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比較中的反思:買賣合同風險移轉規則初探(3 / 3)

但是,目前國內學者對交付主義仍有爭論,其爭論的焦點在於不動產買賣的風險是否應當隨交付轉移,有學者認為,不動產的風險移轉應堅持所有人主義。他們認為,在不動產交付後登記前買受人還未取得所有權,出賣人仍為所有權人,如果此時發生風險,買受人非但不能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還要支付不動產價款,於其十分不利。他們用一個極端的例子來佐證自己的觀點,即當不動產交付後第二天,不動產就損毀、滅失,此時由買受人承擔這一風險則顯失公平。但是,如果不動產在交付後立即進行登記,若不動產第二天仍損毀、滅失了,對買受人就公平了嗎?在這種情形下,無論采所有人主義還是交付主義,買受人的損失是一樣的。此時發生風險於買受人是不幸,而非法律規定的不公。不能用一個發生概率極小的例子來否定交付主義的整體公平性。

由於風險的發生不歸因於當事人雙方,買受人與出賣人均無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因此在選擇風險移轉規則時應著眼於法律之公平價值,以衡平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交付主義考慮到不動產進行交付之後,占有人隨即享有不動產利益可對不動產進行使用和收益,正是遵循了“利益之所在,即風險之所在”這一原則。而風險發生的時間,無論是在交付第二日,亦或交付之後十年,都不足以撼動交付主義這一風險移轉規則的公平合理性。交付主義的核心在於占有者可以享受標的物之利益,讓其承擔風險自然是無可厚非的。

(二)立法建議

由於交付主義的諸多優勢,我國《合同法》也采交付主義作為買賣合同風險移轉規則。但是,交付主義也並非完美無缺,筆者認為,應當在以後的立法中更為合理、有效地利用好這一風險移轉規則。其合理之處,應該得以發揚和完善;其不嚴謹的地方,可通過兼采其他立法模式進行補正。因而,筆者認為,應當構建一個由交付主義這一一般性規則統領,同時聯接具體情形的多層次立法體例。因此,可以從以下兩方麵著手進行:

交付主義——繼承發揚

第一,一個人對標的物實施事實上的管領,他才可能享有標的物帶來的利益,因而,由對標的物實施事實之管領的一方當事人負擔滅失之風險才是較為合理的。因為隻有當當事人享有對標的物的事實管領權時,他才能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範風險的發生。

第二,交付主義比其他立法模式更為簡單明了,因此一般而言僅需對標的物之占有轉移的行為考察,由誰負擔標的物之風險便一目了然了。這也能在糾紛發生後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綜上,筆者認為,交付主義較好地發揮了它的作用,依然可以作為買賣合同風險移轉的統領性規則。

2、具體情況具體對待——豐富立法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完美無缺,交付主義亦然。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僅僅規定交付主義難以解決所有問題。因此在交付主義這一一般性原則之下增設某些更加具體的內容是必要的,以適應新情況的出現。例如,《合同法》第144條可增加如下內容,“…但,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貨物已經損壞或遺失,而故意不告知買方的,那麼由賣方承擔這種損壞或遺失。”通過增加這一內容,使得第144條的內容更加完善、全麵,也更有利於解決糾紛。

通過對中外關於風險移轉的立法模式進行橫向的對比,並考慮到中國在理論和實踐中運用交付主義規則所遭遇的尷尬,筆者建議構建一個由交付主義這一一般性規則統領,同時聯接具體情形的多層次立法體例。相信這一立法模式更加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也能更加有效地服務於實踐。(作者單位:重慶大學)

參考文獻

[1]黃茂榮.買賣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2]劉家琛.合同法新製度的理解與適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3]餘延滿.合同法原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4]陳小君.合同法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

[5]徐炳.論買賣之貨的風險負擔[J].法學研究,1991(1)

[6]黃茂榮.買賣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7]百度百科.所有權保留[EB/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