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項目每年獲得的收益(本例為1800元的人工成本節省)要分成以下四個部分,能否滿足這四個方麵的要求是判定投資項目是否可行的標準:
①當年度使用債務資金的利息;②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③當年度股東投入資金的期望報酬;④項目投資額的回收。
在本例中,使用該設備人工成本的節省效益是1800元,所有這部分都放在年末。企業年末的現金餘額因為采用設備而增加了1800元。
由於該設備使用所帶來的每年1800元收益要進行四項分配。第一,要付出5000元初始投資的資金成本和因該項投資增加的所得稅。假如5000元資金來自債權人和股東各50%,借款利率為10%,股東期望投資收益率為15%,所得稅稅率為30%,那麼,這1800元的效益首先是利息取走了250元(5000×50%×10%)。第二,減去所得稅。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因為人工成本的節省而增加,因此,這會增加所得稅費用支出。企業購入的設備會發生折舊費用,折舊費用又會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假如企業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每年要計提折舊費用1000元(5000÷5)。另外,由於該項設備投資的借款要支付利息費用,因此利息費用是應納稅所得額的減項。幾項因素合起來,因該項投資導致的所得稅費用增加額為165元((1800-1000-250)×30%)。第三,扣除預期的股東投資收益。當年使用股東投資所獲的收益按照已預期的15%而扣減。那麼,第一年的股東權益資金的報酬是375元(5000×50%×15%)。最後,我們從每年減少的人工成本1800元中減去債權人的利息250元、所得稅支出165元和股東預期報酬375元,剩下的?1010元(1800-250-165-375)就是初始投資5000元資金的第一年收回金額。
當資金自單項投資的收益中收回時,即離開了該項投資並回到企業可使用的全部資金額度中。每一期間收回的資金,不會再投資到那項特定的投資上,每一項投資都是單獨核算的計劃。上例中,在第一年,企業償還了1010元的投資額,所以,在第二年中的投資額會減少1010元,也就是說,第二年期初投入的資金額已不再是5000元,而是3990元(5000-1010)。投資分析並不追蹤1010元的流向,這筆資金就此離開這項投資計劃。企業也許將現金投放到另一項投資,也許會償還負債或支付股利,或者增加現金餘額。無論用於什麼,都與該項投資分析沒有了關係。
我們上麵對該項投資的第一年情況進行了計算分析,在接著的以後年度,隨著每年投資額的回收,投資額會逐年變小。這裏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由於總投資額逐年減少,因此每年的利息支出和股東的預期報酬也會逐年減少。相反地,所得稅因為利息減少而會逐年增加。
按照上麵的思路逐年進行計算分析,5年內,如果每年的投資回收額加起來超過或等於初始投資5000元的話,就說明該項投資的股東投入資金的報酬率大於或等於股東所預期的15%的報酬率,該項投資可以實施。反之,如果每年的投資回收額加起來小於初始投資5000元的話,說明預期的15%的股東投資報酬率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