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統一的房地產稅基本法律
法律具有強製性是法律的基本原則,隻有強製性才能保障法律的貫徹執行,才能發揮法律的作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房地產稅是我國稅收的一種,關係著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房地產稅的征收是一項複雜的工作,為了保障其能貫徹執行就需要法律的保障,隻有建立起完整的稅收法律體係才能保障稅收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當前一些發達的國家已經建立起係統的房地產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英國的《城市規劃法》、《土地賠償法》等等,這對我國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我國可以再結合本國的國情在已經存在的法律法規基礎之上製定符合我國當前具體實情的房地產稅收法律體係,隻有這樣才能與其他相關法律相區別,提高稅收征收的效率。
(二)明確界定房地產稅的征收對象
在前文已對房地產稅收的界定對象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房地產稅收的對象存在界定不清的問題及征收範圍存在一定的限製,在對征收範圍的問題上建議在隨著經濟的發展及國情的變化在立法上可以適當的進行明確規定,這樣在執行時便有了強製性,對於如何界定具體的房屋產權從而可以針對稅收對象征稅,這就要結合2007年我國頒布了《物權法》,該《物權法》明確規定了不動產的登記法律效力,並對不動產登記的前提,機構,程序,類型及法律效果做了相應規定,這對我國房地產稅的征收提供了很大便利,但同時也應該進一步完善不動產登記製度,利用現代化的計算機對登記數據進行彙總編輯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建立係統化的登記查詢係統,進行數據資源的共享,使房地產稅收征收人員可以方便查詢,及時進行稅收的征收。
(三)加強對征收對象的評估與征稅人員的培養
房屋的價值往往決定了房地產稅收的多少,如何合理的征收房產稅,就必須合理的對房產進行評估,首先要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其次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評估體係,可以不為評估時的依據,最後加強對評估主體的管理,隻有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才能進行評估,如果在評估中存在違法情形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稅收征收的過程中要加強對征稅人員的培養,當前征稅人員素質比較低下的現象較普遍,要提高征稅的合法性與科學性,就要加強對這些人員的培養,一方麵提高其的科學文化素質,加強對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另一方麵要組織相關人員對專業性比較強的工作進行培訓。最後實行責任製對在工作中出現大的失誤導致國家或個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要進行必要的處罰。(作者單位:湘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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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程信和、劉國臻:《房地產法》,北京:北京人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