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與新型城鎮化建設(1 / 2)

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與新型城鎮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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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濤

摘要:隨著改革不斷深入的開展,我國社會的方方麵麵有著十分顯著的變化,在這一新的曆史條件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要求,與此同時,我國又麵臨著城鎮化發展的曆史任務,如何以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來指導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開展成為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理解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與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關係以及如何以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新型城鎮化的發展對於全麵理解我國社會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新型城鎮化

在進一步深化改革的新形勢下,推進國家治理體係、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實現國家進一步發展的必然選擇。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是國家首次明確提出全麵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這也為我們國家在新的曆史條件下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了宏觀的指導原則,為避免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出現不合理的、粗暴的政府行為提供了“行為規則”。

一、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與新型城鎮化關係

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落實到具體的公共行政領域主要體現為治理主體與客體的平等性、政府的依法行政、以及政府“公信力”的建設等三個方麵的內容。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過程是一個政府與農民的互動過程,如何實現在龐大的中國有條不紊而又高效地完成國家的新型城鎮化建設成為一個棘手的課題。以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為指導,在整個城鎮化建設的過程中,政府應秉承“平等”精神來推進政府的依法行政,強化“公信力”建設以及推動政府自身與農民的平等地位建設。

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首先體現為主體與客體的平等,亦即政府與農民的平等關係的存在。在我們國家以往的城鎮化過程中,農民和農村更多的是“被城鎮化”,政府單純地追求城鎮化的規模和速度,而忽視了城鎮化過程中農民的需求和社會發展的適應能力,更為嚴重的是政府在這一過程中處於絕對的主導地位,政府是“管理者”,農民是“被管理者”,兩者處於截然對立的地位和狀態,嚴重的違背了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精神。因此,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必須堅持政府和農民的平等主體地位,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更多地照顧農民及社會發展的需求,實現國家、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行政能力體現在政府的依法行政上,依法行政是政府活動所遵循的根本原則,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的作用也變得更加強大,在這一過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現政府違法的現象,諸如社會上所發生的“違規強拆”、“城管行凶”等突出問題,這些都違背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原則,從而也導致了政府治理能力的下降,更何談政府治理的現代化了。為此,堅持依法行政,努力推進政府自身角色的轉變,使政府從“管理者”向“服務者”轉變。在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過程中,政府必須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貫徹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則,以平等主體的精神對待農民,對待城鎮化過程中的方方麵麵,切實推進政府治理的現代化,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三,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建設有賴於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和發展。政府公信力是民眾基於政府的行政行為所做出的判斷以及由此產生的對政府信賴和依賴的程度。當前我國政府的公信力建設存在著很大的問題,特別是腐敗問題,成為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的顯性問題。腐敗的發生除了政府工作人員本身素質原因外,更大程度上在於製度的不健全,缺乏約束公務員行為的規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不僅僅在於對政府自身的有效行為約束,更要在製度層麵上實現現代化,緊跟社會發展的潮流。城鎮化過程是一個政府和農民互動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要加強製度的建設,實現雙方地位的平等,從而避免由於某些方麵的製度性破壞而導致政府腐敗行為的發生,更卓有成效地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新型城鎮化的建設並非一蹴而就,需要的是時間的積累、製度的保證、政府和農民的主體的互動,提高政府公信力,強化國家治理能力及現代化建設才能夠更有效地實現,才能更好地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