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訴。公務員對所受行政處分不服,也可以不經複核,直接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提出申訴;公務員對複核決定不服,應在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進行調查,包括調閱有關材料,聽取原受理機關、申訴人以及其他公務員的意見,然後經過慎重研究,必要時,要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3.允許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申請複核和提出申訴,是維護公務員政黨權益,保證行政處分公平得當的重要措施,各級公務員要認真對待。處理複核與申訴問題,關鍵要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實事求是,不摻雜個人感情因素。經過複核或受理申訴,原處分確屬不當或錯誤的,要及時改正或撤銷原處分,並負責賠償或挽回因錯誤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的名譽上或經濟上的損失。
4.在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原處分決定的執行。
(六)解除處分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若改正錯誤的,由原處分機關予以解除。
1.解除處分的期限。為了避免出現因人而異,因單位而異的弊病,公務員製定規定中對於解除處分的期限作了統一、明確的規定。即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有特別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但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複原級別、原職務。
2.解除處分的程序為:公務員提出申請;所在機關根據其對錯誤的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情況,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原處理機關作出決定。
3.解除處分的決定,要以書麵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在公務員紀律規定中明確解除行政處分的內容,不僅很好地體現了我們黨一貫倡導的“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政策,而且有利於受處分的公務員放下思想包袱,正確認識錯誤,努力改正錯誤,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第二節職業紀律的基本要求
職業紀律是指公務員在工作中所應遵守的工作規則和工作秩序。職業紀律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形成和維持工作秩序,保證工作責任得以履行,要求全體公務員在工作過程中,以及與工作緊密相關的其他過程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
我們公務員必須自覺遵守職業紀律,做國家政策的忠誠執行者,社會主義事業的擁護者。我們要擔負起為人民服務的責任和義務,時刻把職業紀律放在心中,為黨和人民作出自己的貢獻。
一、嚴於律己的紀律要求
嚴:嚴格。律:約束。己:自己。嚴於律己就是嚴格地約束自己,就是加強自律,就是在沒有人現場監督的情況下,通過自己要求自己,變被動為主動,自覺地遵循法度,拿它來約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嚴於律己並不是讓一大堆規章製度來層層地束縛自己,而是用自律的行動創造一種井然的秩序來為我們的職業爭取更大的自由。
對於公務員來說,就是自覺地以我國憲法和法律為準則,嚴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公務員。具體來說,公務員在工作中如何才能真正做到嚴於律己呢?以下幾個方麵需要注意。
(一)要自重
自重,就是堅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為官”,看重政治生命,看重做人的道德準則,慎重對待手中的權力,以科學理論為指導強化自律意識。公務員要時刻想到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經常按照黨章和黨內的各項規定對照檢查,自重、自省、自警、自勵,規範行為,嚴於律己。
人的自律不是外力強製的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自我修養,自我約束,自我改造。隻有經過長期的修養、嚴格的自律,不斷喚醒和強化內在的道德良知,逐步形成自我道德評價能力和道德約束能力,並在道德良心中習慣性地反映和遵從道德義務,才能使公務員的道德責任、道德良知、道德信念、道德需要,逐步走向成熟和高尚,形成並保持良好的黨性、人品、官德。
在這個過程中,理論修養顯得特別重要。沒有理論上的清醒和堅定,就沒有思想道德上的純潔。某部黨委在抓教育的過程中,組織公務員認真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三代領導核心關於思想道德建設和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重要論述,用科學理論武裝頭腦。
為切實掌握對照檢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理論武器,他們反複組織學習有關文件材料,既講大道理,也講小道理,讓每個公務員明確哪些是對的,哪些是錯的,從而劃清是非界限,明辨真與假、美與醜,自覺查找思想根源,從思想上增強自律意識。
教育公務員像愛護自己的眼睛一樣愛護自身形象。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要迅速地傳達到群眾中去,在實際工作中落實,必須靠各級公務員模範帶頭,做好宣傳、發動、組織群眾的工作,並以自身的模範行動,帶領群眾同心同德地為黨的事業奮鬥。
在這個過程中,公務員的能力和水平固然重要,同樣重要的還有公務員的自身形象。公務員的良好形象,不是走上領導崗位以後自然而然獲得的,而是在踐行黨的宗旨、為群眾辦實事的實踐中,在群眾心目中逐漸形成的。
形象、威信表麵上看不見摸不著,但又實實在在地存在著,有巨大的影響力和感召力。教育中,一些公務員認識到,良好的形象是無形的力量,群眾的信任、支持是鼓勵公務員前進的動力,一定要珍惜群眾的信任,愛護自身的形象。
把組織約束和群眾監督當成最大的愛護。國家管公務員,很大程度上是靠國家的組織紀律約束公務員。一些公務員之所以犯這樣和那樣的錯誤,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組織紀律觀念淡薄,把紀律當兒戲,把規章當緊箍咒,把組織生活當成走過場,有的甚至遊離於組織的監督管理之外。解決這個問題,必須認真貫徹落實憲法法律,特別是國家公務員法,加大公務員犯法的懲處力度。
大家一致感到,隨著社會生活的“四個多樣化”,我們所處的外部環境發生了許多變化,各方麵的誘惑越來越多,加強群眾對公務員的監督顯得尤為重要。因為群眾監督的力量很大,有的人能瞞組織,能騙領導,但逃不過群眾的眼睛。通過學習教育,越來越多的公務員感到,組織的約束和群眾的監督能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敲響警鍾,是對公務員政治上最大的關心和愛護。
(二)要自省
