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3 / 3)

(一)輔助型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

輔助型行政事實行為的重要特點是單向性。即沒有行政法律行為就沒有行政事實行為,行政事實行為產生的唯一合法理由就是行政法律行為的存在。另一方麵,單向性還表現為輔助型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實行為隻能起著輔助的作用,不能反客為主,否則就會被行政法律行為所否定。比如,車管所管理駕照的考核發放工作,申請人經過一定程序,符合一定條件的都應該頒發駕照,而具體學習開車的事則都是駕校的事情,車管所就不能越權行使職權,它的唯一作用就是輔助發證工作的順利開展和輔助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順利實現。

(二)溝通型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

溝通型行政事實行為具有雙向性。但是這種雙向性是針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隻有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才需要溝通,如過是行政主體內部的話,就上下級而言隻有命令與服從的關係,是不需要溝通的。在交警體係中宣教科和機動巡邏大隊更傾向於溝通型行政事實行為。宣傳教育必須溝通,因為隻有通過溝通,人民大眾才能體會和理解交通執法。機動巡邏大隊需要溝通,因為他們在見證著一起又一起的交通事故,如果他們做不好溝通工作,那麼就會給事故的解決留下很大的麻煩。

(三)服務型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

服務型行政事實行為具有全麵性。這種全麵性對於行政相對人而言更多的是得到現實的好處,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實現行政法律行為,達到行政法律行為的目的。可以說既溝通了行政相對人,又輔助了行政機關。交通管理科,交通設施科,車輛管理所和科技設施管理科是作出服務型行政事實行為的典型機構。正如公路交通線路的標示,紅綠燈的選擇,拐彎箭頭的標出,損壞道路的維修,這些所有的行為在都離不開無數的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實行為。這些行為是交通警察所有行為裏所占比例最大的行為。

三、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的規範

研究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我們的目的是要對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實行為予以規範化,唯有如此才能克服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主觀性太大的弊端。學者們對如何規範行政事實行為有不同的觀點,但是,筆者覺得有的規範化路徑尚有待完善。筆者認為規範化就一條,法律化即可。

所以,法律化是規範化的唯一出路和歸宿,正如聽證會由行政事實行為上升到行政法律行為一樣,這是對好的製度的一種肯定和保留,同時也淘汰了不好的行政事實行為。所謂的不好的行政事實行為會給人民的利益帶來威脅,侵犯人民的合法權益,可能會助長民警特權思想的形成,容易滋生不良風氣,影響群眾不滿,影響公安形象,弱化和消減公民的法製觀念,侵害法律的公平正義與正義,破壞了我國法製的尊嚴與權威。這就需要對人民的權利進行救濟,隻有把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實行為法律化,才能讓人民在行為時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有所預期,也能在遭受行政事實行為侵害自己權益時知道怎麼應對。

結語

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在我國交通快速發展的今天確實具有了研究的必要,否則將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隻有在輔助好,溝通好,服務好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行為時,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才能體現出它的最大價值。當然,濫用行政事實行為也會使的行政相對人的利益遭到損害,這就需要我們把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予以規範化,也就是筆者所說的法律化。相信,有朝一日,越來越多的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必將填補法律的漏洞,真正做到有法所依,有法必依之境況。(作者單位:山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