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集團對下控製:內部審計持續化(2 / 3)

(4)經濟性原則。經濟性原則就是成本效益原則,它是我們做任何事情都必須要考慮的一項重要原則。在設置內部審計組織機構時,集團管理當局必須考慮,隻有在內部審計通過對其職責的履行為集團創造的價值增值大於設立較複雜的內部審計組織機構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等成本費用的情況下,集團內部審計組織機構的設置才是經濟的,才符合經濟性原則。

2.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

集團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應分為以下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集團總部設置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按照現代企業製度的觀點,企業組織中的決策、經營和監督“三權”分別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作為集團監督體係的一部分,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應該隸屬於集團總部的監事會,而不是集團的董事會。因為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是負責整個集團內部審計工作的,該機構存在的基礎在於對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委托代理關係進行監督,若將審計總協調機構設置於董事會的領導之下,該機構產生的基礎就不存在了。

對於“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集團(即集團與其核心企業各設有一套獨立的管理機構,分別從事整個集團和核心企業各自的經營管理活動,並各自擁有自己的牌子),集團總部的職能部門就是核心企業內部的各職能部門,因此,在集團總部設置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就是在核心企業(或集團)的內部設置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該機構屬核心企業的監事會領導。

第二層次:在各基層法人企業股東大會下設立監事會,對基層法人企業董事會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評價,同時向基層法人企業的股東大會和集團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提供報告。

第三層次:在各基層法人企業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對基層法人企業總經理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並向基層法人企業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代表監事會對集團董事會的有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評價,並為集團董事會做出相關決策服務;製定集團內部審計的整體規劃和政策;指導各法人企業內部審計體係的設立與運作;協調集團內部審計監督體係與外部審計之間的關係;建立集團的內部審計質量控製體係,提高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

第四層次:在各基層法人企業總經理下設立審計部,對其下屬的分公司或事業部經理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向各位總經理和各自的審計委員會提交審計報告。審計部為實施內部審計的工作機構,向集團控股公司總經理和審計委員會提交審計報告,其職責主要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製度;編製審計規劃和審計計劃;組織實施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根據要求出具《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通知書》;跟蹤檢查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的落實情況,並定期向公司決策層報告;組織審計人員的培訓與考核,對下屬子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與監督;向有關部門報送審計規章製度、審計規劃、年度計劃、年度總結和有關審計資料等。

在內部審計組織網絡框架中,各層的內部審計組織同時接受本層委托方和上層內部審計組織的領導。如果內部審計組織隻受本層委托方的領導,就會不利於整個集團的內部審計組織形成一個完整的監督體係,不利於發揮其整體效應,也不利於各層內部審計組織之間信息的溝通;如果內部審計組織隻受上層內部審計組織的領導,那麼內部審計組織存在的基礎——受托經濟責任關係——就不存在了。因此,我們應該采取雙重領導的形式。

3.內部審計人員的配備

集團內部審計機構人員配備應注意以下三方麵結構:

一是人員的業務水平結構。內部審計機構應注重高、中、初級審計人員的配套和合理的比例。對於集團總部的審計總協調機構,應配備高、中級審計人員;對於審計部,則應有高、中、初級審計人員進行合理配備。

二是人員的專業技術結構。集團總部的審計總協調機構要盡可能做到“四師”配套,即由會計師(審計師)、經濟師、工程師和律師四方麵人員組成。基層法人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可主要由會計師(審計師)、經濟師組成,並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工程技術人員和律師兼職人員或臨時聘請他們參加審計。審計部門要大力鼓勵審計人員學習經營管理、技術和法律知識。

三是人員的年齡結構。要有經驗豐富的中老年人員和富有革新精神的青年審計人員合理結合,取長補短,以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

4.集團內部審計的管理與運作

集團內部審計活動涉及麵廣,情況複雜,建立科學合理的集團內部審計管理運作程序是一個不斷完善提高的過程,必須把握內審活動中的突出矛盾,解決好關鍵環節的突出問題。

(1)建立完備、統一的內部審計準則。為了準確客觀分析各子公司的經營情況,比較其經營成果,從而保證集團整體的有序運行,集團總部應根據集團的主業特點和不同子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製定統一的、操作性強的內部審計準則,以規範內部審計作業程序和審計結論處理程序,提高集團內部審計的統一性、可靠性、可比性。集團內部審計準則應由一般準則、作業準則、報告準則、管理準則等幾個層麵組成。一般準則是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及其職權、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作業準則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審計計劃、審計準備和審計實施階段應遵循的行為規範。報告準則是內部審計人員反映審計結果,出具審計報告,以及內部審計負責人批準和報送審計報告時應遵循的行為規範。內部管理準則是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充分利用審計資源,履行內部審計職責,實現審計工作目標的規範。

(2)明確集團內部審計部門開展審計活動的運作程序。主要包括製定以監督子公司主要財會指標狀況、評價其經營風險為基礎的審計計劃,檢查和評估獲取的信息及其對經營決策的價值點和價值量,通報審計結果和進行後續審計,集團審計委員會負責編製每年的審計計劃和重要的審計項目,這些計劃和項目須經集團董事會批準。這些審計計劃和項目,包括財務審計、合規審計、經營審計和控製度評價審計等各種類型的審計業務,由集團總部審計部門或其審計中心來執行。

