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清償
債務清償是指債務人根據法律或債權人的請求,履行自己的債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的以財產為內容的給付行為。債務清償在企業的清算中具有重要地位,它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切實保證。
在商業銀行的清算過程中,進行債務清償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債務清償的最高額度
我國企業一般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商業銀行一般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形式,這些形式的商業銀行清償債務的最高還欠能力為其注冊資本額。如商業銀行實收資本等於注冊資本時,實收資本就是最高還欠責任,如實收資本尚不足注冊資本,現有資本又不足償付債務時,投資各方要補足各自認繳額,使實收資本達到注冊資本以清償債務。
(二)清算財產的界定
清算財產的界定,是指破產人的哪些財產可供分配給債權人。根據我國有關《破產法》規定,清算財產應由以下財產構成: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企業宣告破產後至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如收回應收賬款等。
3.應當由破產企業支配的其他財產。
對商業銀行破產財產的界定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已作為擔保品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但是,如果擔保品的價值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時,超過部分應屬於破產財產。
2.由破產銀行代管、代存等而用於他人所有的資產,不屬於破產財產,這種財產的所有者有權通過清算組把財產取回。
3.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銀行隱匿、私分、無償轉讓、非法出售的財產,經清算組追回後,屬於破產財產。
(三)清算債權的範圍
清算債權是在商業銀行清算前成立的、對清算商業銀行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並得由清算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可強製執行的財產請求權。清算債權的特點,一方麵按照法定程序公平得到清償,另一方麵,是要受法定程序的限製,不得單獨、自由地要求清償,其權利隻能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行使。
清算債權包括:
1.清算宣告前成立的無擔保債權;
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
3.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債權;
4.被清算商業銀行未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因清算組解除合同受到損害的,以損害賠償額作為清算債權;
5.債務人銀行作為票據(彙票、本票、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清算,而付款人或承兌人不知其清算事實而付款或承兌,因此產生的債權為清算債權,付款人或承兌人為債權人。這是為了維護票據作為無因證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兌人的合法權益,保證票據的流通信用;
6.被清算商業銀行的保證人代替清算企業清償債務的,保證人有權以其清償數額作為清算債權向清算組(破產清算時向人民法院)申報並參加分配;
7.清算宣告時對被清算企業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的債權,在清算程序中予以清償。
在確認清算債權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清算宣告前對債務人的罰金、罰款等刑事或行政處罰,在清算宣告後不得作為清算債權再予以追繳,以免使原對債務人的所作的處罰,轉移到全體清算債權人身上。
2.債權人在清算宣告前對被清算銀行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清償期限,無論債務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可在清算前相互抵消。但為了保證抵消權的正確行使,防止當事人利用清算清償與抵消清償的差額非法牟利,抵消權的行使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清算宣告後,清算債權人對清算企業發生的債務(如購買被清算銀行財產的債務等)禁止相互抵消。
(四)清算債權的計價
清算債權的計價原則是:凡計息的清算債權,其利息隻計算到債權登記截止日或破產宣告日止;不計息的清算債權,則以債務本金作為清算債權數額。以外幣結算的清算債權,應以債權登記截止日或破產宣告日人民幣市場彙價(中間價)折合人民幣金額計價。
(五)債務清償的順序
債務清償順序是指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理,並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原則以及債權的性質和地位所確定的債權清償的法定順序。債務清償順序關係到有關債權人能否收回借款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務清償必須在企業清算財產中優先扣除清算費用後方可進行,對於拒不按照債務清償順序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包括凍結、劃撥存款、查封或扣押財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