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2001年1月以來,德國新市場三次修訂信息披露文件,要求在招股說明書和隨後的季報、年報中披露公司董事的股份交易情況;將公司管理層披露持有本公司股票的範圍擴大到股票期權計劃。2001 年 9 月以後,中國香港創業板也多次修訂信息披露規則,對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及時性的要求日趨嚴格。韓國 KOSDAQ規定,如果控股股東或主要股東的股份發生變化,公司股票交易將暫停1小時,並在當天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如果控股股東或主要股東參與非法股票交易,或受到政府監察部門的犯罪調查,則該公司股票交易將要停止交易一天。
(六)嚴格退市標準和程序
如韓國 KOSDAQ於2001 年 10 月公布規則,收緊了退市標準:凡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司、因財務危機銀行資金交易被凍結的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拒絕出具審計意見的公司,持續 2年資本被侵蝕50%以上、持續三個月每日交易量低於1 000股或少於300個股東的公司及其他不符合繼續掛牌條件的公司,均應自動下市。到2002 年4 月,又進一步規定,股價持續10天低於麵值20%的上市公司,應被勒令下市。
三、積極穩妥推進我國中小企業創業板的政策建議
全球創業板市場的新發展表明創業板已經成為現代創業型經濟條件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係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各創業板市場的一係列改革表明人類對創業板市場發展規律的認識正在深化。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國的創業板市場建設,應盡快解決以下有關創業板市場的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
(一)明確創業板支持中小企業創業的市場定位
我國對創業板的研究起始於 1997年末有關部門啟動“國家創業投資機製研究”之時,當時主要是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為創業投資提供退出通道出發來認識開設創業板的必要性。隨著認識的不斷深入,我們認為,開設創業板的更重要意義是通過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和發展,為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微觀基礎。尤其是在我們這樣一個勞動力資源豐富、市場相對廣闊的國家,發展高科技固然重要,但支持更多具有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的創業和發展不僅有利於充分發揮我國的勞動力資源優勢,也有利於為高科技企業發展創造市場需求。
(二)從戰略高度認識開設創業板的緊迫性
一般而言,創業板市場的風險比主板市場要高,但正是因它能夠承擔起更高的風險,才得以有效地化解整個國民經濟運行體係的風險。問題的關鍵是必須正視風險,並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完善的風險控製機製。如果隻是一味地回避風險,我國就很可能在全球創業板市場新一輪發展中喪失機遇,大批優秀的上市公司資源也將流失海外,從而最終造成危及到國家經濟安全。
(三)分兩步走,積極穩妥地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
當前宜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按照上交所與深交所適當分工的原則,及早明確深交所作為“中小企業股票交易所”的地位,選擇總股本5 000萬股以上、流通股5000萬股以下的中小企業在深交所上市,以推動中小企業直接融資,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對新上市的這部分中小企業,實行單獨運行、單獨監管。待積累一定經驗後,再根據創業板市場建設情況,逐步降低門檻,適當調整上市規模和盈利要求。
(四)在“兩步走戰略”的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我國的創業板市場模式
世界創業板市場的設立與運行模式均不盡相同,一個國家或地區選擇哪一種模式,是由其曆史條件、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綜合因素決定的。從區域布局來看,美國 NASDAQ是在數千家場外交易市場基礎上統一整合並獨立運行的;歐洲更傾向於將創業板作為主板內部的一個板塊;在亞洲,獨立模式的創業板市場則較成功。但無論是哪種模式,都要以能否最有利於促進中小企業融資體係建設和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既適當分工,又適度競爭”為出發點。就此而言,在我國已經存在兩個證券交易所的情況下,將上交所定位於主要支持大型企業發展,深交所主要定位於支持中小企業創業,既有利於避免證券交易市場的重複建設,又有利於兩個交易所的專業化發展。至於未來深圳創業板的具體運行規則和監管體製完全可以在實踐中逐步摸索。
(五)完善風險控製機製,確保創業板市場建設邁好第一步
按照“兩步走戰略”,深交所雖然無須改變現行證券監管的基本規則,但由於中小企業具有與大型企業不同的股價運行特點,因此,仍有必要研究製定適應中小企業運行特點的各項實施細則:一是研究製定成長性中小企業公開招股與上市標準,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製度;二是研究製定中小企業上市公司保薦人規則,切實防範劣質企業上市;三是研究製定中小企業上市輔導指引,確保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四是研究製定中小企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準則,通過提高信息披露頻度和及時性、擴大信息披露範圍、嚴格市場監管;五是研究製定中小企業上市股票退市辦法,建立起順暢的退市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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