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收入:利潤的主要來源(2 / 2)

會計在記錄收入的時候一定會同時記錄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如果沒有某項資產的增加或者沒有某項負債的減少,就無法記錄收入。收入在什麼時候被確認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它關係到當期繳納多少增值稅、多少企業所得稅以及銷售人員和管理者能夠獲得多少獎金。很多企業的銷售部門往往把一些尚未實現的銷售收入計入他們的業績,因此導致與會計部門的爭執。到底什麼時候才能認可一項收入呢?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收入》規定了確認各種收入相應的條件,其中,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如下: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這裏強調的是,商品可能發生減值或毀損等形成的損失以及商品價值增值或通過使用商品等產生的經濟利益已經與企業無關。請注意,這裏轉移的是“主要風險”和“主要報酬”。如果企業保留商品所有權上的“次要”風險和報酬,則銷售成立,相應的收入應予以確認。如在零售交易中,企業一般會向顧客承諾,對購買的商品不滿意可以退貨。如果企業能根據過去的經驗和其他相關因素,合理估計未來的退貨率很小,不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企業就可確認銷售收入。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係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製。如果企業銷售商品後,保留了與所有權無關的管理權,則不受本條件限製。如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的商品房出售後,受業主委托繼續管理小區物業,由於此項管理權與房產所有權無關,房產銷售成立。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也就是說,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收入的金額不能合理地估計就無法確認收入。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也就是說,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大於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超過50%。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下列商品銷售,通常按規定的時點確認為收入: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確認收入,待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以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以舊換新方式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企業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如果勞務收入的總額和交易的完工進度以及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地估計,勞務收入總額收回的可能性大於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一般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所提供勞務的完工進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