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須無償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務
交警的是一個很累的崗位,相比其他警種,交警的工作更加瑣碎,出警率也是最高的。也許,你每天走在路上都能碰到許多交警,但你未必能碰上其他警察,這確實有警種之間職能不同的原因,但正是這種不同才是筆者研究的重心。交警勞累,因為他們要每天在室外工作,冒著風霜雨雪,頂著酷暑嚴寒。盡管交警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每天處理太多的事情,他們有太多的機會接觸駕駛員,也可以很多機會處理各種問題,但是,他們不能以此去獲利,麵對如此巨大的誘惑而要堅守本心,隻能在履行職責時便利具體的操作事宜,且必須無償地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務,這才符合交警行政事實行為的出發點。
3.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及時應對眾多的交通問題
交警的工作與時間有著密切的關係,或者說,交警的工作關乎著人們對時間的預期。人們要根據交通的情況來安排自己的出行的時間。如果一個人在上班途中遭遇了堵車,而又沒人及時疏通交通的話,也許上班就會遲到,就會影響到這個人在工作中的業績。除了堵車之外,還有每天發生的各種交通事故也在影響著人們的出行。這就需要交通警察及時的出警應對,疏通道路,處理交通事故是交警的本職工作,但如何能以最快速度的處理好,按什麼程序就是交警所需做的行政事實行為。
(三)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的意義
1.有助於行政法律行為的完成
正如陳晉勝教授所說,“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共同構成了行政行為,可以說它們是行政行為的‘兒與熄’”。可見行政法律行為離不開行政事實行為的支持,正如俗語所說,每一個成功的男人背後都有一個默默支持他的女人。既然,我們承認二者之間的兒與媳關係,那麼我們就不能忽視行政事實行為在行政法律行為的完成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法律規定的抽象性決定了一個法律行為要想完成,就離不開行政事實行為的具體操作,否則行政法律行為就隻是一種書麵規定而已。
2.有利於規範交通警察的行政行為
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更像是交通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也就是說隻要不突破法律規範,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的作出就有一定的主觀隨意性。但這種主觀性與普通的主觀行為不同的一點就在於這種行為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指向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行為更好的完成服務的。所以,這種主觀性又具有明確的指向性,這種指向性對於規範交通警察的行為時具有積極意義的。
二、交通警察行政事實行為的類型和表現形式
對一種現象的類型化描述是研究者從低級到高級的畢竟階段,也是對事物的認識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過渡。就如陳晉勝教授所言,“行政事實行為類型化具有製度化的基本功能……行政事實行為類型化是行政行為型式化的具體體現,也是行政行為型式化發展的內在要求。”所以,我們有必要對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實行為也有必要進行類型化研究,這樣對於深入研究才有助益。筆者認為分類標準可以采取陳晉勝教授關於行政事實行為的分類,這種分類方法具有很強的概括性和科學性。具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