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陷成因分析
工作研究
作者:林健
摘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時、準確、完整,是評價證券市場是否規範、健康的主要標準,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還存在一係列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給中小投資者造成了損失,影響了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解決問題的關鍵是找出產生問題的原因,進而采取相應的措施。因此本文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陷成因進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對規範、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所借鑒。
關鍵詞: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013年5月17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對隆基股份、勤上光電、華塑股份等8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這些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如下問題:(1)為申請上市,招股說明書中未披露重大關聯交易;(2)在通過發審會後至獲得發行核準前以及在發行過程中,未報告、未披露業績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3)股票上市後若幹年內,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重大訴訟、重大關聯交易、重大對外擔保事項,虛構應收賬款,涉嫌虛增銷售收入,以及業績預虧原因披露不準確等。筆者認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是由一係列內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正是因為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屢屢違法違規。
一、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
公司治理結構,指為實現公司最佳經營業績,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於信托責任而形成相互製衡關係的結構性製度安排。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治理架構是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監事會行使監察權。但事實上,我國上市公司自身存在著一些特殊因素,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並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股權結構不合理
我國證券市場絕大部分的上市公司是經過國有企業改製上市,這些國有企業上市後,隻有一部分股份由社會公眾所持有,而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都屬於國家所有,即使很多民營企業上市,由於它們基本上是家族企業,絕大部分股份也是家族持有。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中,中小股東一般不太關心企業的經營管理,股東大會往往不參加,這樣的結果就是控股股東不需要百分之百擁有公司股份,就可以控製股東大會決議。控股股東還可以通過自己的股份優勢,表決通過多數代表自己利益的關係人進入董事會,從而控製董事會,另外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因此,控股股東又可以借此控製經理層。從實際情況來看,許多上市公司與國有大股東在人員、財務、資產上還遠遠沒有實現獨立,上市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資產安全得不到保障,甚至其獨立法人人格也受到嚴重威脅。董事會決策隻從大股東利益出發,屢屢損害中小股東利益。
在股權分置條件下,控股股東和公司高管對於上市公司在二級市場的股價高低並沒有太大的興趣,股價高低跟他們沒有直接的利益關係,信息披露更多是為了滿足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要求。但是,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上市公司股票逐漸進入了全流通狀態,股票價值按市場交易價格計算,上市公司的股價越高,大股東持股市值就越高,因此股票進入全流通後,上市公司管理層財務造假、披露虛假信息的現象會越來越嚴重,同時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為資本運作的需要,他們會選擇性披露對自己有利的信息,不按規定及時披露對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例如涉及到重大對外投資、資產重組等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往往會出現延遲信息披露或虛假信息披露的現象。
(二)激勵和約束機製不完善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高層管理者的激勵機製還很不完善,從而引發利潤操縱和虛假信息披露。一方麵,有的公司僅僅以單一的利潤指標評價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另一方麵,有些公司采用股權激勵高管,很多管理層麵對股票與期權的巨額誘惑,可能利用股權激勵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比如製造虛假收入、虛增利潤、虛增資產,從而獲得相對應的激勵,或者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提前布局,製造股權激勵的最佳時機,例如,在獲得激勵前,虛減公司資產、收入、利潤,在要行權時,就可以虛增業績,美國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施樂事件等,無不與高管的股票和期權激勵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