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環境保護法》:立法創新與實踐挑戰(1 / 2)

新《環境保護法》:立法創新與實踐挑戰

商界論壇

作者:魏佼 張燦

摘要:《環境保護法》修訂案最終於2014年4月24日獲得通過。此次修訂在立法理念、基礎手段、監管模式、監督手段、公眾參與和法律責任方麵都有所創新。但在實踐中也存在許多挑戰,主要包括:生態保護的立法力度、環境執法的實施、區域間的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法與其他環保特別法的協調、環境公益訴訟和環保官員法律責任的落實。

關鍵詞:新《環境保護法》;立法創新;實踐挑戰

一、新《環境保護法》的立法創新

(一)基本理念的創新

1992年,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首次提出可持續發展理念,促使各國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構建生態文明社會。新《環境保護法》明確提出要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促進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經濟轉型發展的特點,為我國今後的環保立法提供科學指導。

(二)基礎手段的加強

科教興國戰略也貫徹在環保領域,新《環境保護法》第9條規定:將環保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工作,培養學生的環保意識,這對提高全社會的環保意識十分必要。第17條規定:要加強環保監測,國家支持環保科技的研究、開發和應運。

(三)監管模式的轉型

1989年《環境保護法》側重點源汙染的保護。我國經濟粗放式的發展,使得點源汙染與社會性排放相疊加,導致線上與麵上的環境汙染頻發。霧霾是典型寫照,新《環境保護法》第20條規定: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汙染和破壞聯合協調機製,實現區域聯動防治。

(四)監督手段的強化

環境問題嚴重,監管不力是原因之一。新《環境保護法》授予環保監管部門對排汙設施的查封、扣押權,對解決環境違法意義重大。新《環境保護法》還規定了區域限批製度,對汙染嚴重的地區,可以暫停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倒逼政府和企業解決環境問題。

(五)公眾參與的夯實

公眾參與源於20世紀60年代高漲的環保浪潮和對環境問題的反省。市場和政府的失靈及自身的特點,決定了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公眾。我國環境領域的公眾參與起步晚。新《環境保護法》對公眾參與設專章進行了規定。同時借鑒國際的先進立法,建立環境公益訴訟製度,第58條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環保組織,從事5年以上環保工作且無違法記錄,即可以作為原告對違法的企業或政府提起公益訴訟,發揮社會組織監督政府與企業的作用,平衡環保力量,形成環保法律新秩序。

(六)法律責任的嚴厲

完備的法律責任製度是法律得以施行的重要支撐。很少有人懷疑法律約束手段對非法行為的威懾作用,關注的關鍵是提高法律懲罰水平能否降低違法的發生率。新《環境保護法》在以下方麵加強了法律責任,以期減少環境違法行為。首先,針對四種情況規定了對直接負責的主觀人員予以行政拘留,對企業起到威懾作用;其次,設立引咎辭職製度,促使環保官員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再次,規定按日計罰措施,遏製企業的排汙行為,有效解決違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問題。

二、新《環境保護法》的實踐挑戰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提前預測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十分必要,筆者在分析新《環境保護法》後,總結了幾點實踐中會遇到的挑戰:

(一)生態保護的立法力度仍然滯後

1989年《環境保護法》給環境的定義中包括自然資源和環境,但側重環境。新《環境保護法》首次提出“生態保護紅線”,但僅規定要健全生態補償製度,與生態保護有關的資源開發利用等沒有涉及,這與新法提出的“生態文明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等相背離,使得生態保護在實踐中缺乏基本法的指導。

(二)環境執法實施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