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糧食科技成果要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才有意義,這需要進行有效的科技推廣。發達國家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率已達80%~85%,農業科技對農業總產值的貢獻率高達80%,同時,科技谘詢、信息谘詢產業在發達國家的廣泛發展也顯示出其農業科技推廣事業的巨大進步和發展。
很多國家都非常重視農業科技推廣工作,並建立起完善、高效、穩定的組織體係。依據推廣工作的主渠道,國外農業推廣體係主要可分為六類:一是以政府農業部為基礎的農業推廣體係。日本、愛爾蘭、意大利、泰國、菲律賓等國家都是采用以這種推廣體係為主的體係。如日本1948年建立農業改良普及所(中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以中央為主管理。二是以大學為基礎的農業推廣體係。典型代表是美國。美國自1914年建立以州立大學為依托的合作推廣體係以來,這一體製一直在穩定運行。三是一些商品生產組織或一些開發機構所附屬的推廣體係。四是非政府性質的農業推廣體係。如日本、英國、法國等國農民協會、合作社等組織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協助下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五是私人農業推廣體係。如英國、法國等的一些農藥、化肥、種子生產企業為推銷產品而成立的推銷部。六是其它形式的農業推廣體係。其中,以政府為基礎的農業推廣體係是農業科技推廣的主導力量。
發達國家的農業科技推廣法律法規健全,推廣工作完全在法律的保障下開展。最典型的是美國和日本。美國的《合作推廣法》頒布最早(1914年),也最完善;日本的《農業改良促進法》是美國《合作推廣法》在日本的體現,但在推廣的管理(如人員的配備、錄用、設施建設、運行方針及製度等)上有更明確、詳細的規定,從而依法保障推廣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推廣經費是各國的推廣立法解決的核心問題之一,依法保障推廣經費是推廣事業穩定發展的基本保證。日本的法律還鼓勵推廣員深入基層工作,規定對完成任務的專門技術員每月發給月工資8%的津貼,對改良普及員,津貼為12%(但必須每月深入農戶服務10天以上);全年考核合格者,還發給相當於5個月工資的獎金。
此外,各國都十分重視對推廣機構的管理,依據法律規定建立了完善的規章製度,確保推廣工作有章可循,服務規範。其核心是保證推廣員深入農戶開展服務,充分履行職責。主要有三個方麵:一是在分戶、分片包幹製的基礎上,實行彈性工作製度,由推廣員自主安排工作。二是實行周例會和月報告製度,既方便推廣機構檢查推廣員的工作,也促進推廣員之間相互交流。三是實行以農戶評價為主的考核製度。
為了保障推廣員能正常履行職責,國外非常重視對推廣員的培訓,包括定期組織短期培訓、學術報告、研討會等,並特別重視推廣員之間的業務交流。中央(大國包括省州級)推廣機構的基本職責之一就是組織係統的培訓。例如,荷蘭規定,推廣員每年至少要參加1次短期培訓班(1周),2年至少要參加1次長期培訓班(2周),每4——5年要更換1次工作崗位,以便成為一專多能的“通才”。完善的規章製度和務實的管理確保推廣體係全心全意為農民服務,以農民滿意為最終目標。
3.農民教育和培訓
農民教育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麵的內容:①農業勞動者的實際勞動生產技術和經驗;②農業勞動者掌握和應用農業生產資料的知識、技能及其熟練程度;③農業勞動者掌握與農業有關的科技知識;④文化知識;⑤經營管理的知識與技能。許多農業生產大國家從基礎教育到專業教育、職業教育、技術推廣、繼續教育,有一套完整的教育體係,強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注重生產與生活並舉,有立法與相應的獎勵政策措施,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足夠的經費,加上政府和社會的大力支持,使得農民的文化科技素質普遍較高。