自省,就是要經常解剖、省察自己,以科學理論為指導對自己的言行作出道德評判,並勇於堅持真理和修正錯誤,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是開展自省、嚴格自律的好辦法。毛澤東曾經形象地把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比作“打掃灰塵”。周恩來也說,批評與自我批評是思想改造的最好方式。在曆次公務員教育中,都十分注重發揚整風精神,通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達到教育公務員、團結同誌的目的。
某單位開展公務員自律教育,很好地發揚了黨的這一優良傳統,把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進行思想上的對照檢查,作為重要的教育環節來抓。大家感到,現在批評和自我批評之所以在一些單位開展不起來,主要是思想認識不夠端正。
有些人自詡一貫正確,聽不進群眾的意見,總是拿顯微鏡照別人的缺點,拿放大鏡看自己的優點;有些人對開展批評有顧慮,批評上級怕被“穿小鞋”、批評同級怕得罪人,批評下級怕丟選票。所在單位出了問題,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籠統地用“問題在下麵,根子在上麵”來推卸責任。通過教育大家認識到,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是對黨負責、對同誌負責,對自己的政治生命負責。各級公務員應把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作為自己的必修課。
認真聽取各方麵的意見、建議,是提高自己的重要途徑。幹好任何一件工作,都應該盡量克服不足,避免失誤。要做到這一點,重要的是擺正自己的位置,虛心聽取各方麵意見和建議。自律教育中,他們把廣開言路、虛心聽取群眾意見,作為公務員自省、自律的重要環節。
某單位通過掛意見箱、開通“熱線電話”、上門求教等方式,收集到了三十七條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內容涉及工作指導、作風改進、公務員隊伍建設等諸多問題。黨委把群眾意見當作鏡子,逐條對照檢查,對確實存在的問題,限期改正。他們還認真研究了存在問題的形成原因,查找黨委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在今後的工作中引以為戒。由於黨委旗幟鮮明,真心傾聽群眾呼聲,使這次教育的針對性很強,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關鍵是要做到省過自新。某單位在教育摸底時發現,前兩年曾經反映出來的個別問題,這次又重新被擺了出來。實事求是地說,當初的教育力度也很大,問題也找得很準,但為什麼問題沒能很好地解決?黨委在分析時認為,找準問題隻是“上篇文章”,還要做好解決問題的“下篇文章”,不能搞半截子工程,留下“尾巴”。他們本著不徹底解決問題不撒手的原則,發現一個問題解決一個問題,一抓到底,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三)要自警
自警,就是要高度警惕腐朽思想的侵蝕,防微杜漸,牢固地構築思想上的防線,以昂揚的精神狀態為黨的事業不懈奮鬥警惕“酒綠燈紅”的侵蝕。
某單位地處改革開放前沿,一方麵得改革開放風氣之先,一方麵也麵臨著複雜環境的考驗。自律教育中,他們引導公務員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深入剖析正反兩方麵的典型事例,引導大家明是非、辨美醜;特別是對那些似是而非的歪歪理,從理論與實際的結合上認識其危害,堅持原則不隨大流。他們還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教育和規範公務員純潔自己的工作圈、生活圈、娛樂圈,過好金錢關、美色關、權力關,特別注意管好身邊人。
有的領導同誌說,警鍾長鳴,首先政治上要始終保持頭腦清醒,一事當前自己先在腦子裏向自己提幾個問題:是否與公務員的身份相稱?是否符合黨的原則和紀律要求?是否代表大多數人的利益?這幾個問題回答好了,就能有效抵製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的影響,不走錯路。
我們要警惕對外亂交往。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生活給國家機關帶來了一些衝擊,有些公務員羨慕那種五光十色的生活,造成心理失衡;有的以“包二奶“為時髦;有的以地方朋友多為榮,以與“大款”交往為樂;有的認為“多個朋友多條路”,遇事不是依靠組織,而是靠朋友幫忙。
特別是公務員,社會活動相對多一些,但絕不能因此而亂交往、亂吃請、亂贈禮受禮,更不能什麼地方、什麼場所都敢去。要自覺淨化自己的工作、生活、社交環境,時刻牢記自己的公務員身份。
教育中,有些單位都正本清源,首先劃清正當交往和亂交往的界限,劃清合理消費和擺闊攀比消費的界限,劃清健康休閑和涉足不健康場所的界限,加大了對公務員八小時之外的管理力度。大家說,嚴格管理公務員的對外交往,是落實從嚴治軍的需要。公務員要時刻想到黨的紀律,“高壓線”碰不得,“雷池”越不得,“擦邊球”打不得。
我們要警惕“人情風”的幹擾。某單位在剖析典型事例時看到,有的公務員平時非常敬業和律己,但被親情、友情所累,在說情風和枕邊風麵前,喪失了黨性原則,不能真正做到秉公辦事,給黨的事業帶來損失,其教訓就在於沒有正確處理好公與私的關係、親情與原則的關係。
現在有一種現象值得注意:一些公務員對以人為本、人文關懷有片麵的理解,把維護小團體利益、遷就照顧也當作為群眾辦實事。這種認識和做法都是錯誤的。有的公務員說,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要講真話、辦實事,體現人文關懷,這是完全正確的。但在具體運用之中,要講原則,講科學。比如,對同鄉、對下級、對老上級、對身邊人,凡事都厚愛三分,能辦的辦,不能辦的也辦,就是對大多數人的不公平。
對犯了錯誤的公務員,不批評、不勸告、不製止,反而說一些違背原則的安慰話,就是對公務員的不負責任,不能說成是以情感人。思想政治工作要有人情味,但不能有隨意性;要人性化,但不能庸俗化。
(四)要自勵
自勵,就是要不懈地追求崇高的道德理想,鞭策自己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在本職崗位上有所創造有所建樹堅定理想信念,強化為黨的事業奮鬥的精神支柱。
人是要有一點精神的。對於公務員而言,堅定共產主義、社會主義的理想信念,保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是畢生都要認真對待的課題。一些公務員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沉痛教訓就在於他們喪失了理想信念,迷失了前進的方向,於是見財起意,見色心迷,完全失去了公務員應有的品質。
堅定的理想信念是我們的精神支柱,是我們的政治優勢。公務員要堅持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築牢思想上的防線,把堅定理想信念作為一生努力的目標,永遠熱愛黨、熱愛人民,振奮精神,不懈奮鬥,立足本職崗位,為黨和人民的事業作貢獻。
要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跑好人生的每個一百米。人的生命有限,黨的事業無限。作為公務員,要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牢固樹立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腳踏實地地為實現黨在現階段的基本綱領而奮鬥。具體地講,就是從做好本職工作做起,在黨交給自己的工作崗位上拚搏奉獻,跑好人生的每個一百米。做到這一點,既需要自己在實踐中去探索、磨煉,也要靠組織的教育引導和光榮傳統的熏陶。
自律教育中,很多單位對年輕公務員傳幫帶,教方法,如怎樣做到身在工作中、心在群眾中,密切幹群關係?怎樣發揮知識優勢,做各項工作的帶頭人?怎樣一步一個腳印地努力,在實現小目標的基礎上接近大目標等。
