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地稅有台“活電腦”——記堯都區地稅稽查局審理股股長劉紅霞(2)(2 / 2)

4.預繳和清算企業所得稅差別大。

企業所得稅應進行預繳。在檢查5戶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中,有3戶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2戶企業從未進行過預繳。臨汾宇寧房地產開發公司,2005至2006年度累計預收銷售不動產收入達2億元,應預繳企業所得稅185.77萬元,而實際預繳企業所得稅隻有5萬元,少預繳企業所得稅180.77萬元。

三、征管建議

1.加強對國家新出台稅收政策的培訓力度

一方麵要加強對我們稅務人員的培訓工作,尤其是專用於建造拆遷返還房屋的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集資建房後以市場價賣給內部職工的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2002年以後新辦企業(投資人全部為自然人)的企業所得稅是否全部在國稅繳納,企業銷售商品房合同應按什麼合同繳納印花稅等問題,都需要區局及時組織專家進行專項的培訓和政策的明確。

另一方麵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培訓工作。加大房地產行業稅收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采取送政策上門、納稅輔導上門、組織培訓等方式理順、溝通征納關係。在這檢查中,當企業在得知了相關稅收政策後,便主動申報繳納了相關的稅款,這說明有的時候企業並非有意少漏繳,而是我們的稅法宣傳工作不到位。

2.以契稅征管為契機,從取得土地開始,全麵掌握稅源信息

主要是以契稅征管為把手,把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項目審批、預售及銷售、產權登記四個關鍵環節,全麵掌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涉稅資料,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從辦理稅務登記開始就應該對其所注冊的相關手續進行核實,對與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取得以及建築施工等方麵的合同都進行備案,對長期無收入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經營情況及時核查,及時掌握開發企業的土地取得及開發情況,加強開發初期契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同時應深入企業了解其完工投入使用情況,從而有效地加強稅收管理。

3.對商品房按“棟號管理”,實現稅收管理精細化

根據國稅發[2006]31號文件即《房地產開發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中的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麵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麵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麵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仍未銷售完畢的;(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據此建議稅源管理部門,將這兩個稅種的清算工作結合起來,對房產開發項目實行“棟號管理”,按施工棟號或商品房銷售的棟號登記台賬,一棟一檔,全麵掌握每一棟號的成本、核算和銷售情況,正確區分已完工開發產品與未完工開發產品。對於未完工部分的預售收入及時進行預征,當開發產品完工後再進行清算。

4.加強對預收款的控製,防止企業將預收款進行賬外處理

加強票據管理,健全票據領、用、存製度。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現實情況,特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的對外收據,尤其是預收房款收據、代收各種集資款收據應視同發票進行規範管理,實行統一印製、發放和繳銷,並健全領、用、存製度。通過現場實地的調查了解等方式,及時掌握樓盤銷售的進度,特別對售樓部加強適時監控,保證銷售信息、預收房款的真實性、準確性,多角度對預收款進行監控,確保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該文章發表於山西省地稅局《稅收理論與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