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IFRS背後的哲學意味(1 / 1)

準則

作者:黨紅

近來發覺這樣一個有趣的現象,當一個人到了一定位置和一定高度後,似乎都會主動關注哲學層麵的問題。

即使是在會計準則方麵,哲學的意味依然存在。2011年11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再度聯合發布《顧客合同收入》的征求意見稿(ED),對2010年6月二者聯合發布的同名ED作出修訂。修訂版ED並未改變2010版ED提出的核心原則——“收入確認應按交換貨物或服務時報告主體預期有權獲得的對價金額來反映貨物或服務的轉移”,即收入確認的時點應在報告主體履行將貨物或服務轉移給顧客的行為義務之時;收入確認的金額應是分配給該被履行行為義務的交易價格。修訂版ED並未改變2010版ED中應用收入確認核心原則所需遵循的五個步驟,但是每一步驟中的細節都規定都發生了變化,變化主要體現在兩方麵:一是通過更換表達方式或增加指南的方式來澄清2010版ED的意圖,二是簡化規定(如上表所示)。在某種程度上,較之2010版ED,修訂後的2011版ED與現行準則和實務的血脈聯係更為緊密,更接近漸進式變革的風格。

2011版ED在盡可能不改變IASB和FASB基本立場的基礎上,盡可能融合目前大家所習慣接受的方法。也許在某些方麵,2010版ED具有更多理論上的正確性,但是IASB的目標是趨同,於是一種在追求理論正確和謀求選票支持之間的折衷與平衡就成了IASB的必然選擇。一路走來,在收入準則變化的背後,折射著IFRS製定的哲學意味——不能推倒重來,不能苟安現狀,於是彌漫其間的就是漸進式變革的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