公務員要活到老、學到老,與時俱進強素質。人的素質要不斷提高,跟上時代的步伐,就要刻苦學習,不斷超越自我。教育中,要本著邊教育邊提高的原則,注重引導公務員破除自滿情緒,查找自身素質與工作要求的差距,在實踐中加強學習、鍛煉,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有的公務員有把工作幹好的願望,但懵懵懂懂造成了工作失誤,原因就是個人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低,與新形勢新任務不適應。人的素質是一個綜合標準,不能簡單地把高學曆等同於高素質。
適應現代化建設需要,除一定的文化基礎外,還要學習科學理論。越來越多的公務員意識到,與時俱進,強化自身素質,是肩負起時代重任的需要,必須確立高標準,永遠不能自滿,要一步一個腳印地做出不懈的努力。
二、謹言慎行的紀律要求
謹、慎:小心,慎重。言語行動小心謹慎。特殊身份、特殊職責,決定了公務員的言行舉止在群眾中會產生重大影響,公務員的品行作風代表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所以我們要充分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真正做到“正人先正己”,不能以普通人的標準要求自己,更不能搞特殊化。關於謹言慎行,公務員需要掌握以下方麵。
(一)要心存敬畏
公務員要有敬畏之心,一要敬畏曆史,使自己的工作能經得起實踐和曆史的檢驗;二要敬畏百姓,讓自己做的事情對得起養育我們的人民;三要敬畏人生,將來回首往事的時候不會感到後悔。敬畏的意思就是既敬重又畏懼。公務員隻有心存敬畏,才能謹言慎行。
敬畏曆史,主要有三層意思。
其一,各級公務員都要杜絕短期行為、急功近利,樹立曆史觀念。也就是說,要使我們的工作成就不僅在今天能站得住腳,贏得喝彩,就是幾十年甚至更長時間裏都能經得起曆史的檢驗。
其二,我們都是曆史中的人,都要走入曆史,曆史最無情,曆史也最公正,曆史會認真地記錄下每一個人的言行舉止,我們要勤奮工作,廉潔自律,力爭在曆史上留下好的記錄。
其三,因為曆史包含著我們先人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這些曆史經驗和教訓都值得公務員很好地總結和吸取。所以,公務員要認真學習曆史,了解曆史,以史為鑒。
敬畏百姓。一方麵,百姓最可敬。不論是戰爭年代還是和平歲月,百姓都盡其所有,毫無保留地支援革命和建設,把子弟兵當親人,把共產黨當救星,把解放中國、建設中國當成自己的事業;另一方麵,百姓也最可畏。雖然百姓無權無勢,但也絕不是可以隨意慢待,隨意欺負的。“水可載舟,亦可覆舟”,誰不把百姓當回事,誰脫離百姓,誰在百姓麵前打官腔、擺架子,都不會有好結果。一旦惹怒了百姓,輕而易舉就可以使你身敗名裂,那些被百姓舉報的貪官,被百姓選掉的庸官,被百姓淘汰的昏官,就是最好的例證。
敬畏生命。生命是自然的精華,是物種進化億萬年的結晶,每一個人的生命都來之不易,都是極其寶貴的,因而我們不僅要愛惜自己的生命,同樣也要愛惜別人的生命,平等地對待一個個獨立的生命體,做到以人為本。敬畏生命的另一個意義就是要珍惜時間,因為時間就是生命,隻有不蹉跎歲月,不荒廢光陰,才能讓有限的生命盡可能放出更多的光芒。作為一名公務員,肩負造福一方的責任,身係人民群眾厚望,更應努力工作,殫精竭慮,以出色的政績,以良好的口碑,在自己從政的道路上留下紮實而光彩的腳印,不負青春,不負生命。
我們還應敬畏科學、敬畏真理、敬畏法律……總之,要敬畏一切神聖的東西。有所敬畏,我們才能謹言慎行,走得正,行得端,跟上時代的節拍。
(二)不能亂發言
一段時間以來,“雷人語錄”不斷,個別公務員,麵對輿論監督,聲稱“對我的抹黑,就是對西豐的抹黑”;麵對群眾說理,放言“你們算個屁啊……你知道我是誰嗎”;麵對記者采訪,質問“你是準備替黨說話,還是準備替老百姓說話?”這樣的言辭,在群眾中產生了惡劣影響。
然而,有人甚至包括個別單位公務員卻認為,這是公務員個人的“言論自由”。的確,公務員既有公職身份,也有個人身份。作為個人,理所當然地享有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各種權利。我們黨也一直提倡講真話、講實話,甚至允許“講錯話”。法律更是規定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的發言可以免責,以此鼓勵自由表達意見。那麼,這是否就意味著公務員可以信口開河?
較之普通公民,公務員的“言論自由”要受到更多的限製。許多國家都規定,法官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泄露審判秘密,公務員履行職務時無權向公眾發表個人意見。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禁止公務員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也要求法官“不得針對具體案件和當事人進行不適當的評論”。這是因為,作為代表民眾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公務員在工作場合甚至在一些其他場合的言論,都會被解讀為官方意誌。作為手中掌握公權力,背負特殊義務的公務員,其權利應當受到一定限製,這是現代社會的一項基本政治和法律常識。
正如公務員不得經商、必須申報個人財產、出境自由受到限製一樣,公務員的“言論自由”,除了要與其他公民一樣受到法律的約束之外,還要受到身份的約束、黨紀政紀的約束。
我們提倡“知無不言”,但這種言論應該建立在組織紀律的基礎上,建立在“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係,利為民所謀”的基礎上,建立在調查研究、深思熟慮的基礎上。
當然,誰都有說錯話的時候,問題是怎樣看待這種“錯誤”。我們再思想解放,也不能允許違背執政原則和政治倫理的瞎話,我們再“治病救人”,也不能允許出錯後掩飾塞責,甚至拿“言論自由”作為擋箭牌。
自由同時意味著責任,公務員當謹言慎行。怎樣看待自己的“言論自由”,怎樣尊重公民的“言論自由”,這一問題尤其需要公務員深思。
(三)要端正話風
所謂話風,就是講話的風格和作派。好的話風,能引人入勝,產生共鳴;不好的話風,讓人反感,甚至引發對立情緒。公務員在公眾麵前講什麼話,怎樣講,效果如何,不僅反映其表達能力和知識素養,更關係到公務員的作風和形象。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務員的話風也是黨風、政風的一種體現。
現實生活中,確有極少數公務員不注意話風,官話套話連篇,空話長話嚇人,聞之令人生厭。他們之所以“不會說話”、“話不中聽”,固然與其學識、水平、能力有關,但最根本的,還是在於他們脫離群眾、脫離實際,不了解群眾心中想什麼。對於公務員而言,培養良好的話風不僅是提高領導水平的需要,更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好務、辦好事的需要。
那麼,什麼是良好的話風、怎樣培養鍛煉良好的話風呢?我以為關鍵是要講短話,講新話,講真話,講心裏話。
一是講短話。信息時代,人們的工作和生活節奏越來越快,提倡講短話是時代的要求,體現的是對人的尊重。要想講短話、開短會,就要求領導者事前必須有充分的準備、成熟的想法、周密的構思,要有較高的理論素養和表達能力。
一些公務員講話總是“短”不下來,唯恐掛一漏萬,被人指責不全麵;以長短論英雄,認為不長不足以顯示重要;頭腦混亂,分不清主次矛盾,眉毛胡子一把抓,白菜蘿卜一勺燴。學會講短話,需要多方麵的本領,起碼要在提高概括能力上下工夫,在調查研究上下工夫,不能“無端地空耗別人的時間”。
二是講新話。新話不是花裏胡哨的話、文過飾非的話,而是有新內容的話。公務員講話,不僅僅是發表個人見解,更是要通過講話提高認識、指導工作,因而總應該給人一點新思想、新觀點、新材料、新語言。達不到“四新”這樣的高境界,起碼應該心存一份“求新”的意識。如果一篇講話既沒有新思想、新觀點,又沒有新材料、新語言,那麼它的存在價值在哪裏呢?
