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蘭州理工大學供熱體製改革實施辦法(暫行)(2 / 2)

6.采暖補貼發放辦法中的“住宅樓采暖價格”同本《辦法》第(五)條中第2條住宅樓、單身公寓樓價格。

7.供熱時間:5個月。

8.職工住房麵積控製標準。

(七)其他

1.老紅軍、民政部門頒證的五保戶、享受學校發放遺屬生活補貼者,學校不發補貼,同時也不收暖氣費。該類人員名單由人事處、保衛處、離退辦、國資後勤處共同核定,暖氣費由學校承擔,國資後勤處支付給後勤公司。

2.自發放采暖補貼之日起,學校不再報銷居住校外的職工暖氣費事宜,同時取消居住無采暖設施住房的職工其他采暖補貼。

3.後勤公司向居住校內的單職工配偶單位提供冬季采暖收費依據。

四、供熱收益管理

(八)後勤公司收取的暖氣費全部歸後勤公司。同時,學校供熱鍋爐、供熱管網更新改造等一切供熱成本及支出由後勤公司承擔。

(九)學校現有供熱設施以零價租賃給後勤公司使用。後勤公司每年向學校上繳采暖設施、設備折舊費(按總值1000萬元、15年折舊完計算),折舊費由國資後勤處從應支付給後勤公司的公共用房暖氣費中扣除。

五、供熱服務標準

(十)采暖期住宅樓、公寓樓、辦公室溫度不低於18度;教室、車間室溫不低於14度;報告廳、會堂溫度不低於10度;供熱合格率不低於97%。

(十一)後勤公司加強生產安全管理,保證設備完好率在90%以上,運行事故小於3‰。

(十二)因停水、停電等原因中斷供熱時,後勤公司應及時通知用戶並報國資後勤處備案。

六、用戶權利和義務

(十三)學校成立供熱評議委員會,委員會的職責是:評議、解決供熱中有爭議的問題;評估後勤公司供熱工作。

(十四)實行室溫測試製度。供熱期間,國資後勤處、後勤公司共同對室溫進行抽查;對供熱末端、各類建築一層及以下房屋的室溫進行定期測試,測試記錄作為供熱評議委員會評議、解決供熱爭議問題的依據之一。

(十五)用熱戶暖氣不熱或室溫不達標,應及時通知後勤公司。後勤公司應及時派人檢查、測試並作好記錄。能通過維修解決問題的,後勤公司應進行維修,維修費中室內部分由用熱戶承擔。

(十六)用戶不得擅自改動供熱設施。由於用戶擅自改動供熱設施造成的暖氣爆裂、漏水等現象,損失由用戶自行承擔。

(十七)用熱戶要按時足額繳納暖氣費。

(十八)用戶室外供熱設施由後勤公司投資維修(人為損壞的除外),室內設施由個人出資維修。

七、處罰

(十九)後勤公司供熱達不到第(十)、(十一)條的標準或對供熱中出現的問題能改進而未限期改進時,學校處以後勤公司200~2000元罰款,罰款由國資後勤處從應支付給後勤公司的後勤服務費中扣除。

(二十)因運行事故造成用戶供熱設施損壞,後勤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並立即修複,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二十一)自繳暖氣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繳清暖氣費。對延期繳費者,延期在5天以內的,每日加收欠費的5%的滯納金;延期5天以上10天以內的,每日加收欠費的10%的滯納金;延期10天仍不繳費者,欠費及滯納金從工資中扣除(工資關係不在學校的欠費戶,後勤公司可停熱、停水、停電)。

(二十二)供熱末端、各類建築一層及以下房屋,室溫客觀上不能達標的,用熱戶必須先按規定的時間交清暖氣費。供暖期結束後,由供熱評議委員會根據測試記錄進行評議,可適當減少暖氣費並給予退還。不按時交清暖氣費的,不進行評議,並按第

(二十一)條規定給予處罰。

八、附則

(二十三)國資後勤處對校內供熱係統的合理使用統一管理,凡新增供熱負荷,由國資後勤處審批,後勤公司不得擅自供熱。

(二十四)本暫行辦法由國資後勤處負責解釋。

(二十五)本辦法自2003年冬季供暖期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