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及其生態補償性分析
商界論壇
作者:朱宇濤
摘要:文章主要以資源稅為立足點,指出現行的資源稅政策不利於環境保護,應盡快調節現行資源稅結構,以此提高我國礦產資源的生態補償性。
關鍵詞:資源稅;生態補償性
資源稅根本上說並不是對礦區生態環境的補償,隻是國家這一所有權人的利益體現。但可以對其用途和征收範圍進行修正,同時也可以通過在部分礦業大省進行試點征收新稅費,兩手同時抓,以此來提高生態補償性。
一、資源稅
資源稅就是以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的稅種。最初起源於西方,征收資源稅的目的是調節級差收益,1984年9月,我國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這是我國資源稅的起源;隨後,財政部發布《資源稅若幹問題的規定》。這兩個法規明確了從1984年10月1日起,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三種資源先行開征資源稅,征收基數為企業銷售利潤率超過12%的部分。但我國當時仍處於計劃經濟體製下,市場機製並不完善,價格定價權掌握在國家手裏,同時銷售利潤在12%以下的企業可以無償開采,故這一資源稅並不能真正調節級差收益。針對這一問題,1986年6月,財政部發布《關於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量定額征收資源稅和調整原油產品稅稅率的通知》,進一步規定從1986年1月1日起,對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實行按實際產量(銷售)定額進行征收,改變了原本的由按應稅產品銷售利潤超率累進計算征收的方式。
我國經濟形勢隨著《資源稅暫行條例》的實施已有了本質性的改變,高速增長的經濟對資源需求也隨之急速增加,進而伴隨而來的是資源稅的缺陷日益加劇,著重表現在其單位稅額較低、征稅範圍較窄;與自然資源的價值、種類相差甚遠。2010年前,征收對象範圍窄、計征方式明顯落後的資源稅,不僅未能有效地規範資源的有序開發,反而加劇了對自然資源的破壞。
進行資源稅改革的話題引起熱議,資源稅改革方案於2008年提交國務院,“擴大征收範圍、改革計征方式、提高稅負水平、統籌稅費關係”的改革思路成為基調,但是由於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而使資源稅改革方案執行時間延後,經過長時間的籌備,2010年溫家寶總理宣布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費改革,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此舉大大地改善了落後的計征方式的被動局麵。這次稅改的主要目的就是引導經濟發展的轉型,讓長期以來的資源經濟的發展從“高投入、高消耗、高汙染、低效益”的“三高一低”轉變為“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三低一高”模式。
2011年國家繼續對資源稅進行改革,9月,國務院對《資源稅暫行條例》進行修訂。稅率也進行了調整,其中,原油為銷售額的5%-10%;天然氣為銷售額的5%-10%;焦煤為每噸8-20元,其他煤炭為每噸0.3-5元;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普通非金屬礦原礦為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黑色金屬礦原礦為每噸2-30元;貴重非金屬礦原礦為每千克0.5-20元;有色金屬礦原礦和稀土礦為每噸0.4-60元,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為每噸0.4-30元;液體鹽為每噸2-10元,固體鹽為每噸10-60元。
“西部大開發”工作會議上,政府規定西部12個省市區也要進行資源稅改革,對石油、天然氣等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成從價計征。但是,2011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隻規定了石油、天然氣從價計征,煤炭依然是從量計征。2013年兩會期間,眾多人大代表都談到了煤炭資源稅改革的問題,其中全國政協委員李晉峰談到,如果在山西實行試點,初步估計每年可以為山西增收資源稅160億多億元。煤炭消費量占我國一次性能源消費的70%,改為從價計征後,會提高資源稅稅額標準,增加其開采成本,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對落後小企業進行淘汰,優化產業結構,對於環境保護也是相對有益的;如果煤炭資源稅也轉為從價計征,那麼稅額會大幅增加,這筆資金也可以用於生態補償,關於煤炭資源稅的稅收改革還有待相關部門的相應政策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