三是講真話。講真話是我們黨思想路線的內在要求,是公務員優良作風的重要體現,也是講話最起碼的要求。少數公務員之所以不敢講真話、不願講真話,遇到困難或可能觸犯某些人利益的時候總是遮遮掩掩、避重就輕,主要是怕得罪人、怕耽誤自己的仕途。一些上級領導喜歡“報喜鳥”,討厭“烏鴉嘴”,也是導致某些基層公務員專挑虛假好話說的重要原因。問題在於,不說真話、不報實情,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何以貫徹,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崇高理念何以落實?
四是講心裏話。心裏話是從內心深處迸發出來的肺腑之言。它最能打動人,最能拉近公務員與群眾的距離。能否對群眾講心裏話,是檢驗公務員工作作風的重要標誌。公務員隻有對群眾多講心裏話,才能做到將心比心,心心相印。當然,心裏話有時並不中聽,但隻要是“忠言”,就要大膽地講,同時也要藝術地講,盡量使“忠言”不逆耳,更好地為人所接受。
公務員要慎用話語權,善用話語權,切實通過話語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係。以良好的話風體現優良的黨風、政風,是每個公務員需要經常思考的重要問題。
(四)要行為檢點
公務員不但要謹言,還一定要慎行。慎行,就是要求公務員行為檢點。隨著電子技術的迅猛發展,官員的隱私在網絡上被曝光、被放大,成為公眾評判的標靶。網上爆出的“微博約會門”、“裸聊門”、“開房門”等官員不檢點行為,顯示了問題的嚴重性。那麼,公務員應該如何檢點自己的行為呢?
第一,公務員要堅持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
一是公務員要政治堅定。努力樹立共產主義理想信念,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定地走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公務員要忠於國家。熱愛祖國,忠於憲法,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的團結,維護政府形象和權威,保證政令暢通。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格、人格尊嚴,嚴守國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國家利益的言行作鬥爭。
三是公務員要勤政為民。忠於職守,愛崗敬業,勤奮工作,鑽研業務,甘於奉獻。一切從人民利益出發,熱愛人民,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係群眾,關心群眾疾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體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改進工作作風,講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質量。自覺做人民公仆,讓人民滿意。
四是公務員要依法行政。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職責、執行公務,依法辦事,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濫用權力,不以權代法,做學法、守法、用法和維護法律、法規尊嚴的模範。
五是公務員要務實創新。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理論聯係實際,說實話,報實情,辦實事,求實效,踏實肯幹。勤於思考,勇於創新,與時俱進,銳意進取,大膽開拓,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六是公務員要清正廉潔。克己奉公,秉公辦事,遵守紀律,不徇私情,不以權謀私,不貪贓枉法。淡泊名利,艱苦奮鬥,勤儉節約,愛惜國家資財,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
七是公務員要團結協作。堅持民主集中製,不獨斷專行,不搞自由主義。認真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服從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團結一致,勇於批評與自我批評,齊心協力做好工作。
八是公務員要品行端正。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崇尚科學,破除迷信。學習先進,助人為樂,謙虛謹慎,言行一致,忠誠守信,健康向上。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舉止端莊,儀表整潔,語言文明,講普通話。
第二,公務員要注意網絡行為規範
湖南省株洲市率先在全國發布《株洲市公務員網絡行為規範》,明確規定公務員應當自覺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在工作時間進行網上聊天、玩遊戲、聽音樂、證券交易、訪問非法網站、觀看與工作無關的視頻等活動。規範同時還要求公務員遵守保密規定,不得通過網絡發表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相違背的言論,不得傳播非法信息等。這是第一部執政黨自覺規範公務員互聯網絡行為的專門性規範。
公務員作為互聯網絡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這本來是一個基本的政治常識。然而,由於一些公務員把互聯網絡錯誤地理解成為虛擬的空間,在互聯網絡發言時忘記了自己的公務員身份,嚴重地損害了執政黨的形象。
四川省成都一位機關公務員公開對互聯網絡使用者發布的照片進行露骨評論,受到撤職處理;江蘇省溧陽市衛生局局長通過互聯網絡“微博”空間打情罵俏,被互聯網絡使用者圍觀。還有一些公務員成了互聯網絡癡迷者,他們把互聯網絡當作自己的記事本,將日常工作和生活起居事無巨細地發布在互聯網絡上,不僅製造了大量互聯網絡垃圾,而且有的涉嫌泄露國家秘密。
當前公務員已經成為我國互聯網絡最大的使用群體。如果不加強對公務員使用互聯網絡行為的管理,那麼,不僅會嚴重影響執政者的工作效率,而且會疏遠公務員與群眾之間的關係。
公務員使用互聯網絡的時候,一定要時刻注意自己的身份,不要在互聯網絡上發布無聊的信息。現在一些公務員為了增加個人空間的點擊率,不斷地放出一些內部工作信息。從表麵上看,這樣做有利於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但從本質上來說,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行政行為是一種非常嚴肅的法律行為,公務員在互聯網絡上發布的工作信息也是行政行為的一部分。如果這些信息不真實、不客觀、不全麵,那麼很容易造成誤解,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行政信息收集歸納整理發布的過程是一個法定的過程。如果公務員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互聯網上發布行政信息,嚴重誤導了公眾,那麼,行為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當初製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時候,學術界曾就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的可訴性問題展開過討論。盡管學術界對政府信息發布行為是否可以提起訴訟還存在爭論,但從現代法治國家的管理實踐來看,可以依法追究政府信息發布人的法律責任是一個遲早的事情。公務員通過互聯網絡發布工作信息,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過濾,不能把自己的意見當作工作單位的意見,更不能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過個人互聯網絡空間發布工作單位的工作信息。
從反腐倡廉的角度看,紀檢監察機關完全可以根據公務員在互聯網上發布的信息順藤摸瓜,查處公務員的腐敗行為。但是,由於這種現象非常普遍,因此,紀檢監察機關尚未大規模啟動有關調查程序。湖南省株洲市出台有關規定,實際上也是提醒公務員行為檢點,不要通過互聯網絡發布信息敗壞自己的形象,損害執政黨的尊嚴。
行政無戲言,公務員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缺乏公務員互聯網絡行為規範,那麼,不僅會把電子政務引入歧途,而且會嚴重地損害公務員的形象。
三、玩忽職守的法律規定
