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跨行政區地方政府合作立法模式研究(2 / 3)

以上各種做法難以在實踐中達到理想的效果。主要是因為該模式存在約束機製不強、交流範圍不明、利益衝突難以調解、難以落實等。因此,地方政府合作立法蹉商模式,隻是地方政府合作立法的初級形式,僅是開始,還需要進一步發展完善。

2.框架協議模式

英國學者熊·布思林認為框架協議模式是“相鄰的地方政府在處理跨區地方議題的時候,是最有效率的機製”⑥。該模式是蹉商模式的更進一步發展,跨行政區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在自主參與、集體協商、相互妥協、共同承諾原則的指導下,共同達成政策宣言、共同聲明等協議形式來規範地方政府間合作立法。協議能夠為各區域利益主體提供有一定約束力的表達、交流與協商的公共平台和合作機製。具體的實踐主要有:2006年遼寧、黑龍江、吉林三省簽署的《東北三省政府立法協作框架協議》,該協議規定根據立法項目的不同,明確三種協作方式(緊密型、半緊密型和分散型)進行三省間的行政立法合作;2008年沈陽等8市簽署的《沈陽經濟區區域立法協作框架協議》,明確規定了沈陽經濟區內各立法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合作協作原則、協作方式以及相應的製度。2009年由北京市政府法製辦發起,北京市、天津市、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共同簽署了《環渤海區域政府法製工作交流協作框架協議》,協議規定5省市將跨行政區重大問題、熱點問題和難點問題展開研討,協調有共性的重大法律問題,進一步加強製度建設完善,逐步清理阻礙跨行政區共同發展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等。

以上的幾個協議的實施,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區域法製環境,促進了幾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但也有其不完善的地方。不完善之處在於:一是地方行政機構間的協議的內容關於原則性的規定過多,具體性規定過少,實際操作性不強;二是地方行政機構間的協議一般沒有規定強製執行以及責任條款(即使有也是過於模糊性的規定),靠的是協議各方的自覺履行,相互信任而產生的自我約束力,沒有考慮到違反協議後的責任追究。這些行政契約也會因領導人偏好而受影響,屬於較低層次的合作⑦。雖然框架協議模式存在以上的問題,但是這些問題都可以在我國的法律及政策體係中付出相對小的代價予以解決。如內容上原則性條款多,可以在實踐中通過加強雙方的磋商加加以充實並具體化;協議約束力不夠強,也可以通過采取加強政府信息公開、輿論宣傳等方式,強化雙方的履約意願。

二、我國目前跨行政區地方政府合作立法建議采用框架協議模式

當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法製環境對一個區域經濟發展的影響力和重要性無疑會逐步上升成為關鍵的因素之一。⑧如何在跨行政區形成有利於跨行政區經濟協同發展的良好法製環境,通過對以上的幾種跨行政區地方政府合作立法模式的介紹和分析可以看出,這幾種代表性的模式均既有其不足之處,也有各自的獨特之處。但相對於其他三種模式來說,筆者認為,跨行政區地方行政合作立法應采用框架協議模式較適應我國國情。

主要是因為:第一,地方政府立法有法律依據。我國憲法、法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區、較大的市有一定的立法權,即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立法,這是地方行政合作立法的前提。第二跨行政區地方具有很多相似性。跨行政區合作的各地方在經濟、政治、曆史、語言、習俗、地理位置等方麵有先天的近似性,為區域合作立法提供了深厚的社會基礎和經濟基礎。第三,中央政策的支持。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出台《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⑨指出,在黨的領導下,推進協商民主。當一個地方政府立法時,其他相關利益方包括一定經濟圈內的其他地方政府也可以參與進來進行協商,這符合中央政府的政策精神。第四,跨行政區合作是大勢所趨。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單個地方已經不能滿足協同發展的需求,特別是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城市群的需求。我國東部地區有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跨行政區的合作,中部有太原城市群、皖江城市帶、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中原經濟區、武漢城市圈、環長株潭城市群等各行政區抱團發展等情況,跨行政區合作發展已成為推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推力,減少跨行政區法製衝突,加強地方合作立法是必然趨勢。第五,已有相當有實踐積累。東三省、沈陽等八市、北京和天津等五省市以及其他跨行政區合作立法的框架協議簽訂後,確實推動以上框架協議簽訂各方的經濟社會發展,為我國跨行政區合作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實踐經驗,可以為其他的地立政府合作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鑒。第六,政府公信力的約束。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合作立法協議一旦簽訂,則受約束。政府簽訂的協議受到各方的監督,違反則有損地方當政者及政府的公信力。

三、進一步完善跨行政區地方政府合作立法的幾點啟示

現以框架協議模式為基礎,綜合考慮其他幾種模式,在不突破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體係的前提條件下,對於完善我國跨行政區地方政府合作立法有如下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