(3)著力調整和優化內審人員的結構和素質。集團經營活動的多元化、國際化和外部經營環境的多變性,要求內審人員的構成必須由單純的財務人員向具有綜合知識和能力的多元化高素質人才的組織結構轉變。調整和優化內審人員結構和素質,一方麵要走外部引進與內部優化配置的路子,麵向社會公開招聘內部審計急需的風險管理、戰略企劃、資本運營、證券期貨、外經外貿、國際法律法規等方麵的專業人才,彌補內審人員專業結構與集團多元化經營不相適應的缺陷,同時通過集團內部優化組合,以崗位調整的辦法,選配精通企業各項相關業務的專門人才,選擇有豐富經驗和較高業務水平的人員加入內審部門。另一方麵必須通過後續教育、業務培訓等多種措施,增強集團內審人員完成其任務必要的知識、技能,提高其獨立收集、分析、評價和記錄信息的能力,盡快提高內審人員的綜合素質。

(4)探索集團內部審計活動開展的新途徑和新領域。集團內部審計部門,應適應社會發展和經營管理不斷變化的新形勢,積極探索新的審計辦法,開拓內部審計的新領域。根據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趨勢和對企業內部管理的影響,開發設計內部審計程序,與財務會計程序、辦公自動化程序對接,積極嚐試非現場審計樣本的篩選、會計信息資料的網上收集和審計文書的自動化傳遞,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遠程非現場審計;適應子公司普遍建立財務核算中心對內部審計模式的要求,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審計操作程序,適時調整審計重點,加大預算外收入和尚未納入核算中心管理的專項資金、賬戶及所屬二級、三級單位的審計,改進審計辦法,注重外圍調查、延伸審計、追蹤審計、實物清查等工作;開拓內部審計的新領域。主要是從決策、技術、生產、流通等環節著手,按資金運動軌跡對企業的經濟活動追蹤審查,分析各種資源和資金的投入與產出、所付與所得的對比關係,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投資回報率。

(5)堅持內部審計與委托外部審計相結合,提高審計的質量和效率。對一些審計項目,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和國內、國際知名的審計中介機構獨立完成,這樣一方麵可以解決內審機構的局限性問題,另一方麵也可以極大地增強審計結論的權威性和對社會公眾的影響力。對重要項目實施嚴格的專項審計。主要是以強化集團資產控製為主線,對子公司資產構成、流動比率、盈利能力實施效益審計;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子公司內部控製機製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監督和完善子公司內部控製製度;對子公司的一些工程項目、經濟合同、對外合作項目、聯營合同等開展單項審計;對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實施離任審計,審查和評價其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15.2 集團統一委托外部審計

既然外部審計是力求保持獨立、中立的身份,為企業提供審計鑒證服務的,那麼,為什麼還需要集團統一選擇並委托特定的外部注冊會計師來對集團旗下子公司實施獨立審計呢?很顯然,這與“獨立審計”不能真正“獨立”有關,也有因集團需要更加強烈、更加明確地體現資本控股者的利益而作出的理性選擇。

根據有關清產核資或專項審查的結果反映,許多企業有相當部分的財務狀況沒有進入財務審計報告;不少企業的財務審計不全麵或不深入;不少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甚至還有一些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結論與事實相反。國務院國資委統計評價局孟建民局長認為,財務審計報告質量不高的重要原因,在於財務中介公司幫助企業作假,它們“收人錢財,給人方便”,在審計工作中走過場。為了扭轉集團嚴重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為保證管理當局提交的財務信息的真實性,以便能夠真實、客觀地評價經理層的經營業績,應該由企業的真正控股集團以所有者的身份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所屬子公司企業管理層提交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另一方麵規定,對承接審計業務的事務所實行必要的定期輪換製度。

