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內部治理模式特色及其啟示(3 / 3)

(三)發揮學生作用,重視自我管理

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因此,毫無懸念地教師與學生就成為了大學管理的客體。教師不是自身利益的代表,而被異化為執行學校行政決策的“‘合法’代理人”,教代會則成為了這些決策取得合法性的場所;而學生毫無懸念地成為了完全的被管理者,學生會、研究生會更是成為了執行學校決策管理學生的“劊子手”。教師、學生利益訴求的滿足變成了學校管理層的道德施舍,完全無法得到製度保障。而多倫多大學在這方麵是做得非常好的,在學校內的眾多決策、行政、執行機構中都有學生的參與,學生直接參與了學校管理,代表了學生的利益和需求。因此,中國高校管理模式在教師和學生參與這方麵應當有所改善,使學生在學校管理中成為學校建設的真正主人。我們應當適當在學校決策機構中增添學生席位,讓學生代表真正發出學生群體的聲音,保障學生的切身權益。

結語:在筆者看來,多倫多大學的校務治理委員會治理模式就相當於我國許多高校所推行的校董會治理模式,隻是說法不同而已。我國公立高校的管理機構——校董會和多倫多大學的校務治理委員會雖然在決策能力和所負職責上有所區別,但它們是存在著很大相似度的。因此借鑒多倫多大學的內部治理成功經驗對我國公立高校發展史有好處的,應當多學習學習。但是在我國校董會要進入我國高校治理結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新事物代替舊事物總是需要一段發展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逐步克服公立高校與政府間的特殊產權關係,逐漸減少政府對高校的控製。通過學習借鑒西方國家的一些高校的成功經驗,規避他們在高校發展過程中的失誤,逐步找到適合中國特色有利於中國教育發展的高校治理模式。(作者單位:西南交通大學政治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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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University of Toronto Governing Council,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Act,1971[EB/OL].[2009-11-20]:4.http://www.governingcouncil.utoronto.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