玩忽職守就是不認真、不負責地對待本職工作。玩忽職守犯罪是一種多發且危害性較大的犯罪。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玩忽職守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還包括軍人中的指揮、值班和值勤人員擅自離開自己的崗位,或不認真履行其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就對該犯罪的立案標準作了明確規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該罪的立案標準。而且我們對該罪的犯罪構成也是清楚的,沒有爭議的。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時常聽到因為玩忽職守行為而引起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案件發生,給了我們很多血的教訓。所以,一定要引起我們公務員的足夠重視。關於玩忽職守罪,我們需要掌握以下方麵。
(一)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麵是過失。
本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隻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
(二)玩忽職守的成因及其客觀表現
玩忽職守犯罪在現實生活中的主要表現正如定義中提及的,即“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是相對於行政作為而存在的一種行政行為方式,所謂行政不作為,一般是指行政主體負有實施某方麵具有法律效果的積極作為的行政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拖延或拒絕作出相應義務的行政違法行為。
從某種意義上講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上的另一種腐敗,但由於其客觀上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所以並未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然而,實際生活中行政不作為大量存在,其所造成的後果更不容忽視。我曾看到一份資料顯示,某城市,自市長熱線開通後,每年接收來電兩萬餘件,其中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是反映政府的一些部門對有關問題不處理或久拖不決的。
現實生活中的行政不作為大體上可分為如下三類:一是不願意作為;二是不敢作為;三是不正確作為。
一是不願意作為,反映的是行為人從主觀上就不願意履行自己的職責。造成行為人不願意履行自己的職責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麵的:有的行為人可能因為自己在單位沒有得到領導重用,而產生不願意履行自己的職責。比如:行為人和自己的同事同時進入同一個單位工作,同事提拔了,自己沒有得到提拔,就會產生一種對領導的抵抗情結,並且將這種抵抗情結直接帶到工作中,自然就出現了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不願意幹或不積極幹的情況;有的行為人可能是因為想貪圖小恩小惠,而相對人沒有滿足其這一不當要求或沒有及時滿足其不當要求,而出現不願意履行自己的職責的情況。
比如:有的公務員在為相對人辦理某個手續時,自認為相對人應該給自己點什麼好處,而沒有得到滿足,就可能出現有意將應當及時辦理的事項推遲辦理,或者找一些“客觀理由”不給辦理的情況;有的可能自己家裏發生了不愉快的事情,造成行為人情緒的暫時不正常,進而將這種情緒帶到工作上來,形成了對工作厭煩的情緒,產生了對工作不負責任的態度;有的行為人可能為了不承擔責任而偷奸耍滑、對工作不負責任,這種人實質上抱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明哲保身,但求無過的思想,是一種典型的自由主義表現,從法律上講,是一種典型的瀆職行為。
二是不敢作為。從主觀上說,行為人是願意履行自己的職責的,但是可能客觀上存在某種原因或者行為人認為客觀上存在某種原因而不敢去作為。所謂客觀上的原因,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行為人要辦理的某一事項存在某種外界的壓力。比如:行為人擬辦事項有關領導過問過,但該領導還沒有明確的意見;擬辦事項比較敏感,辦理後可能帶來不利的社會影響,造成行為人工作上的被動;擬辦事項與自己的直接領導有某種利害關係,怕得罪領導而不敢辦理等。
另一種是雖然外界沒有壓力,但由於行為人對自己要處理的事拿不準而不敢作為。這種情況主要是行為人自己業務能力的限製,對與要處理的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夠,不能對擬處理事項作出準確判斷。
三是不正確作為。大體又可分為三種情況:主觀上不願作為的不正確作為、能力有限的不正確作為和程序性不正確作為。
第一種表現,從自己內心講是不願意作為,但是由於某種原因又得作為,所以自己就采取一種軟抵抗的辦法,去作為而不正確作為,對工作采取嚴重不負責任、放任自流的態度,這種情況同樣不能保證其作為的合法性。
第二種表現,是本身素質和能力有限,對要處理的行政事務不能正確把握,不能正確作出判斷,不能正確作出處理意見,其主觀上是想把工作幹好,隻是由於自身素質和能力有限,而不能正確作為。
第三種表現,可能其主觀上也願意作為,自己能力也能滿足作為的需要,而由於自己多年養成的拖拉的工作作風造成不正確作為,其主要表現為不能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行為,造成不正確作為。
凡此種種,都是行為人思想上沒有對工作引起高度重視,態度上沒有嚴肅對待。正是由於行為人該作為而不作為,該及時作為而沒有及時作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後果發生,行為人的行為也就構成了玩忽職守犯罪。
(三)對玩忽職守犯罪采取的對策
第一,要強調從政道德,推行法製教育,構築思想防線,克服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從政道德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對黨政公務員,我們要一貫提倡以“為人民服務”為中心的從政道德,這是一種蘊含豐富、境界高尚的社會主義新道德。它既堅持了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又繼承了民族傳統道德的精華。
使人不想犯罪,首先要教育和警示大家認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推進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理念,熱愛本職工作,熱愛集體榮譽,恪盡職守,廉政勤政,自覺抵製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
人的思想覺悟的提高、世界觀的確立,並非一時之功,或者進行幾次教育就能達到目的的。尤其在實行改革開放和建設市場經濟的新的曆史時期,新情況、新問題、新思想層出不窮,所以,持續推行對公務員拒腐防變的法製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使他們正確看待手中的權力,具有高度的自律性、責任感,糾正一些人思想中“沒有中飽私囊不為罪”的錯誤認識,把玩忽職守看成同貪汙、受賄一樣是對人民的犯罪,是防止和減少玩忽職守犯罪的有效途徑。
另外,提高公民的整體思想素質,創造良好的生存環境,強化公眾對玩忽職守犯罪嚴重危害性的認識和反腐倡廉的責任感,也是遏製玩忽職守犯罪的一個必要措施。因為,國家工作人員畢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若僅注重他們的道德素質的提高,而忽略其賴以生存的道德環境的美化,終究難以取得持久的成效。
第二,要強化權力製約與監督機製,從體製上防治玩忽職守犯罪。要完善相關立法以及配套的規章製度,以形成對權力運行的全麵製約。具體說,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逐步縮減權力的適用範圍。建立起公平合理、規範高效的政務機製,特別是要把市場機製納入微觀行政管理之中。
二是分解權力,因為權力的過分集中,易使一部分人濫用其權力,擅自草率地作出處分決定,從而導致權力運行中的異化。
三是明確職權、職責,推行行政個人責任製,這樣一來,有關人員將不會再漠視自己的職責,而一旦失職情況出現,也不會出現上下級之間既互相推諉,又互相包庇、互相保護,最後責任不了了之的局麵。
四是公開權力,即實行政務公開。使權力的範圍、運作方式和指向得以公開,接受公眾、輿論的廣泛監督,以防止權力的“暗箱操作”。
五是製約權力,實行權力交叉和權力流動,使製衡機製不斷趨於完善。
權力不受監督,必然走向腐敗。從表麵看,我國的監督機製已不可謂不完備,人大的權力監督、紀委和監察的紀律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以及群眾監督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各地也不斷創造出一些行之有效的辦法。但通過對公開執法檢查中反映出的問題的整理,發現竟有82%的問題是按常規檢查不能發現的,可見群眾監督之重要。因此,從總體看,監督不力仍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特別是要進一步加強輿論和群眾監督。
