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腐敗現象成為困擾我國現代化建設和社會全麵進步的一個突出問題。它的滋生蔓延已經給我們的事業帶來了極大的危害。鄧小平指出:“在整個改革開放過程中都要反對腐敗。對幹部和共產黨員來說,廉政建設要作為大事來抓。”要做好反腐倡廉的工作,就必須要總攬全局,並且要立足現實,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正確認識我國現階段的腐敗現象。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加強製度性建設,增強反腐敗鬥爭的實效性。
特別是十四大以來,反腐倡廉工作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一、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反腐敗鬥爭的回顧
在新的曆史條件下,以鄧小平、江澤民為代表的第二、第三代黨的領導集體,立足基本國情,在領導全國人民加速經濟建設的同時,堅持兩手抓的方針,不斷地同社會腐敗現象做鬥爭,為端正黨風,實現政府廉潔,提高全社會的道德水平,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1.不斷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1980年11月召開的黨的會議上,陳雲針對黨風不正給黨的事業帶來的巨大危害,向全黨大聲疾呼:“執政黨的黨風問題是有關黨的生死存亡的問題。”他要求黨的各級組織提高對反腐敗鬥爭重要意義的認識,切實加強黨風建設。
十二大正式作出了整黨的部署,提出在三年內完成統一思想、整頓作風、加強紀律、純潔組織的四項整黨任務。經過全黨各級組織三年半的努力,到1987年5月基本結束。經過整黨,黨內存在的思想、作風、組織上的嚴重不純狀況都有了改變,這為新時期加強黨的建設打下了較好的基礎。據統計,通過黨員重新登記和組織處理,開除黨籍的有33896人,不予登記的有90069人,緩期登記的有145456人,受黨紀處分的有184071人。
針對以權謀私的現象,黨中央、國務院於1984年12月下發《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以期堅持政企職責分開,官、商分離。1985年5月,黨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嚴禁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1986年2月,又發出《關於進一步製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對雙軌製條件下出現的官商、官倒等腐敗現象,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約束和限製。
1986年初,中央機關召開了有8000人參加的幹部大會,要求在搞好黨風、嚴肅黨紀方麵,中央機關要做全國的表率。
198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轉中央組織部《關於建立民主評議黨員製度的意見》,民主評議黨員製度在全國範圍內逐步推行。在整黨期間,全國有656000餘人受到黨紀處分,其中被開除黨籍的有153000餘人,查處了一批大案要案。
黨的十三大,標誌著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的確立。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不斷發展形成中,也應看到,從十三大到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前這段時期,腐敗現象又有蔓延之勢。
1989年,黨中央召開了十三屆四中全會,集中研究反腐敗問題。全會明確指出,要把懲治腐敗作為黨的一項大事來抓。把搞好廉政建設、克服腐敗現象的目標納入第三代領導集體的施政綱領之中。
同年7月,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近期做八件群眾關心的事的決定》。這八件群眾關心的事是:進一步清理公司,堅持製止高幹子女經商,嚴格規定配車,禁止進口小轎車,取消領導幹部“特供”,嚴格控製領導幹部出國,嚴肅查處貪汙、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活動。
1990年11月,中央批轉中紀委《關於加強黨風和廉政建設的意見》,要求各級黨組織嚴肅執行黨的紀律,並進一步提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和認真清理查處違紀違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住房的問題。
1992年,黨的十四大,在論及反腐敗工作時號召全黨同誌“在改革開放的整個過程中都要反腐敗,把端正黨風和加強廉政建設作為一件大事,下決心抓出成效,取信於民”。在報告過程中,當江澤民講到對於一切違法腐敗分子“不論是什麼人,都必須依照黨紀國法,堅決予以懲處”時,整個會場爆發出經久不息的掌聲,充分顯示了黨中央在懲治腐敗鬥爭中的方針、政策和立場,得到了全黨上下的堅決支持和擁護。
十四大以來黨風廉政製度進一步得到加強。中央先後頒布了有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14條規定,針對性強,可操作性大,對於規範黨員幹部的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先後製訂和實行了一係列監督約束製度,如《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關於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的規定》、《關於國有企業實行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向職代會報告的規定》等。許多地區和部門也針對本地區的突出問題,建立了領導幹部勤政廉政製度。
黨的十五大,實事求是地分析了我們黨在黨風廉政建設和開展反腐敗鬥爭中所麵臨的形勢任務,對開展這一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部署做了進一步的科學闡述。要求我們要加大反腐敗的力度時,首先要抓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針對新形勢下黨員幹部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黨中央先後製定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若幹規定。需要我們繼續認真貫徹實施《中國共產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著重貫徹江澤民關於艱苦奮鬥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製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幹規定》,製止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奢侈浪費之風,以良好的黨風和政風帶動社會風氣的好轉,推動反腐敗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
2.把反腐敗鬥爭納入法製化軌道
反腐敗鬥爭是一項長期而又複雜的鬥爭,要從根本上製止腐敗,必須從製度和法製建設著手。黨的十四大報告明確指出:“廉政建設要靠教育,更要靠法製。”
在反腐立法上,1979年7月,全國人大批準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對國家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限製和懲處,彌補了50年代《懲治貪汙條例》的不足。1982,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犯有有關罪行,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這標誌著我國在改革開放進程中,國家在懲治貪汙賄賂罪的立法上進入了較完備的階段。
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和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大,1987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懲治貪汙、賄賂罪的補充規定》。1989年9月,國務院製定和頒布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從而為各級人民政府清理機關內部的腐敗分子,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在黨內也先後製定和形成了一整套與反腐倡廉密切相關的製度。如1979年中央製定了《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幹規定》;198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節約非生產性開支,反對浪費的通知》以及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了《關於黨內生活的若幹準則》;1984年12月,中央和國務院發出了《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1987年,中紀委做出了《關於堅決查處共產黨員索賄問題的決定》;1988年中央發出了《關於黨和國家必須保持廉潔的通知》;1989年,中紀委做出了《關於共產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黨紀處分的若幹規定》;1990年中央又做出了《關於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係的決定》;1994年還做出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這些製度的頒布和實行,為打擊腐敗提供了有力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