(1)美國農民教育情況。自1862年公布“摩裏爾贈地法”,以贈地形式建立州立農學院,強調理論與實踐結合以來,美國農民教育已有140多年的曆史;1887年公布“哈奇法”,明確了農業教育、科研、推廣相結合的體係;1914年公布“史密斯—利弗法”,在全國開展農業職業教育和技術推廣工作。與此同時,他們采取了一些做法:①不斷更新農業專業訓練,擴大農業知識的教育範圍;②農業教育對象不隻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的人,而把產前、產後的從業人員都加在一起,向全民進行農業知識教育;③培養農民一專多能;④培養農民對市場變化趨勢和市場需求的迅速反應能力;⑤培養農民競爭和創造精神;⑥加強農業教育與其他學科合作;⑦提高科技和管理訓練的標準。
(2)法國農民教育情況。法國政府很重視農業教育,規定農民必須接受職業教育,取得合格證書,才能獲得國家資助,享受補貼和優惠貸款,取得經營農業企業的資格。此外,每個縣都有一所國立農業技術中學和1——2所農業技術培訓中心,按學生不同年齡和文化程度,授以不同職業技術教育。另外每年的60萬——70萬中學畢業生,約有10%接受農業職業教育。政府和農會還利用廣播電視及農業刊物等向農民普及推廣先進技術。在鄉村、農莊建立農業科學知識普及推廣站,對農業勞動者進行掃盲教育。目前基本達到了每鎮一所推廣站,負責農業技術推廣,實施技術培訓,培訓經費的65%由國家負擔。
(3)德國農民教育情況。農業職業學校和專科學校實行企業與學校配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對農民進行教育,由企業承擔大部分費用和責任來提高受訓者的技術能力。畢業後發給綠色證書(The Green certificate),獲得經營農業的資格,可享受國家優惠貸款和支持。另外,還在全國舉辦各種專業技術培訓班。
(4)日本農民教育情況。從明治維新以來就重視農民教育,舉辦農民夜校,農民補習學校。在農業學校或農場附近設農民培訓班,農民講習所等辦法,對農民進行文化科技教育。全國共建立了53個縣立營農大學校,還有農業改良普及所611個,普及人員1.2萬多人,青年俱樂部4000多個,對普及與提高農民文化科技素質,活躍農村生活起到了積極作用。在日本,注重理論教育與實踐相結合,農業高中規定實驗、實習的時間必須不低於專業課總數的50%,在各縣的農業者大學校裏,實驗、實習時間則高達總時數的70%~80%。實習的方法采取家庭實習和學校農場實習相結合的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外,日本還注重對農民進行終身教育,對已具備大學水平的農民進行繼續教育。
綜上可以看出,發達國家在加強農業教育和提高農民素質方麵積累了以下經驗:①政府通過立法高度重視農業教育,包括以立法確定農業職業技術教育的地位,增加教育投入、提供優惠待遇等;②多部門參與農業教育,官民合辦,保證了師資和經費來源;③教學內容與方法的用戶導向;④強調理論聯係實際,加強技能的培養;⑤普遍推行“綠色證書製”。規定農民必須接受職業教育,取得合格證書,才能從事農業生產與經營。
4.建設社會化服務體係
農業發展的綜合服務(或社會化服務)是一個龐大的領域,包括生產、流通、金融、保險等許多方麵。歐、美、日等國家都支持發展農業合作社和其他中介組織,為農民提供各方麵服務。其農業生產的社會服務已較完善,在產前、產中、產後都有較多的組織和團體,以不同的形式和方法為農業生產服務。如美國1個農民就有9個人在產前、產後各環節為其服務,僅農業推廣的“誌願者”就達290萬人;日本農協幾乎包攬了農村的各項服務業(包括農資與農產品營銷、加工,農村金融與保險、衛生、教育等),其專職從業人員達37萬多人。