由於我國封建製度的長期存在和人治思想的根深蒂固,民和官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常常被顛倒。隨著我國法製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強化監督機製,除進一步完善監督法規,通過立法確立規範、科學、完善的監督製約機製,對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製約,促使權力協調有序地運作外,還必須切實強化監督意識;監督者要敢於監督和善於監督,既“監事”,又“察人”,被監督者要自覺接受監督,主動爭取監督,不怕揭,不護短,不能以“內外有別”而文過飾非,抵製監督。
另外,還要進一步完善國家公務員製度,填補人事問題上的漏洞,以使公務員的進出升降、獎懲考核規範化、製度化,從源頭上預防玩忽職守犯罪。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還要逐步提高公務員的工資待遇,探索適度的高薪養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實行定期增資製度,使國家工作人員在當地保持中上等的實際生活水平和相對較高的社會地位,以此減少因待遇問題引發的玩忽職守犯罪。
第三,要不斷完善檢察和公安機關的偵查機製和辦案責任製,進一步加強對玩忽職守案件的查處力度。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要特別注重檢察、公安機關與行政執法等機關加強聯係和溝通,不斷完善內外協作的配合機製,形成“內合外聯”,保持對玩忽職守犯罪的攻勢和合力。一經發現玩忽職守線索,就要查個水落石出,決不允許以言代法,以種種借口或者托詞讓其蒙混過關,構成犯罪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要切實加強對重點部門、崗位上工作人員的重點防範、跟蹤監督,對已有的規章製度,誰違背就追究誰。
需注意的是,由於玩忽職守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具有一定的地位和社會影響麵,關係網複雜,有的甚至還掌管檢察、公安機關的人權財權,加之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在查處這類案件時,要事先建議黨委、政府及時進行人事調整,注意把立案前審查時間拉長,要注意初查的秘密性,立案後一般不采取強製措施,防止打草驚蛇。要著重從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法律的因果關係上進行調查取證,注意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努力收集確鑿充分的證據,使其形成鎖鏈,達到無懈可擊,以保證穩、準、狠地打擊玩忽職守犯罪。
還需注意的是,要有效打擊玩忽職守犯罪,必須消除某些檢察、公安人員思想認識上同該種犯罪的嚴峻鬥爭形勢形成的反差;不能寬官而嚴民,認為“為公濫權不犯法”、“決策失誤不為罪”;要防止對黨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經濟管理機關的玩忽職守犯罪案件抓得不力、久拖不偵、久偵不結;要善於充分依靠和發動群眾,司法實踐中許多玩忽職守案件的查處,都離不開群眾的揭發和提供線索;克服坐等觀望或怨天尤人的情緒,解決移送案件的渠道不暢、案件信息傳導係統梗死、案件線索來源減少的現象;對少數黨政負責人從本地、本部門的利益出發,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甚至設置“障礙”、阻撓查處,造成檢察、公安機關立案難、取證難、處理難的人,要嚴肅黨紀政紀,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要提高玩忽職守犯罪的法定刑,進一步增強打擊力度。鑒於前述玩忽職守犯罪法定刑偏輕的狀況,可考慮將大多數玩忽職守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提至15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降低其現有的立案標準,特別是重大、特大案件的立案標準。並建議增設罰金等財產刑,以做到雙管齊下,發揮刑事法律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要充分認識到玩忽職守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既要看到其造成的直接損失,又要考慮到其造成的間接損失,比如,在當前的西部大開發中,對因某些政府官員在生態環境工程建設監管崗位上的玩忽職守造成植被破壞、土地沙化、河湖汙染的情況,如果不考慮間接損失,就很難對行為人定罪。要做到嚴格執法,切實改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隻因玩忽職守是過失犯罪,十幾萬、數十萬元損失的就難以追究其責任,多數案件量刑偏低且多為緩刑,甚至“以紀代刑”、“以罰代刑”的狀況。否則,在玩忽職守罪現有法定刑本已偏輕的情況下,更會給人以輕上加輕、罪刑明顯失衡的感覺。這樣,不但難以發揮法律應有的威力,客觀上有打擊不力之嫌,而且,還會引起社會公眾的不滿情緒,有損於司法機關和人民政府的公正形象。依據我國現行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一個人的職位越高,他所應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大,那麼,在與比其職位低的人犯有同樣罪行的情況下,他應該承擔更大的刑事責任,對此,我們一點都不能忽視。
四、濫用職權的法律規定
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犯罪在當前發生較多,其根源在於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濫用,這樣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關於濫用職權,我們需要掌握以下方麵。
(一)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濫用職權罪客觀方麵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
首先,濫用職權應是濫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般職務權限,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其一般的職務權限沒有任何關係,則不屬於濫用職權。
其次,行為人或者是以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出於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的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於濫用職權。
最後,濫用職權的行為違反了職務行為的宗旨,或者說與其職務行為的宗旨相悖。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麵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錯綜複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
構成濫用職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係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濫用職權罪,而是屬於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的,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濫用職權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濫用職權罪在主觀方麵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危害結果持間接故意的情況比較多見。至於行為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濫用職權,還是為了他人利益濫用職權,則不影響濫用職權罪的成立。
(二)出現濫用職權的原因
導致權力濫用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多層次的,既有客觀方麵的原因,又有主觀方麵的因素,現就社會和個人因素進行剖析。
