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人生誰做主無奈抗爭篇(三十七)(2 / 3)

諸位法官,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有人拿國家財產視兒戲,達到陷害他人的目的,是有原因和動機的。

1,動機和原因:

我在局糧油經銷公司任會計時,發覺了公司經理韓蕭天等人大肆貪汙及挪用公款的行為。我本著為黨負責的態度,向局黨委書記兼局長的索茂祥做了彙報。其中之一就是銷售不入帳,搞帳外循環,挪用公款從事個人買賣。尤其是反映了銷往天都上彰驛玉米1500噸之事。韓經理令我做空頭銷售1500噸玉米,{附字據一張}我向索局長做了彙報,並提出不在公司幹了,要回局機關工作。但作為黨委書記的索局長,沒有采取組織上的方法去核實,而是單獨將情況向韓蕭天做了通報。同時又拒絕了我回局機關工作的請求。逼我去搞承包。我想問:做1500噸玉米空頭銷售意味著什麼?索局長不會不明白這意味著有1500噸玉米的銷售貨款在帳外吧?

2,行為:

公司承包合同中,明確規定,借我流動周轉金二十萬,上繳利潤一萬元。而公司隻給我近十萬元的貨,就什麼也不給了。我需賣出貨後,才能變現。九五年糧食瘋漲,我卻因無錢購貨,而陷入困境。而公司其他的承包部,公司提供資金達上百萬元,還有部分資金不計利息。這說明了什麼?公司直到十二月一日,才將另外的十萬資金打給我,接著在二十五日,催繳利潤,資金不到位,影響了效益他們不管。

我開辦酒廠,搞釀造養殖一體化。他們看到我效益很好,就三番五次地讓我回來,不要幹了。請問:撤回來的設備怎麼處理?誰處理?還有七十多頭豬怎麼辦?往那放?他們想過嗎?可以肯定地說,他們想的很全。就是拿國家財產當兒戲,就是想讓我背上虧損的責任。如果不是,那麼為什麼讓我撤回來?撤回來的帳為什麼不清、不算、不結?

諸位法官,你們是從事法律的工作者,但你們也是食人間煙火的凡人,此時此刻,換個角度講,他們這些行為說明了什麼?不僅僅是因為我向組織反映點問題的緣故吧?他們是有更大的陰謀,借此來打、壓我。拖著我,讓我不敢輕舉忘動。沒別的理由來解釋他們的行為。難道這就是我反映問題的代價嗎?

且看看他們現在是怎麼說的:

1,創建酒廠未經任何領導同意,因此,局不予以承擔虧損。

這裏我要說的有兩點。一是我在創辦酒廠前,曾和當時主管公司的局領導範新偉書記請示過。範書記親自和我算了可行性的帳,{附當時算帳的字據}同意我辦酒廠。並親自領我到當地鄉政府聯係地方事宜。二是合同規定,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因此,我沒必要請示局領導。

2,養豬一年多,虧損嚴重。已無力生產。才讓撤回來的。

從建廠到撤回,尚不足一年。七十多頭豬是陸續購進和自己繁殖的。大小當然不一樣。至於虧損嚴重,更談不上。我投入的資金和損失酒的損失,近九萬元。現在算帳,我總計虧損三萬八千元。剔除這九萬元,我實際贏利近五萬元。請問:我虧什麼了?還有,說是已無力生產,這純屬無稽之談。我不僅備足了四百袋稻殼,而且還備足了二十五噸的玉米原材料。這些原材料已交回局裏了。這是不可爭辯的事實吧?!不僅如此,酒窖的溫度也上來了。生產逐步正常並好了起來。這也不是假話吧?談什麼已無力生產?

3,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合同明文規定,按合同辦事。虧損就應自己承擔。

請問:自主經營,你們還說辦酒廠沒請示你們為什麼?自負盈虧可以。那麼,我做為一個承包者,自主經營是我的權利。而做為糧食局,一個行政主管部門,為什麼要越權幹涉我的經營行為呢?我是公司下屬的承包者,糧食局有權對公司說話,但不應越權幹涉我的經營行為。既然幹涉了,憑什麼把虧損的責任加在我的頭上?

各位法官,自古來:民不與官鬥,窮不與富鬥。我本想忍氣吞聲,把帳結清、算明。好好工作。其他別無所求。但就是這樣,有人仍是不放過我,還要把我攆出糧食局,要置我於死地。以絕後患。我隻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搏回我的權利和應得的利益。為此,我再一次請求人民法院,為我做主。實事求事。公平、公正的依法裁決。判處對方償還我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損失。

原告人:劉威

XX年XX月XX日

三天後,劉威帶著《我的申訴》材料,到了塔新市。找吳律師的事,全靠劉威同學小任的幫助。好在小任和吳律師是同行,吳律師的名氣很大,還是比較好找的。

吳起律師聽了劉威的簡要說明,仔細看完劉威寫的材料。呆了半晌沒知聲,他又隨意的翻了翻材料,末了說道:“你的觀點和事實,抓的都比較準確。也就是說,你準確地抓住了行政越級幹涉,單方毀約合同的事實。我保證你能打贏這場官司。但有些數據仍需要準確、清楚、可靠。比如說,你所耗費的工時,人、財、物等,需要一個準確數字。因為他涉及到一個賠償額的問題。”

“實實在在地說,這些數據是準確的。但由於我縣連續兩年發大水,我的一些帳簿和票據被水淹了。拿不出原始字據了,我對這個事也不知怎麼辦好?”劉威說明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