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的改革,必須要結合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製度,缺少製度管控和引導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將缺乏根本保障,變得毫無依據,使改革的進程愈發緩慢。做好當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的改革工作,重點是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府應當站在推進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監管位置,借助法律的權威保障改革的成效,推動改革的進程[3]。《社會保險法》中國關於養老保險的問題隻作了簡單的概括,其它的政府頒布的相關策略也都缺少一定的權威性,作為試用規章並未得到有效執行。因此,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必須要提上法律法規的層麵,重新修訂《社會保險法》,明確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思路,在法律法規中要明文規定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和發放方式以及養老保險基金的運行管理辦法,將養老保險事業的各項任務安排到相關部門,製定完備的責任製度。
3.2擴大宣傳範圍,加大教育力度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的改革,是關係到社會保障體係建設的重要內容,“第十個五年計劃”明確提出,要在最大範圍內及時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進行改革。為落實中央對社保體係建設的精神,必須將國家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改革政策通過有效渠道傳達給廣大群眾,充分利用報紙、電視、雜質和互聯網等媒體的作用,使地方政府部門的領導和各事業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全麵了解養老保險製度。在宣傳過程中,還要加大教育力度,讓事業單位職工認識到他們享有參加養老保險的權利,同時參保人也必須擔負繳納保險費用的義務,理解養老保險的規範製度。為了保證養老保險繳費的公正,政府有必要宣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事宜,若有不合理的繳費要求需積極上報核查。對於加大個人賬戶計收的辦法要進行大力宣傳,讓事業單位職工認識到養老金的發放數額與目前繳費的數額成正比,鼓勵員工多繳費。
3.3以“統帳結合”為導向進行繳費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的改革,應該建立在個人繳費的基礎之上,必要時可與企業一樣強製繳費,實行“統帳結合”的方式[4]。事業單位推行個人繳費製度,更能體現社會公平,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保持良好運行。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的養老金發放都可效仿企業養老保險製度,使事業單位和企業便於銜接,減少人員流動的困難。地方政府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製度負有直接責任,而中央政府則是最終責任人,“統籌結合”的繳費方式需要中央和地方財政明確對個人賬戶的償還比例。對此,地方財政可從每年的財政預算當中分期補足個人賬戶的缺額。在個人賬戶資金的管理中,地方政府還要加強監管力度,努力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並防止出現高風險投資和私自挪用資金現象。
4.結語
綜上所述,因在試點改革的過程中遭遇很大阻礙,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的改革進程緩慢,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員工對養老保險製度的改革表現得都不夠積極。因此,政府必須加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力度,自上而下展現改革的決心,出台有效的改革方針政策,推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的優化。(作者單位:新疆油田公司礦區事業服務部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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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臧宏.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路徑與對策[J].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06)
[3]楊娟,吳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困境與對策[J].黨政幹部學刊,2011,(02)
[4]李雅琳,畢睿琦,徐衛瓊.關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探討[J].法製與社會,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