15.2.1 審計質量現存缺陷的誘因

1.公司董事會製度形式化,不能對經理層的行為形成有力的約束

一般認為,公司治理與管製性監管是兩個治理審計獨立性風險的慣用製度安排,它們分別在公司層麵與整個資本市場層麵向財務報表使用者表明審計師的獨立性得到控製,與審計獨立性風險相關的公司治理結構主要包括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它們的職責在於建立與維護審計人員與客戶間的正常關係及對審計師行為的監督,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的正常運作可以為審計人員與管理當局之間提供一個中立的、信息靈通的溝通渠道。即使是相對規範的上市公司群體,審計質量也是值得注意的,因為中國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原集團進行股份製改造而來的,這一特殊背景使上市公司存在大量不流通的國有股和法人股,並最終導致中國現行公司治理主要表現為關鍵人控製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和國有股東的代表基本上控製了公司董事會,流通股股東在董事會的代表性不足,使得公司的經營決策權集中於少數關鍵人手中,董事會運作流於形式。大量研究成果表明,在目前中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下,董事會中管理層控製和大股東控製的情況比較普遍。由於法律環境、資本市場作為一種外部監督機製未能對“關鍵人”發揮有效的製約作用,而對處於“控製”地位的董事和經理人員,又缺乏促使其自律地維護公司利益的有效激勵機製和約束機製,因此,在中國上市公司,既存在大股東權益不能有效保障的情況,也存在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的權益問題;既存在大股東過度幹預公司經營問題,導致上市公司“集團化”或“家族企業化”,也存在內部人行為目標背離股東利益而得不到相應製衡的問題。審計委員會的核心就是獨立董事製度,而為解決所有者缺位造成審計需求不足的問題。獨立董事曾經被寄予能夠增強決策獨立性、審計規範性的厚望,但從發生的上市公司財務欺詐案件分析,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製度遠未發揮應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於獨立董事聘任程序不夠規範,不少獨立董事缺乏企業管理的經驗,對企業的運作不熟悉,還難以擔負起監督公司規範運作的重任,另一方麵,獨立董事本職工作繁忙,社會兼職較多,很難保證其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和實踐經驗履行職責。最後,上市公司可能出於各種考慮,盡量不提供或少提供不利於公司的資料,甚至有意不通知獨立董事參加董事會會議,造成獨立董事無法獲取充足的信息,難以發揮作用。因此,“花瓶董事”的現象在上市公司中的情況比較突出。上市公司尚且如此,一般性公司的審計結論能夠在多大程度上保持客觀、公正、獨立,就更值得懷疑了。

2.內部監督機製弱化,監事會難以有效發揮監督經理層的作用

在我國,除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獨立董事監督經理層外,修訂以前的《公司法》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負責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經理的行為。《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也規定:上市公司監事會應對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責任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而且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麵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出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所關注的問題。由於舊《公司法》既沒有賦予監事會對董事會的任免權,也沒有建立監事會履行職責的程序性保障製度,更沒有規定監事會對董事會違規行為應采取什麼樣的製約措施,因此,監事會的設置從製度上成為了一種“擺設”。在實踐中,監事會往往成為內部人控製的工具而加劇了內部人控製的嚴重性和形式上的“合規性”。從上市公司監事會的組成看,其成員大多來自於大股東,與董事會、管理當局存在千絲萬縷的聯係,最明顯的表現就是監事會報告一般都是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工作唱讚歌。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監事會沒有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而職工代表由於受雇於管理當局,自身的經濟利益操縱在管理當局手中,也不可能“挺直腰杆”。在專業素質方麵,監事會成員的教育與專業背景要明顯差於董事會成員,許多公司監事會成員多為政工幹部,並無法律、財務、技術等方麵的專業人士,缺乏足夠的專業素養,使得監事會對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經營失誤和自我行為進行即時監控的職責難以發揮。

3.缺乏有效的經理選聘機製,經理人市場作用有限

由於我國缺乏一個公開、公平和透明的經理人市場,經理人的聲譽機製對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效果非常有限。目前,中國經理市場還很不成熟,其中一個原因在於中國的企業人事製度還沒有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沒有形成高級管理人員的市場化配置機製。特別是對於集團在選擇經理人才時,在許多方麵受到行政體製的約束,從而使集團隻能在體製內甚至部門內選擇高級管理人才。這樣對於在職的經理來說,實際上沒有外在的競爭壓力。

15.2.2 集團統一履行審計委托權

對於集團來說,盡管旗下子公司可能賦予了自身審計委員會和獨立董事在外部審計管理中一定的決策權,但並沒有實質性地改變審計委托關係。一方麵注冊會計師要接受股東委托對管理當局提供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另一方麵,包括聘任、解聘以及決定審計收費等權力事實上還掌握在管理當局手中,是管理當局決定了注冊會計師的命運。

1.集團履行審計委托權

為了履行對所屬企業的出資人職責,切實維護所有者權益,規範旗下企業經營業績審計評價和專項審計工作,客觀評價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應該由集團統一組織所屬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和年度經營業績的審計及評價。統一組織審計評價工作的原則包括:一是全麵性原則,審計評價的範圍是授權企業及所屬的所有控股(控製)的子公司,審計評價的內容包括企業的財務狀況、盈利能力、財務風險、投融資情況、發展能力等;二是客觀公正性原則。對企業的審計和評價工作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做到實事求是,正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統一審計的目標內容

企業年度和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審計評價的內容包括財務基礎審計評價、企業經營業績審計評價和經濟責任評價。

(1)財務基礎審計評價。在對企業風險與內部控製進行了解測試的基礎上,對企業資產、負債和經營成果的真實性、財務收支的合規性,以及企業資產質量的變動狀況和重大經營決策等情況進行審計,以全麵、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企業經營業績審計評價。在財務基礎審計的基礎上,采用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係,通過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評價方法,從企業的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發展能力等財務績效與管理績效角度,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的經營績效進行全麵分析和客觀評價。

(3)經濟責任評價。根據企業財務基礎審計結果和績效評價結論,綜合考慮企業發展基礎、經營環境等方麵因素,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主要經營業績和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評估,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履行工作職責情況得出較為全麵、客觀和公正的評價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