第一,就社會因素來看,主要表現在:一是製度不夠完善,權力較為集中。濫用職權犯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當前國家對其工作人員的職責、權限規定不夠完善,致使不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實際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鑽製度空子,越位行使權力或以個人好惡為出發點胡作非為。二是缺乏有效監督。權力需要監督,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犯罪。濫用職權犯罪的根本特點在於犯罪者不正確行使職權,要麼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事項,要麼違反規定處理公務,之所以如此,關鍵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當前,國家機關中普遍推行“一把手”負責製。這固然有利於工作決策的快速及時,但由於缺少監督,相關的負責人往往權力高度集中,人權、財權、物權獨攬,久而久之便會出現濫用職權問題,甚至犯罪等。
第二,就個人因素來看。濫用職權犯罪的發生,主要在於:一是“官本位”思想嚴重,盡管現在國家推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且民主與法治思想日漸深入人心,但相當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觀念中還存在“官本位”思想,認為“官比民強”。而所謂“官”者又豈能受到人民的監督和製約。二是人生觀、價值觀蛻變。隨著社會不斷深入發展,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中“金錢至上”、“個人至上”等人生觀、價值觀充實了不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頭腦,這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普遍信奉“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和“權力不用,過期作廢”的信條。頭腦中有了這樣的人生觀、價值觀指導,則在實際工作中必然濫用職權。而現實生活中真實發生的濫用職權犯罪,絕大多數是為了給自己撈取金錢,滿足自身私欲所致。
(三)對濫用職權的對策措施
針對以上原因,我們應采取以下對策。
第一,健全製度,正確授權,解決職權異化。正確授權首先要選“準”掌權人,這一“準”是遏製濫用職權的前提和基礎。選準掌握職權的人關鍵在於把握正確的用人標準,它決定職權是否真正掌握在德才兼備的人手裏。正確授權就是要嚴格按照正確的程序和方法,要嚴格民主推薦製度,嚴格貫徹公開民主競爭和公正原則。其中民主是選人的基礎和前提,是選準人的關鍵所在。它要求選任公務員時必須實實在在地體現民意,讓掌權者充分認識到他的職權是人民賦予的,要用於人民,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解決正確授權的同時,還要健全授權後的剝奪製度。人是有兩麵性的,盡管用人製度健全,完善考核很嚴格,也難免不稱職的人被選用,或任用時雖具備了資格條件,但後來發生了蛻變。這在現實社會中很多,這就要求把職位剝奪製度建立起來。能隨時剝奪濫用職權者手中的權力,使權力在任何環節和過程中都掌握在黨和人民放心的人手中。
第二,分解職權,加強權力監督,避免職權過分集中。職權集中有兩種原因:一是製度上的原因;二是掌權人自身的原因。在製度上各種職權界限不清晰,在行使職權時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不願受到任何幹涉,充分體現個人的意誌,充分發揮自己的職權,從而就可形成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因此要通過對職權的分解和調整,使各個職權範圍形成合理層次,構成要素界限要清楚,同時要能相互製約,相互牽製,相互監督,要製訂科學詳細的職權運作程序,盡量縮小職權運作過程的彈性,避免因彈性過大給濫用職權留有空間。
第三,行使職權要公開,接受人民監督。行使職權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決策的過程,決策的公正、公平、正確與否直接影響著職權實施的結果,隻有決策透明,才能讓人民群眾看到一個“幹淨”的決策,才能喚起人民群眾執行決策的自覺性,保證其正確實施和目標的實現,才能避免給濫用職權造成可乘之機,隻有決策過程公開,才能保證職權不被異化。
失去人民監督的職權,就是脫離群眾的集權和專斷,必然產生濫用,這就要求不宜公開之處,都要向人民群眾公開。如選人用人公開、政務公開、警務公開、財務公開、檢務公開、公開審判等,通過增加透明度,把各種職權運作過程呈現於人民群眾麵前,接受人民監督、正確行使職權,防止濫用職權。
第四,製約職權,防止“失控”。職權失控就是指掌握職權者越出授權範圍,違背職權運作程序,避開各種監督獨斷地行使職權。首先要對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規範,對掌權者的職權範圍,職權運作程序給予明確規定,這是一項關鍵性措施。其次要實行同步監督、同事監督,這樣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這也是一個很好的防治措施。“根治不如防治”,防治同樣可遏製濫用職權。再次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現有些事通過正常渠道很難解決,而通過新聞曝光,把濫用職權造成的後果置於光天化日之下,這就是人們通常說“當官的不怕通報,就怕見報”,從而防止其濫用職權。
除以上對策外,我們還要通過教育,強化掌權者的思想覺悟,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強化法律意識,用法律製約職權的濫用,總之各種辦法兼而用之,綜合施治,才能有效地遏製濫用職權犯罪的發生。
五、徇私枉法的法律規定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關於徇私枉法罪,我們需要掌握以下方麵。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保護人民、打擊敵人,製裁犯罪,保護社會主義四化建設的職能。
司法工作人員,手中握有執法權,依法享有偵查、預審、逮捕、起訴、審判的權力。這就需要他們在執法時,剛正不阿,忠於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忠於法律製度,忠於事實真相,嚴格依法辦事,力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不枉不縱。如果他們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就會破壞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它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破壞社會主義法製。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於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根據本條規定,徇私徇情可以表現為下列幾種基本形式。
一是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又包括雖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等的人。所謂使他受追訴,是指對無罪人本不應該進行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活動,但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無罪的人立案偵查、起訴或審判。
二是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所謂有罪的人,是指構成犯罪且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所謂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實和情節。
此外,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製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製措施,但實際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訴的,以及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等,都應以本罪的徇私枉法行為論。
三是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與前兩種情況有所不同,上麵兩者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都可以成為行為的主體而構成本罪;而這種情況則僅發生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隻有刑事審判人員才能實施這種行為而構成本罪。所謂枉法裁判,則是指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明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采取強製措施)、起訴、審判的;