國外的社會化服務體係形式主要包括合作社、專業性服務公司、農工商聯合組織和官方或半官方服務組織。其中,合作社是各國最普遍的形式,在為糧食生產者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幫助農民增收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1)合作社。發達國家農業合作社形式多樣,但在為農民提供各方麵服務、保護農民利益方麵都發揮了重要作用。日本的農協分為三級體製,即基層農協、縣農協經濟聯合會、全國農協聯合會(全農),為生產者提供組織生產、提供服務、代銷農產品、教育培訓和信用及保險等業務,同時代表農民與政府就製定農業保護政策和保護農民利益進行協調。美國、歐盟各類農業合作社也發展很快。總的來看,合作社的服務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幾項:一是提供資金信貸服務,例如法國信貸合作社為農民提供其貸款的90%左右的信貸資金。日本、瑞典、荷蘭、盧森堡等國合作社的信貸也占多數。二是提供農產品收購、加工、銷售服務。三是提供生資、科技以及植保方麵的服務。在20世紀70年代,合作社向農民提供的化肥,美國占42%,瑞典占70%,挪威占60%,荷蘭占50%。
(2)專業性服務公司。這是生產力高度發達、生產規模較大、專業化和商品化程度很高的國家比較多的服務形式。如法國最大的克來因汪茨本種子公司,擁有1500名工作人員、250公頃土地和若幹子公司、試驗站,每年提供的種子占國內市場的33.3%。
(3)農工商聯合組織。主要有三種:一是工商企業與農場合為一體。二是工商企業以合同方式,與農場建立穩定的結合關係,使產、供、銷相互協調。這是最普遍的一種形式。三是農場聯合起來,興辦糧食加工、貯運、銷售企業,這是目前的流行形式和發展趨勢。在美國,農工綜合體的產值和勞力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已占1/4,意大利占20%,英國也在10%以上。
(4)官方或半官方服務組織。各國大都由政府出資建立了科研、教育、推廣一體化的科技服務體係。以外向型農業為主的國家,如美國設立了“國外農業服務局”,為農場主出口產品提供信息、谘詢、展銷或直接推銷等服務。還有一些國家在政府與農戶、合作社之間設立了一種半官方谘詢服務組織。這種服務組織由政府出資興建,在全國設分支機構,上掛政府,但不完全受政府領導;下連農民群眾,但不搞行政命令,而是根據政府意圖開展農民需要和願意接受的服務,很受農民歡迎。
(三)完善糧食安全的保障要素
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保障要素主要包括對糧食生產供求關係的宏觀調控和提供支持政策以及建立保險保障機製等。尤其是扶持政策在形成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中具有保證作用。
1.對糧食生產和供求關係進行宏觀調控
(1)製定糧食產需計劃。世界各國尤其發達國家,均將總量平衡與品種結構平衡作為國家對糧食宏觀調控的一個首要目標。美國、加拿大、歐盟各國、日本均製定糧食產需計劃,以需定產,合理安排每年的生產量。美國糧食幹預政策主要包括:實行播種麵積和銷售配額;實行農產品加工許可製度;提供農產品出口補貼;發放無追索權貸款;簽訂自願銷售協議等。歐盟對糧食市場的幹預主要表現在對國內的幹預價格、對外的門檻價格及對糧食出口的補貼。加拿大則進行嚴格的糧食市場管理,對經營穀倉有嚴格的審批條件,每年對從事穀物經營的農民進行資格鑒定,實行資質管理。日本對國內糧食的生產和流通實行高度的計劃管理。政府每年由農林水產省根據大米年實際供求變化下達稻穀種植麵積計劃,利用休耕來減少產量,調整糧食種植麵積,以保持大米總供求基本平衡;政府建立糧食儲備製度,儲備規模以150萬噸為基礎,上下浮動幅度為50萬噸。在收獲期前5~6個月,由上至下(農林水產省→縣→市鎮→村→農戶)通知擬收購數量。至收獲前2~3個月由農戶根據實際情況向上申報收購數量,最後彙總至農林水產省,農林水產省再根據全國農戶申報的情況適當進行調整,而後正式下達收購指標。
