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1 / 3)

二、宗教領域矛盾的因素分析1.有國外的因素引發,又有國內因素的激發。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的國家,有各種宗教信徒1億多人。特別是在西部民族地區20多個少數民族中,除了共產黨員外,絕大多數人都信仰宗教,宗教信仰在他們的精神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宗教問題和民族問題經常交織在一起,任何宗教方麵的問題都可能引發民族動蕩。因此,利用宗教矛盾煽動群眾,挑撥民族糾紛,曆來是國內外敵對勢力妄圖顛覆我國人民政權的重要手段。我國現有的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和天主教都是外來的,我國土生土長的道教也已經傳播到世界各地,我國的各種宗教與境外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這就為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提供了方便的渠道。

2.既有曆史的原因激發,又有現實的原因激發。在曆史上,各種宗教的形成、傳播和發展過程本身就是一個矛盾的過程,甚至是宗教矛盾的形成和沉澱過程。有的矛盾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被淡化或解決了,但有的矛盾卻被沉積下來了,有的就深深地印在信教群眾的潛意識之中,如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之間,往往存在著他們為什麼不信仰宗教和他們為什麼信仰宗教的疑惑甚至反感;在同一種宗教中,不同教派之間,同樣存在著他們為什麼信那種教派而不信這種教派的疑問甚至對立。加上曆史上出現過的一些“教案”造成的相互迫害,依然存在於人們的潛意識之中。因此,宗教領域的矛盾和紛爭既有其曆史原因,即曆史上各教派之間和教派內部的分歧與對立的遺留和延續;也有現實的原因,即狹隘的宗教偏見導致互相攻擊,還有為爭奪教權、教徒而發生矛盾,引發事端。這些矛盾紛爭雖然隻發生在教派內部,但它破壞了信教群眾之間的團結,造成財產損失,甚至人員傷亡,會嚴重破壞一個地區的安定團結及生產和生活,對整個地區的穩定和發展帶來不良影響。

3.既有客觀因素,又有人們工作失誤的主觀因素。宗教領域內的矛盾是客觀存在的,主觀上的目的是通過我們的工作不斷地解決矛盾。但是,一些基層工作的領導對江澤民同誌“民族、宗教無小事”的重要指示理解不深,貫徹落實不力,忙於事務,對宗教領域出現的問題引不起足夠重視。部分基層領導的思想認識不到位,還有相當部分的同誌由於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宗教的性質、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確認識,不能從講政治的高度把宗教工作放到黨委、政府工作應有的位置,講起來重要,幹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有的滿腦子隻想著經濟、計劃生育、城鎮建設甚至是自己的“政績工程”,基本上無暇過問宗教工作;有的認為自己管轄範圍內的宗教一直比較穩定,不管也出不了大亂子,抱著僥幸心理;還有的少數同誌甚至思想上仍然受“左”的影響,認為宗教與黨的信仰相悖,不能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認為應當用行政手段來限製或消滅宗教,行動上對宗教事務放任自流,不想管,不會管。一旦出現宗教方麵的問題,倉促應付,上推下卸,相互埋怨;職能部門管理跟不上,特別是落實了宗教政策以後,宗教場所及其宗教教職人員的發展超過了解放初期的四五倍,而管理部門人員有減無增,人手少、變動大、素質參差不齊,工作處於被動應付狀態,適應不了宗教工作任務越來越繁重的局麵,顧此失彼,尤其一些村級組織渙散,在非法宗教活動盛行的地方,邪氣上升,正氣下降,有的幹部身兼雙職,既是村幹部,又是宗教場所的負責人,出現問題難以處理,左右為難,使矛盾激化蔓延。

4.既有宗教內部潛在的因素,又有宗教外部的引發因素。從根本上說,馬克思主義同宗教的世界觀是對立的,馬克思主義是唯物論,宗教是唯心論;馬克思主義是無神的,宗教是有神的。這種意識形態上的對立是客觀存在的,屬於非對抗性的人民內部矛盾。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中,信教者和不信教者在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求同存異。但是,如果說處理不當,就可能擴大、加深,甚至會轉化成對抗性矛盾。境內外敵對勢力企圖利用這種信仰上的不同,栽培不同政見者,企圖通過思想上的多元化達到政治上的多元化,加深矛盾,甚至轉化矛盾或激化矛盾。宗教在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曆史發展中起過不同程度的積極作用。但是,各種宗教還有一個特點,對一些虔誠信仰宗教者來說,宗教往往被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宗教具有強烈的排他性。對來自外界的、對自己宗教的不尊重、歧視、迫害,通常是不能容忍的。為了捍衛自己的宗教,甚至不惜煽動起宗教狂熱,采取一些極端手段。表現在現實宗教問題上,極少數宗教人士和信教群眾,尤其是極個別的宗教狂熱分子置國家法律於不顧,膽大妄為,唯恐天下不亂。

一遇宗教問題,千方百計把水攪混,把事情鬧大,激化矛盾。

5.既有政治方麵的原因,又有經濟方麵的原因。這幾年,在西部個別地區出現的如部分宗教場所明知國家政策、法律有禁令,非法招收青少年,開辦經文學習班,屢禁不止;借民族、宗教問題的敏感性,極少數宗教狂熱分子書寫非法傳單散發,挑撥離間民族關係和教派關係,造謠惑眾,製造矛盾;因講經布道,觀點不同,借遷移教坊、埋葬亡人、搞宗教活動之機,進行“辯教”,發生口角,大動幹戈,持械鬥毆,導致對抗性矛盾;部分宗教場所被村霸把持,借宗教活動亂攤派錢、糧,化為己有;還有某些宗教的教派中帶有共性因素,極少數上層宗教人士及其後裔爭權奪利,不考慮民族的整體利益,單從本位主義出發,既爭教權,又爭政權,煽動教內群眾,給政府施加壓力,製造信教群眾與政府之間的矛盾。社會發展的實踐證明,隻有從物質利益根源上進行深刻的分析,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宗教領域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