3.在立案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采取強製措施而不采取強製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製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製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人民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
非上述機關人員或者雖為上述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但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如工會、黨委、司法行政等人員,一般也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構成本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偵查人員,即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的專門機關的工作人員,如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工作的人員。其職權是收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查緝犯罪嫌疑人,並實施必要的強製措施。檢察人員,主要是指檢察員或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他們的職責是對檢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補充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持公訴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改等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審判人員,是指在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工作人員。隻有上述人員,才有可能在立案、偵查、預審、起訴、審判活動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麵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具體表現多種多樣:有的是圖謀私利,貪贓受賄;有的是報複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護、包庇親友;有的是橫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五)處罰規定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一般是指犯罪動機、手段惡劣,造成了嚴重政治影響和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等。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犯罪動機、手段十分惡劣,因被冤枉追訴、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逍遙法外並繼續為非作歹,引起社會公憤等情況。
六、擅權越位的紀律規定
隨著公務員人員隊伍迅速壯大,公務員的服務範圍不斷擴大,服務領域逐漸拓寬。在這種新形勢下,如果公務員個人位置擺放不當,不能很好地把握自己的角色特點,很容易導致擅權越位的現象發生。
(一)公務員擅權越位的原因
公務員擅權越位現象的發生主要有以下幾方麵的原因。
一是對自己的職責認識不清。不明確自己的工作權責,不能正確處理權利與義務、領導與服務的關係。
二是自身的位置擺放不當。自覺不自覺地把自己擺上公務員的位置,不按工作程序辦事,自以為是,擅權擅斷。
三是功利思想嚴重。急功近利,忘乎所以,千方百計樹立自己的威信,顯示自己的水平,謀求不正當的政績。
四是組織紀律觀念淡薄。以“二領導”的身份自居。玩權、弄權、攬權,妄自尊大,主觀隨意,超越領導授權。
五是工作方法不當。與領導聯係不夠密切,請示報告製度堅持不夠,不明確或不能透徹理解領導意圖,過分強調參與,忘記自己的職責等。
歸結以上種種原因就是公務員的自身素質問題,即服務意識和職業道德問題。
(二)防止和避免“越位”的辦法
為防止和避免“越位”現象,必須解決以下問題。
1.糾正模糊認識,強化服務意識
隨著公務員職能的進一步增強,在改進職業作風、提高工作效能、創造性地開展服務方麵,有些公務員逐漸滋生了一些模糊認識。對此,如果不加以認真克服,就很容易產生越權越位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一是把參謀服務視同決策本身。認為在決策過程中提供切實可行的依據、進行分析並提出建議就是參與了決策,就擁有了一種決定權,進而一味強調參與,而不履行請示、報告義務。要克服這種模糊認識,關鍵是公務員要正確認識自己所處的地位和作用,找準位置,擺正自我。二是把督促查辦和協調視同領導意義上的指揮和調度。有些公務員人員不知道督查和協調是領導賦予的職能,是在領導授權下進行的。認為督查就要履行指揮職能,協調就要有決斷權,進而有意無意地抬高自己,喧賓奪主,直接損害機關和領導的威信。克服這種糊塗思想,必須強化公務員的服務意識,有條件地執行領導授權。三是錯誤認為增強工作主動性就難免越權越位。公務員處在配角和從屬地位,工作常常是被動的,實現被動向主動的轉變,關鍵在於轉變作風,提高效率,超前安排,換位思考。為領導出主意想辦法,爭取主動,決不可以越權越位。
2.擺正自己的位置,正確處理利害關係
一是充分認識公務員的社會地位,正確處理上級與下級的關係。公務員與領導的關係具有兩重性,即在行為目標、政治地位上的同一性和職權範圍上的差異性。公務員因領導的工作需求而產生,伴隨領導活動而活動,因而其工作具有輔助性、服務性等特點。作為公務員,要始終把自己放到配角和從屬的位置,以服從為本,甘當“無名英雄”,積極適應領導工作的需求,以領導為中心開展工作,而不能喧賓奪主和越俎代庖。
二是認真把握工作程序和工作分工,正確處理參謀與決策的關係。領導是指揮者、決策者,公務員的工作在台前;而公務員隻是領導的參謀助手,其工作始終是一種輔助性的幕後工作。特別是在決策過程中,謀劃與決斷是兩個不同的階段,根據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和社會分工的要求,一般公務員履行的是參謀職能,通過提供決策依據為領導服務。公務員要搞好參謀工作,就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程序,明確自己的工作崗位和運行目標,加強自我約束,做到盡職盡責。
三是明確自己的職責和權限,正確處理權力與義務關係。權力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關係。公務員隻有忠實地為領導服務的義務,而沒有擅自做主代替領導行使職責的權力。公務員為領導的工作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既是一種權力,又是一種義務。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就是不履行義務;超越自己的職責,就是越權。所以,公務員人員必須把自己放到服務的位置,通過提高服務水平,達到自我價值的實現。
思考與練習
一、填空
1.一般來說,紀律有三種基本涵義、、。
2.職業紀律包括、、、、、、。
3.是執行路線、完成任務的根本保證。
4.紀律問題的核心是。
5.一般紀律的特點是、、、。
6.社會主義紀律的自覺性表現在、。
7.職業紀律特征、、、。
8.公務員的紀律規定包括、。
9.公務員行政處分、、、、、。
10.實施行政處分的程序包括、、、。
11.解除處分的程序為、、。
12.良好話風的關鍵是、、、。
13.行政不作為大體上可分為、、。
14.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
二、簡答
1.職業紀律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公務員基本行為規範有哪些?
3.違紀行為的行政處分有哪些?
4.職業紀律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5.嚴於律己的紀律要求有哪些?
6.謹言慎行的紀律要求有哪些?
7.玩忽職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8.濫用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9.徇私枉法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0.擅權越位的紀律規定有哪些?
三、思考
1.你是怎樣做到嚴於律己的?
2.你是怎樣做到謹言慎行的?
3.你是怎樣防止玩忽職守的?
4.你是怎樣防止濫用職權的?
5.你是嚴格執行公務員職業紀律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