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會計準則要求,在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母公司在編製合並報表時采用權益聯合法,淨資產按賬麵價值確認和計量;在非同一控製下的合並,母公司在編製合並報表時采用購買法,淨資產以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因此,在非同一控製下,采用購買法,我國合並報表對少數股東權益也按公允價值反映。如上,以合並資產負債表為例:應確認M公司擁有N公司淨資產份額684×80%=547.2(萬元),確認少數股東權益684×20%=136.8(萬元),確認M公司的合並商譽550-684×80%=2.8(萬元)。
可以看出,我國在編製合並報表時,對少數股權的確認和列報采用的是實體理論,對商譽的確認和列報采用的是母公司理論和權益理論,這是一種折衷和變通的方法。
四、合並報表理論缺陷及實務選擇中的探索
在對合並報表基本理論以及對編製合並報表的實務影響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選擇合適的編報範圍、方法,是合並報表理論研究和實務選擇的主要任務。可以看出,以上三種合並報表理論各有特點,但也存在著各自的缺陷。首先,母公司理論在子公司可辨認淨資產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不同時,母公司擁有子公司淨資產的份額按公允價值合並,少數股權按賬麵價值合並的做法,人為割裂了子公司可辨認淨資產的完整性,缺乏邏輯上的一致性,同時對少數股權作為負債的定位也缺乏依據,更不符合會計要素的定義。其次是實體理論在確定子公司整體價值和商譽時采用推定的方法,按照母公司支付的收購成本占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確定子公司整體價值,進而確定少數股權成本及合並商譽;這種假設少數股東也會按照母公司的出價購買子公司股權的做法,缺乏依據,母公司投資成本高於擁有子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部分,是母公司為獲得對子公司控製權而額外支付的代價,不具公允性,更與少數股權無關。權益理論對子公司報表按持股比例合並的做法,對子公司財產進行了人為分割,違背了會計主體假設原則,也違背了企業合並的實質,母公司是通過對子公司整體資源的控製實現合並目的,子公司也是以整體資源實現股東價值增值。
針對以上理論存在的缺陷,在實務選擇中可以進行一些探索和改進。首先,在合並報表編製範圍和目的上,以向母公司外部利益相關者提供企業集團整體財務信息為主,能公允反映母公司所控製企業集團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次,在合並資產負債表時,堅持子公司可辨認淨資產的整體性,以其公允價值確認;對母公司合並成本超過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母公司合並商譽,不以母公司的收購成本推定子公司價值及合並商譽,因而就無須確定少數股權的合並商譽;對少數股權按照子公司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在所有者權益中單獨列示,收益也在合並損益表中單獨列示,這樣才能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集團整體的財務狀況。
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主要國家,在實務選擇中,也不全是以某一種理論為基礎,而在某一項理論的基礎上,吸收了其他理論的合理部分。如前所述,美國和英國在合並報表實務中以母公司理論為主,吸收了實體理論的部分做法,德國更多的是以實體理論為基礎,而我國則是母公司理論和實體理論的綜合運用。隨著各國實務的發展,合並報表理論也將不斷完善和發展,以報表編製的目的為原則,確立報表編製的範圍和方法,是合並報表理論發展和實務選擇的通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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