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合同法(5)(3 / 3)

3.提存後債務人的通知義務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要求債務人必須在提存以後及時通知債權人,以便債權人知悉標的物被提存的事實從而早日領取提存物。《合同法》第102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通知有困難的,公證處應履行通知義務,無法送達通知的,公證處應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第七節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違約責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我國《民法通則》第六章“民事責任”包含了兩種責任,即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可見,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製度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二)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義務產生的責任

這意味著,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所以,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合同有效。因為一個無效的合同不會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和義務關係。

(三)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違約責任隻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因第三人造成違約的,仍應由債務人而不是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後,由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此,《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這裏的第三人包括當事人的上級機關及其他當事人以外的人。此外,《合同法》第64、65條(涉他合同)也體現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四)違約責任可以由合同當事人約定

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幅度、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免責條件等等。在合同法這類典型的任意性的法律中,尊重當事人自己的選擇是立法者、司法者都很強調的。必須注意的是,這種約定決不意味著法律對當事人毫無限製,為保障公平合理,法律對當事人約定的過高或過低違約金或者賠償金,都要進行幹預或法律授權法官根據具體情況降低或提高。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隻要不存在免責事由,違約行為本身就可以使違約方承擔責任。因此嚴格責任更有利於保護守約方的利益,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克服信用危機。《合同法》第107條、120條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作為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項總的歸責原則,也不是絕對的,針對某些合同違約的特殊情況,《合同法》分則中也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例外,如第189、191條第2款的贈與合同、第303條的客運合同、第320條的多式聯運合同、第374條的保管合同、第406條的委托合同、第222條的租賃合同、第257條和265條的承攬合同、394條第1款的倉儲合同、405條的委托合同、第410條等。但這些隻是一般原則的例外,並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中的主導地位。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隻有在不能證明其對違約行為無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

三、違約行為的形式

合同法從兩個角度規定了違約行為的形式。一是根據違約的時間,將違約分為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實際違約是指事實上已經發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預期違約是指合同還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當事人用語言或者行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二是根據違約程度,將違約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不履行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包括預期違約行為和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義務的情形,包括遲延履行和其他不適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