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
商界論壇
作者:楊雪薇 杜娟
摘要: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正處於改革階段,起步於計劃經濟體製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在當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已經暴露出了許多問題。為解決相關問題,本文分析了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的現狀,並根據製度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改革的建議,以推進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趨於完善。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引言
目前政府正在試點推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但改革的進程卻非常緩慢,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涉及到事業單位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牽動範圍廣大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缺少事業單位整體改革的支持,改革之路變得異常艱難。因此,重新審視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針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直麵的困境提出有效解決策略,對減少國家財政壓力和保障事業單位員工權益都有重要意義。
1.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闡述
我國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製度起步於1955年,但是,直到2011年我國實施《社會保險法》,養老保險製度始終未能納入國家的法律法規。在經曆了數十年的改革發展後,養老保險的製度歸納出了以下幾點內容[1]:⑴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運行方式,把退休工人按退休年齡分為三部分,一部分按國家原有規定發放養老金,一部分由社會賬戶和個人賬戶共同發放,另一部分則以個人賬戶和社會基礎養老保險的具體情況發放過渡性養老金。⑵在事業單位改革後,依照其職能劃分了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所覆蓋的範圍也相應改變,部分企業性質的事業單位則歸入到企業養老保險製度中。⑶養老保險製度規定的費用來源是事業單位和員工個人,單位所繳納的費用必須低於員工工資的30%,員工則繳納上月工資的3%~8%。⑷我國養老保險製度已經改變以往的現收現付方式,轉為資金累積製度,養老保險基金的債務風險正逐漸擴大。當前的養老基金發放是建立在增強的參保員工繳費機製下,養老保險基金亟待充實。⑸當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的是收入和支出分開管理的模式,事業單位和員工個人將養老保險費用上繳到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再將資金存入財政專戶,養老保險費用將由財政部門發放,其他任何人和單位不得私自挪用。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現存問題探究
2.1操作過程不夠規範
在累積發放的製度下,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還未完全實現社會化發放,大多數地方的養老金先發放到參保單位,再由參保單位發放給退休人員,這樣的操作過程不僅容易造成克扣養老金額,拖延發放的現象,還會加大養老基金管理的成本。此外,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在上繳費用和管理資金的過程中都存在操作不規範的問題。
2.2監管工作存在缺失
以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是由各單位的人事部門以行政職能征繳,因此有較高的上繳率。而現今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管理職權已經由人事部門轉到社保部門,社保部門缺乏有效的製約手段,加上多數地方政府財政困難,事業單位的效益不高,出現了普遍的欠繳現象,養老保險費用難以正常上繳。
2.3財政壓力較大
我國地方財政的收入水平不一,多數地方的財政相對困難,沒有充足的資金負擔事業單位養老金的發放。而在改革措施中將無個人賬戶積累的事業單位員工養老問題轉向社會,將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造成極大衝擊,對養老保險製度的長期穩定帶來了巨大隱患[2]。
3.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建議
3.1加強相關法製建設,規範部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