(2)提供法律保障。發達國家還通過法律來保證糧食生產的健康運轉,首先是將國家對農業的調控意誌轉化為農業法規,政府依據農業法規對農業進行宏觀調控。各個國家在長時間中都製定了比較完備的農業法律體係。如美國有《農業法》、《食品、農業資源保護和貿易法》等近百部農業法規,日本有《農業基本法》、《農村中央金庫法》等200餘部農業法規。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同樣具有完整和健全的法律體係。糧食法律的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麵:一是通過立法實現對農產品價格支持,穩定和提高糧食生產者的收入;二是通過實施一些有關農產品價格補貼和生產控製、加強生態建設、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來有效地保護公眾利益;三是通過糧食立法,在參與世界糧食貿易中保護國家及糧農的利益。
發達國家的糧食法規普遍具有以下三個特征:①權威性。立法程序相當嚴格,法律要經過反複辯論、討論、會商、修改才可頒布,正式頒布的法律民眾認可度大,權威性相當高。②穩定性。西方國家有的農業法律長達一二百年的曆史,至今仍然使用。③操作性。如美國在1977年出台的《農業法》規定:有無追索權貸款項目、農戶自儲農產品項目、目標價值補貼項目、災害補貼項目等,並對每一具體項目又作了很詳盡的規定。
(3)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日本的農協舉世聞名。90年代,日本全國共有綜合農協近4000個,農戶加入農協的比例達100%。日本農協在糧食流通中的主要作用是:①協助農民安排種植計劃。農協根據曆年農產品銷售情況、進出口形勢和政府對農業的政策、方針及工農業需求預測,逐級向農民提出種植計劃,隻要農民接受了計劃,收獲後的糧食由農協保證推銷。②糧食集貨。日本農戶經營規模小、零散度高,與糧食大流通不相適應,通過農協集貨才能保證市場上糧食的供應。③向農民提供服務。農協不僅為農民安排糧食生產和上市時間,而且要提供糧食加工、倉儲、運輸等服務,還要為農民傳遞糧食市場行情信息。日本農協的存在,有效地實現了政府與農民的溝通,保護了農民利益和糧食生產積極性,對國內糧食供求平衡發揮了重大的作用。
2.糧食市場體係
完善的糧食市場體係對整個糧食供求平衡起著積極的作用。發達國家對糧食流通的管理和調控方麵具有以下特點:
(1)充分發揮市場機製配置資源的作用,政府利用經濟和行政手段對糧食進行調控。美國、歐盟都對糧食實行強有力的政府幹預政策,日本則通過計劃手段管理糧食生產和流通。
(2)健全法律體係,利用法律手段對糧食實施有效管理。在市場化條件下,政府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管理糧食流通,是發達國家普遍的做法。日本出台新糧食法,為政府管理和調控糧食提供法律依據;歐盟出台了一係列農業和糧食法律法規,規範各成員國糧食流通,以保持共同農業政策的統一性;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同樣具有完整和健全的法律體係。
(3)政府支持發展農業合作社和其他中介組織,為農民提供各方麵服務。日本農協是支撐糧食流通的重要組織基礎,歐美的農業合作社是農民直接參與糧食流通的一種重要形式。與大糧商、加工商相比,合作社在收購農民糧食、就近提供服務,幫助農民進入市場等方麵具有優勢。目前,美國有近2000個穀物合作社,控製了國內穀物銷售的40%,並提供總出口量60%的穀物。在美國的農民經濟合作社、日本的農協、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小麥局中,都有強大的糧食中間商組織,而且是以農民為主體,政府積極組織引導、培育,逐步推行糧食銷售的代理製或利稅返還製。
(4)自由購銷。美國競爭性的糧食流通主體除了合作社,還有各種類型的私人糧商,一些農場主、私人鄉間糧倉、食品加工商、飼料加工企業也直接參與糧食流通。在糧食購銷批發方麵,英國實行自由的糧食政策,糧食批發市場發達,農民種植品種、購銷對象都由自己決定,中間商可以自由進入糧食市場進行購銷活動,政府並不進行過多幹涉。日本的新《糧食法》明確了民間流通方式作為流通方式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