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案 凶案連鎖 274章 三論(3 / 3)

他其實不想自己思索了好久得出的結論還是被判否。

小韓提及下一步的話題:“那麼那個共犯到底會是誰啊?”

是啊,不找出共犯來,無法進一步偵查和定案,懷疑陶方就沒有意義了。

方樂顯然對此也早有推理,分析說:“第一個可能的共犯,是田易新,畢竟那夜至少在那個代駕證人的證詞裏,他是和劉小雨在一起的最後的人,而田易新多少也有殺害劉小雨的動機,他又疑似逃掉了。”

“但我覺得田易新竟然會和姘頭的丈夫陶方合作,不那麼對味道,且田易新還是第一個被警方盯上,要是共犯應該會竭力避開這種情況的吧?”

“第二個可能的共犯……依照我前麵說的共犯可能是女性的假設,你們覺得從我們的已知人群裏,首先應該懷疑誰?”

“懷疑誰?”小韓傻乎乎的反問。

見洛靜沒答,方樂隻好自己將推論說出來。

“就是蘇敏啊,田易新的妻子!”

小韓撓撓頭,恍然說:“對啊,她丈夫也算出軌了啊,出軌對象就是劉小雨。”

洛靜則說:“如果從動機來看,蘇敏的確有理由殺害劉小雨,但我們無法保證她知道自己丈夫的婚外情,也無法證實她和陶方有明確的勾結——至少這需要調查來判定。”

方樂說:“但不管她知不知道丈夫出軌了,作為另一方的陶方都有可能將事情告訴她,而不論這一男一女原先是不是認識,陶方在告訴她情報的那一刻,雙方都會勾結上……何況我幾乎可以斷言,這兩個人絕對認識!”

洛靜皺眉,質疑:“你憑什麼如此斷定?”

方樂說:“你還記得前頭陶方和蘇敏先後來分局我們接待他倆的事吧?”

洛靜點頭,說:“那時候那兩個人根本不像認識的樣子。”

非但不像認識,連眼神交流、簡單交談都沒有。

方樂則說:“他們表麵像陌生人,但絕對不陌生……你還記得蘇敏抵達時那個細節吧?她敲了敲門,說了一句話,那句話大意是:你們有客人啊,那我等一會兒再進來好了。”

因為那個時間點小韓正巧沒在,此刻他也就沒搭話,但洛靜則不解說:“那句話怎麼了?”

方樂說:“有大問題……須知道,我們接待那兩個人的地點是接待室,而不是問證時的詢問室。”

“詢問室擺設很鮮明,就是中間有一張桌子,桌子內外是警察和來客,但那個接待室卻不是,那就是個正常會客的房間的樣式,沙發、茶幾俱全,我們三個是分別坐在茶幾的左中右三邊的,沒有主客之分,我和你都沒有警服,是便裝,蘇敏突然敲門,表情也不像聽見過我們和陶方之間的對話,那麼她怎麼一瞬間就能判定出我們三人之間有一個是客人呢?何況她的視線是先看向我倆,又看向另一邊的陶方,最後又看向了你說了那句話,我和你她見過,所說的客人自然是指陶方,而能一眼辨識出陶方不是分局裏的人,不認識才怪了,而認識卻裝不認識,那就明顯有貓膩了。”

洛靜沒任何反駁,顯然接受了方樂的分析。

小韓到此是完全服了,讚美說:“方哥,你真厲害,這是不是叫見微知著呢?”

方樂嗬嗬接受了讚美,說:“小意思。”

但笑完他卻正色說:“洛警官,我覺得我們有必要開始調查蘇敏了。”

小韓則問:“那從哪方麵查?”

方樂說:“應該也是先查不在場證明那些吧……這方麵我不精通,還是問你師姐吧。”

洛靜也沒客氣,說:“蘇敏在不到12點的時候——準確說是11點44分給她丈夫打了通電話,用的是家裏的固定電話,這說明那時候她還在家裏,而劉小雨死亡是在0點到1點之間,也即蘇敏要抵達現場,所用時間長度是從16分鍾到1小時16分鍾之間,田易新家距離案發現場還是有段距離的,在這個時間段之內蘇敏不可能走著抵達,必然要坐車或開車,田家隻有一輛車,除非蘇敏能借到一輛車自己開,不然隻能坐別人的車或招出租,我們可以從她家到現場之間的線路上查出租,或者她開過或坐過的私人車,但後一點就不好查了。”

小韓忽說:“可是師姐,就算證實她坐過車到過現場,也證實不了她殺人吧?她要是對外出的真實意圖矢口否認怎麼辦?”

這的確是問題。

洛靜說:“證實一個人犯罪,除了人證,就是物證,物證最直接就是凶器以及屬於死者的血液或其他專屬特征物,但從方樂推斷的那個作案經過看,蘇敏抵達後隻要用一段繩子勒住懸空的劉小雨脖子不怎麼接觸都可以將人勒死了,事後肯定也會把那段繩子處理掉,那繩子頂多有些死者皮膚組織,到現在案發幾天了,也不好查到,退一步即便找到那根繩子,她作案時戴了手套的話,也無法證明歸屬於她。”

這……

小韓還沒說什麼,方樂倒是苦笑:“那我們不是永遠無法破案了?”

洛靜說:“不是所有罪犯都那麼頑固的,有些人心理較脆弱,或是對罪行抗拒不是那麼大,隻要我們有初步的罪證,多加審問,犯人是有可能吐實的。”

“所以我們還是要嚐試調查各種線索,證實蘇敏的可疑性,以為後麵蘇敏認罪增大概率。”

“何況,以方樂之前的推斷,這個案子是共犯作案,共犯的特征之一,是在受審時更容易被心理突破……”

(PS:我自己都無語了,大篇幅的紙上談兵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