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附6 分步驟推進中小企業創業板市場建設的政策建議(2 / 3)

(三)創業板市場有利於降低整個國民經濟體係的係統性風險

由於在創業板上市的門檻相對低於主板市場,因此,創業板市場的運營風險無疑要大於主板市場。但資本市場的重要職能除了資源配置以外,另一大職能就是分散風險。正是由於不同層級的子市場能夠承受和分擔起不同程度的風險,並由此形成天使投資市場、創業投資市場、產權交易市場、場外交易市場、創業板市場、主板市場等多層次資本市場體係,整個國民經濟體係的運行風險才能夠得到有效的化解。如果過分依賴主板市場,甚至於仍然將希望主要寄托於信貸市場,整個國民經濟運行體係就很難實現由剛性結構向柔性結構的轉換。通過開設創業板市場來承受與分擔相對較高的市場風險,並由此帶動場外交易市場、產權交易市場、創業投資市場的發展,則無疑有利於降低整個國民經濟體係的係統性風險。

二、開設創業板市場需要處理好五大關係

在加快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步伐的同時,創業板市場的製度設計又必須認真處理好五大關係:

(一)處理好製度目標與操作機製的關係

由於任何經濟製度的目標都必須通過特定的操作機製才可能實現,而操作機製具有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內在規律,必須借助於市場力量才可能運行;因此,僅僅從主觀的製度目標來設計操作機製往往缺乏可操作性。過去我們之所以直接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這個出發點來設計創業板方案,即是由於簡單化地將製度目標與操作機製混淆了起來。從內在機製看,創業板市場是通過培育眾多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而間接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因此,通過支持具有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發行股票融資,就可以自然而然地起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目的。相反,離開一個個中小企業的創業活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便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由於科技含量是一個隻宜通過市場來選擇,而無法通過人為立法加以界定的參數,所以,人為地以科技含量作為是否可以到創業板上市的條件,不僅在實踐中無法操作,而且也不利於真正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一是科技進步日新月異,而人為的科技含量標準總是具有滯後性,因此,以一種總是具有滯後性的人為標準作為上市條件,反而有可能將真正具有前瞻性的高新技術企業拒之門外。二是高新技術企業不是孤立地發展的,它需要相關產業領域中的其他類型的中小企業提供市場支持,所以,僅僅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到創業板上市有可能使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孤軍深入。況且,我國作為一個後發展中國家,將創業板市場的所有資源都賭在高新技術企業上,還確實存在一個“並無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比較優勢”問題。而即使在美國這樣的高科技強國,其 NASDAQ市場上傳統產業中的上市公司占上市公司總數的比例也高達 49%。可見,隻有立足於“支持中小企業創業”這個基點來設計創業板方案,創業板相關規則才具有可操作性,包括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在內的各種製度目標才可能順利實現。

(二)處理好支持中小企業創業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係

在將“支持中小企業創業”明確為創業板操作機製的立足點之後,接下來便是要處理好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係。盡管創業板的一項重要職能是承受和分擔整個資本市場體係的較高風險,但它所承受和分擔的風險又必須是在投資者可承受的範圍之內。對於各種不應當由投資者承擔的製度性風險,則應當盡可能地加以防範。一是應當設立相對較高的市場門檻,隻有已經體現出持續成長性的處於創業後期的中小企業方可到創業板上市,以便投資者能夠基於它的“持續成長性”進行投資決策。二是應當建立健全保薦人製度,規定在較長時期內保薦人都應當承擔保薦製度,來防範劣質企業上市。三是設立較長時間的禁售期,規定發起人股及高管人員所持有的股票在企業上市兩年內不得轉讓,禁售期結束後也隻能逐年按比例轉讓。四是通過提高信息披露頻度和及時性,擴大信息披露的範圍等措施,強化投資者和社會對上市企業的監督。五是建立起更加嚴格的的法律監管製度,從嚴限製關聯交易,堅決遏止市場操縱和過度投機行為。

(三)處理好與主板和各類產權交易所的關係

在適度競爭基礎上實現同類型市場的合並和不同類型市場的專業化分工是現代股票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反觀我國目前的股票市場,深滬兩個主板市場共存的格局就曾經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方麵因為重複建設,造成高的基礎設施成本、交易成本和監管成本;另一方麵受地方利益驅動,不時出現人為造勢、爭相拉上市公司資源等現象。因此,新開設的創業板市場應當首先明確自己的市場定位,既不與上海主板市場爭上市公司資源,也不以取代目前已經存在的各類產權交易所為目的。

(四)處理好借鑒國際經驗與中國國情的關係

創業板市場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一種製度安排,其基礎性機製是通過建立完善的上市與交易規則以及信息披露機製,為具有較高風險鑒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提供一個發現價值、鑒別風險並最終實現風險收益的場所。至於具體的模式設計,則必須與一個國家的具體國情相結合。美國的 NASDAQ市場有許多值得我國學習的經驗,但關鍵是要理解其精髓。由於我國並不具備美國當年那樣的市場條件,照搬它的孿生模式未必適合我國國情,亦步亦趨地按照由數千家場外交易市場經過漫長的自發發展,最後合並成統一監管的 NASDAQ市場的步驟來推進中國的創業板,更不具有現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