坎南所說的“一致同意”的境態。利益衝突會伴隨製度變遷的全過程:第二,製度變遷過程中會發生既得利益集團和代表新興生產力的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衝突,這是因為舊的製度體係和製度安排非常有利於既得利益集團對自身既得利益的維護,對於代表新興生產力的利益集團所推動的製度革命。必然想方設法加以阻撓,從而引發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衝突:第三,政府本身也存在自身的特殊利益,這使得國家主導下的製度變遷往往傾向於政府幹預社會的製度安排,進而導致政府對社會幹預的主觀性和隨意性,表現在現實生活中就是政府幹預的“越位”與“失位”並存的病態景觀。不應該由政府管理的社會事務,權力卻插手其中,應該由政府負責的社會事務,權力卻消失不見,由此累積了深層次的利益衝突;第四,地方的差異性以及信息的不對稱導致國家推動的製度安排往往會被地方和基層權力係統做出不同的解讀,從維護本地利益的觀念出發,形成不同的製度收益預期,進而分解原來的製度輸出意圖,對國家提供的製度安排進行重新詮釋,促成有利於本地或者地方政府自身的製度設計。製度運行的扭曲導致地方利益關係的複雜化,地方政府通過讓社會分擔製度實施成本的途徑而盡享製度增益,必然導致政府與社會的利益糾葛和衝突。
總的來說,市場化改革所形成的利益分化構成了當前中國的基本經濟生態,這種利益分化表現在以下幾個層麵:第一。城鄉居民之間收入差距日益拉大。1978年改革之初。我國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之比為2.37:1。1984年以後,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由農村轉向城市,城鄉差距又呈現出擴大的趨勢,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之比1984年為1.86:1,1995年為2.49:1,1996年為2.249:1,1997年為2.47:1。從數據的比較上可以看出,從1978年到1997年的近十年間,我國城鄉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總體上呈顯著擴大趨勢。第二,我國不同行業之間從業人員的收入差距持續拉大。這其中的兩個主要原因是:其一,壟斷經濟造成了行業之間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如電力、電信、煙草、金融、保險、民航、鐵路等行業,職工平均貨幣收入加實物分配等,明顯高於其他行業;其二,行業間的收入分配開始向科學技術含量高的行業和新興產業傾斜,一些傳統行業、勞動密集型行業和競爭較充分行業的收入在相對下降。由於我國不同行業之間從業人員收入差距的形成,並非是正常的市場競爭形成的自然結果。而是某些行業依憑在市場中的壟斷地位通過積累壟斷利潤而獲取的暴利,這必然引發行業之間的利益衝突。第三。我國地區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明顯。以東部和西部地區之間各省份平均的城鎮人均收入之比來衡量,1980年東部是西部的1.3倍,2004年是1.5倍。農村人均純收入之比,1980年東部是西部的1.2倍,2004年是1.9倍。2004年上海與貴州相比,城鎮人均收入和農村人均收入前者分別是後者的2.3倍和4.1倍。我國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在較短的時間內急劇擴張。是改革以來國家采取“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的政策取向帶來的必然結果,也是國家整體發展戰略中的一個必要環節。但是這種地區之間收入差距形成的客觀性與地區之間利益衝突的危險性在邏輯上是一致的。第四,城鎮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張。據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中1/5的最富裕家庭占全部城鎮居民收入的比例1985年為26.85%,1989年為29.38%,到1994年則增加至44.46%。同期1/5最貧窮家庭占全部城鎮居民收入的比例從1985年14.39%,降至1989年的11.65%,1994年再降至6.04%。城鎮居民之間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事實本身。一般意義上講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勝劣汰機製不斷發揮作用的結果,但是這一結果本身也表明,這種不斷擴大的利益差距若不加以協調,長期積聚必然爆發激烈的社會衝突,影響社會穩定。第五,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逐漸拉大。參照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我國農村居民個人收入的基尼係數1982年為0.32,1986年為0.34、1994年為0.43。高於同期城鎮居民基尼係數的0.37。按五等分法計算的結果看,收入最高的1/5家庭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農村比城鎮高4.33個百分點,而收入最低的1/5家庭占全部收人的比例,農村比城市又低1,77個百分點。農村內部最高收入10%的農戶與最低收入10%的農戶收入之比高達14.7:1(以最低收入者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