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9章 治理文化的軟約束及製度硬約束(1 / 3)

治理文化作為現代公司治理的基石之一,與治理準則相輔相成共同發揮作用,與治理準則的硬約束相對應,治理文化發揮的是軟約束作用。一般而言,公司治理文化越成熟,其軟約束作用越大;在治理文化水平達到一定程度後,公司董事會往往主動把治理文化某些引導性或倡導性的要求上升為公司具體製度和具體規定,從而推動治理文化發揮一定程度的硬約束作用。

一、治理文化培育可以彌補治理準則作用的不足

治理準則往往是在公司外部力量主導下而形成的一種帶有強製性製度準則,要求公司必須遵守。但是,治理準則的作用不是萬能的,在沒有培育治理文化的條件下,治理準則的約束作用極其有限。因此,必須通過治理準則與治理文化的同步推進而完善公司治理。

1.單方麵強調治理準則在一定程度上限製公司治理的完善

治理準則是所有公司應該而且必須遵守的規定,如果公司違背治理準則,不僅會受到社會力量的譴責,還會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治理準則的強製性,決定了其對公司運營及管理有硬約束作用。應該說,公司應該自覺接受治理準則並按治理準則的要求而合法合規地運營。事實上,無論治理準則多麼完備及相應處罰多麼嚴重,仍有相當多公司不斷違背治理準則,甚至是嚴重違背治理準則。從一些國家或地區的教訓看,政府監管部門及中介機構花費了很多的時間與精力去推行治理準則,但是公司治理幾乎沒有改善。那麼,是不是意味著外部力量推行治理準則的力量不夠大?結論是否定的。無論再增加多大的力度,治理準則的作用及公司治理的改善極其有限。原因在於離開治理文化培育而單方麵強調治理準則的作用。無論治理準則的強製性多大,都無法單方麵形成對公司運營的約束,再好的治理準則都需要與治理文化相依而發揮作用。因此,要反對治理準則萬能的主張,重視治理準則充分發揮作用的輔助條件,實現治理準則與治理文化的同步推進。

2.治理準則與治理文化相輔相成而共同發揮作用

治理準則是公司外部的強製規定,治理文化是公司的自覺要求,公司治理完善既要依托治理準則又要依托治理文化。一般而言,治理準則是統一性的規定,不因公司不同而有所差別,它是在任何時間任何空間都要遵守的規定;而治理文化是差別性的要求,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治理文化,治理文化不強調統一性甚至是反對統一性,各公司應從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著手培育治理文化。但是,治理準則的統一性與治理文化的差異性並不影響兩者的結合。治理準則要相依不同公司的不同治理文化而發揮作用,通過治理準則與治理文化的相輔相成而推動治理文化完善。當然,就兩者的相輔相成而言,治理文化越成熟的公司,治理準則發揮的作用越大;在沒有培育治理文化的公司,治理準則即使發揮作用也是形式上的或短暫的。因此,要重視治理文化的作用,公司外部力量如政府監管部門等雖然無法強製要求公司培育治理文化,但是可以引導或倡導公司治理文化,重視甚至指導公司董事會培育治理文化。

二、成熟的治理文化能夠把某些引導性要求轉變為製度硬約束

治理文化在公司治理完善及公司運營中發揮的是軟約束作用,治理文化越成熟,其軟約束作用越大。就公司董事會與管理團隊而言,在治理文化的逐漸成熟過程中,不僅受到治理文化的軟約束,而且產生了對治理文化作用的新認識與新評價,從而推動董事會與管理團隊把治理文化中某些引導性的要求,上升為公司製度而發揮硬約束作用。因此,治理文化不僅僅發揮的是軟約束作用。

第一,治理文化在逐漸成熟中可以把自身的軟約束作用轉變為製度硬約束。培育治理文化並讓治理文化充分發揮作用,主要表現為在受治理文化熏陶與浸潤中,董事成員、首席官團隊成員、全體員工自覺接受治理文化的引導性要求,遵守治理文化的引導性規定。可以說,這些引導性要求與引導性規定沒有強製性,董事成員、首席官團隊成員、全體員工可以接受與遵守,也可以不接受與不遵守。具體來說,有的公司成員可以接受與遵守,有的公司成員可以不接受與不遵守;是否接受引導性要求與引導性規定,取決於不同公司成員受治理文化熏陶與浸潤的程度。就公司董事會、首席官團隊、全體員工這三個層麵而言,往往董事會與管理團隊更早更容易接受治理文化的引導性要求,並嚴格要求自己遵守引導性規定。當然,對董事會、首席官團隊的部分成員或個別成員而言,仍然是一種自覺自願的行為,即使不接受與不遵守,也不會受到幹預或處罰。但是,某些更重視治理文化作用並強調公司精神管理的董事長或CEO,往往率先倡導把治理文化的引導性要求和引導性規定上升為公司製度,細化為公司具體規定。一旦公司管理團隊與董事會一致同意董事長或CEO的倡導,那麼,治理文化就產生了製度性硬約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