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地稅有台“活電腦”——記堯都區地稅稽查局審理股股長劉紅霞(2)(1 / 2)

這次檢查的17戶企業中,大多數企業是通過國有土地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有少數企業是與一些國有單位進行合作建房,由國有企業出地,房地產公司出資進行開發建設。

針對上述情況,稽查人員對以國有土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計算了其應繳納的契稅和土地使用稅,而對以合作建房方式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行為,因為沒有發生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土地使用權仍然在該國有單位)未計算土地使用稅,對於契稅,建議稅源管理部門對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資)行為加以關注,尤其是對提供土地一方所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相應成交價格作為契稅的計稅依據加以核實,而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契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的批複》(財稅[2000]14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出資一方征收契稅。

2.項目開發方式。

這次檢查的17戶企業中除少數企業無項目無土地外,部分企業屬已開發未完工狀態;還有部分企業屬已完工,但尚未進行驗收或清算,另外還有少數企業屬部分完工狀態,如宇寧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信宏小區”就屬於部分完工,但未分別完工項目與未完工項目進行決算。

由於房地產開發項目是一個連續性的業務,每個年度都會取得預收款、會預交土地增值稅,因此對土地增值稅隻能按照累計發生的數字進行計算,所以建議由稅源管理部門對預收款涉及應預交的土地增值稅,進行統一的核實,並進行催交。

對由地稅部門主管的4戶企業(安宇、新安宇、宇寧、钜鎏),以2006年度的預收款為基數,按照國稅發[2006]31號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應為按照臨汾屬地級市(毛利率為15%)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和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並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而我們實施檢查是在年初,所以不適宜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檢查,但由於房地產公司的規模和項目大小不同,每個項目都有著少則一兩個多則幾十棟的商品住宅樓,因此建議稅源管理部門對各個項目分別樓號進行登記管理,督促企業會計分樓號進行會計核算,及時對已竣工驗收的項目進行清算。

二、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1.集資建房是否應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

在17戶企業中,除煜昌地產開發公司以職工集資建房為由少繳“銷售不動產”營業稅金及附加36.6萬元外,其餘企業均能按照賬上預收款的金額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

對於單位銷售集資房應否繳納營業稅的問題,各地稅務機關有不同的規定,即有的地方明確應征,有的地方則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免征,我省暫時還沒有這樣的規定,根據國稅發[1999]210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幹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為了支持住房製度的改革,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呼和浩特市鐵路局向職工銷售住房征免營業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5]334號)中規定,“納稅人自建住房銷售給本單位職工,屬於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照章征收營業稅。”所以建議我省能夠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盡早出台相關的稅收政策,以便於操作和執行。

2.契稅繳納不及時,征收處罰力度不夠

這次檢查的主要以國有土地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的8戶企業均未能及時足額繳納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10日內,按照土地成交價格和4%的稅率計算繳納稅款。在檢查中,通過查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發現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甚至早在2000年度就取得土地並進行開發,但遲遲不能申報繳納契稅,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一方麵企業的納稅意識不強,在思想上存在能不繳就不繳的僥幸心理;另一方麵,稅務機關滯納金加收不及時也是契稅征管力度不夠的一個重要因素。

3.預繳土地增值稅差額過大

取得預收款的9戶企業均未及時預繳土地增值稅,2005年4月,省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製定了《山西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辦法》並規定了按預收款2%的預征率進行征收,但征收情況很不理想,實際繳納數均與應申報數相距很大,例如,臨汾宇寧房地產開發公司2005至2006年度賬麵累計已超過2億的預收款,但卻隻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22萬元,少預繳土地增值稅達37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