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撥付清算費用後,債務清償的順序是:
1.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應繳未繳的國家稅款;
3.尚未償付的債務。這種債務是指普通債權人的債務。
對於以上的順序,必須在上一級項目清償完畢後才能對下一級項目進行清償。在實際工作中,清算組必須嚴格按上述程序清償債務。由於破產財產數量有限,有時會出現被清算銀行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鑒於此,我國《財務通則》規定:清算財產在上一級清償完畢,則下一級順序不再清償;同一順序的債權人之間受償權平等,如果有關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時,應在同一順序的債權人之間按債權比例進行分配,具體方法是將處於同一順序的全部債務累計相加,得到一個債務總額,再去除可供清償的財產金額,從而得出同一順序的債務清償率,並據此得出每個債權人的清償。即
二、剩餘財產的分配
(一)剩餘財產的計算
剩餘財產是企業清算中的一個重要範疇,它與企業淨收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清算淨收益是指企業的清算收益扣除清算損失和費用後的結餘,清算淨收益應視同企業利潤,要按規定的所得稅稅率計繳所得稅,剩餘財產是指清算淨收益中依法繳納所得稅以後的結餘。即
(二)剩餘財產的分配步驟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剩餘財產的分配應分為兩個步驟進行:
1.確定分配方案。剩餘財產的分配方案,應由清算組提出,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我國《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有權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據,討論和通過和解協議草案,討論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主席均有權在必要時召集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一經通過,便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全體債權人必須執行。剩餘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之後,還應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
2.執行分配方案。剩餘財產分配方案確定之後,應由清算組立即開始執行,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應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在實際工作中,對於不同類型的企業,剩餘財產的分配方案應有所不同。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規定或出資者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章程、合同中已專門說明了有關財產的分配辦法,則應按規定進行分配。如果在合同、章程、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董事會也沒有就此做出任何規定,則應按照合資法規的規定,按投資各方的投資股權資本比例進行分配。
對於股份公司而言,一般是根據股東持有股份的麵值,按比例進行分配。如果企業存在優先股,則應根據企業清算的具體情況,分別采用不同的分配方案。具體辦法是:如果企業清算中未取得清算收益,則在企業清算收益中,不再支付優先股股利;相反,如果企業清算中獲得了清算收益,則應當支付優先股股利,當優先股股利支付完畢之後,再按優先股麵值分配剩餘財產。如果剩餘財產超過公司發行在外的全部優先股總麵值,則可按實際麵值進行分配;如果剩餘財產不足以支付全部優先股股利,則可計算出分配率,據此計算出每位優先股股東可分配的財產金額。公式為:
如果企業的剩餘財產在優先股分配後仍有剩餘,則這一剩餘財產將在全體普通股之間進行分配,具體辦法也應計算分配率,再具體計算每位普通股股東可分配的財產金額。公式為:
本 章 小 結
1.商業銀行的終止是指商業銀行主體資格的消滅,喪失權利和行為能力,不能再繼續從事經營活動。商業銀行終止必須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清算。商業銀行清算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2.對被清算商業銀行的財產和債權債務的清查是清算的重要內容。清算組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項目對被清算商業銀行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查,並正確核算清算費用和損益。
3.債務清償是債務人根據法律或債權人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債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的以財產為內容的給付行為。債務清償在商業銀行清算中具有重要地位。
4.被清算的商業銀行進行債務清償必須合理界定清算財產、債權範圍和具體數額,按法定的順序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