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0章 房地產綜合節稅實戰方案(14)(3 / 3)

(二)明確房地產稅的功能定位

房地產稅改革在當前是一個極其敏感的話題,與其說是一項稅製改革,不如說是一場利益之爭。涉及地方政府與轄區居民個人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社會各階層之間方方麵麵的利益關係的重新調整與分配。與此同時,在操作層麵上也將遇到製度和技術的種種障礙,是一項稅務管理能力建設的重大工程。房地產稅本身具有多重功能,人們對之寄予了很多的政策期望。因此,要想全麵有效地征收房地產稅,首先要對房地產稅的功能進行準確的定位。不同的功能定位決定了稅負的有效分攤和稅製要素的科學設計,而賦予房地產稅過多的功能,也將直接影響其開征的效果。

要想成功開征房地產稅,不應以調控房價為主要功能,而應回歸房地產稅作為財產稅的主體功能,即以聚財功能為首要,公平功能次之,其他的諸如抑製房價、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等均是在主體功能充分發揮情況下所派生出來的客觀功能。

此外,以聚財和調節收入分配為目標開征房地產稅將使得改革阻力下降。開征房地產稅將改變兩大類既得利益者的切身利益,他們對於房地產稅改革能否順利進行將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第一類是擁有現房的納稅人,擁有房產或房地產的居民將由不交稅改為交稅,這些既得利益群體的態度可能起阻礙作用。第二類既得利益者是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眾所周知,由於分稅製體製運行中的不完善,導致我國出現了所謂的“土地財政”現象。地方政府為了滿足地方政府的支出需要,利用土地批租的方式,從土地使用者手中獲得幾十年的土地出讓金。現行土地出讓金製度多年來一直被認為是我國房價居高不下、政府尋租腐敗的罪惡根源。開征房地產稅無疑要觸動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即使是規範管理的預期都不能形成地方政府支持房產稅開征的動力。

二、房地產業相關稅種的規範問題

(一)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目前的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一定比例作為計稅依據,不夠合理。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房產的賬麵價值會隨著折舊的提取而逐漸減少,最後幾近為零。這種計稅方法,沒有顧及房屋後期的升值因素,與房屋的市場價值相差很大,使得房產稅收人無法隨著房地產的增值而相應增加。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並不能準確地反映土地的級差收益,不能促進土地使用者合理、節約地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與房產稅一樣,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範圍僅包括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征稅過窄不利於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此外,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某種意義上就是一種地租,既然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已經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地租),故不應再次交納地租性質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對農用土地轉為非農利用的一次性征稅,這種土地使用方式的轉變可以看作是一種“交易”,實際上是對土地交易設置的一種特別稅,屬於商品交易稅範疇,是政府的土地批租收入,並沒有財產稅的性質。

(三)土地增值稅

我國現行土地增值稅是為了抑製土地投機獲取暴利的行為而開征的一個稅種。由於種種原因這一稅種的作用沒有真正發揮出來,需對其進行改革:①對非建設性的房地產轉讓取得的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稅;②土地是國有的,其擁有者或使用者非主觀原因形成的增值都應歸國家所有,因此,在征收機製的設計上應將土地增值部分的收入全部征收,從而可以有效抑製房地產的炒買炒賣行為;③對於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商品房而產生的增值,需要區別對待。關鍵是如何使其增值隻體現在房屋的開發價值上,而非土地的增值,這也是目前土地增值稅改革的難點。

(四)契稅

契稅是帶有財產稅性質的稅種,但其課征環節在財產交易環節,這不符合財產稅的課征特征,加重了交易環節的稅負,不利於房地產的正常市場交易。因此應取消契稅,將其納入保有環節的房地產稅,適當降低房地產交易環節稅負,提高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負,有利於優化房地產稅收在這兩個環節的調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