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還可依據其他標準對權證進行分類。例如,依權證的發行是否伴隨有其他有價證券的發行,而分為獨立型認股權證與附隨型認股權證(如附設權證公司債)兩種;依權證標的資產是否需要抵押,又可以劃分為抵押型認股權證和非抵押認股權證兩種。不同的分類之間也多有交叉。
3)認股權證在公司融資中的應用
(1)增發權證
當上市公司需要大規模資金以謀求發展時,增發是主流融資手段。但是,有時增發會遭遇嚴重的市場阻力。這種阻力往往來自於增發方案的缺陷,分述如下:首先,老股東無意或無力認購,卻又無法轉讓其認購權。由於增發定價多趨近二級市場市價,對老股東而言偏高,因而其認購積極性普遍不高,或者老股東缺乏足夠認購資金。在無法轉讓其認股權的情況下,老股東要麼選擇繼續持股並蒙受除權後的損失,要麼拋售所持股票導致股價大幅下跌,從而造成了市場對增發公司的”恐懼心理。其次,增發定價伸縮性大,容易導致價格操縱。增發價格多以一段期間內的平均市價為基準,進行折扣後作為定價下限,由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根據申購情況確定有效倍數並進行最終定價。因此,增發定價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容易引發機構投資者、上市公司及主承銷商之間“合謀操縱增發價格。最後,市場約束機製失靈,增發後業績變臉。在增發過程中引入認股權證,可以很好的解決上述問題:
①可以將老股東的認股權證券化。通過在增發過程中引入認股權證,老股東如果不願或者無力認購則可將其認購權有償轉讓給其他有能力的投資人,以使認股權最終落在有意認購的投資者手中,進而提高上市公司增發的認購率。
②提供市場化的價格修正機製。由於權證屬於持有人的一項權利而非義務,因而投資人可根據市場走勢來決定是否行權,從而為增發定價的合理性提供一次市場化的檢驗機製,而且由於行權的時間和數量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些無疑都提高了價格操縱的成本和風險,一定程度上抑製價格操縱現象的發生。
③提供有效的事後約束機製。在引進權證發行後,由於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利益與投資者是否在到期之前執行認股權證密切相關,因而在認股權證有效期間上市公司管理層及其大股東通常會更加努力地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並約束任何有損公司價值的行為,而且通過權證的分期發行和發散實施,還可使募集資金根據需求分批到位,減少了募集資金閑置的機會成本,並能降低募集資金被上市公司隨意改變投向的風險。
另外,如果在增發中引入認股權證,由於權證所代表的認股權利對多頭市場中的投資人會產生一係列”潛在利益,上市公司可選擇通過較單純增發更高發行價格的部分新股,其餘部分則以認股權形式派送,使得上市公司可以按更高的價格發行同樣規模的股份。
(2)配股權證
作為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方式之一,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獲得必要的批準後,向其現有股東提出配股建議,使現有股東可按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認購配股股份的行為。一般來講,配股的運作程序包括兩個基本步驟:①配股權證:登記公司在配股權證登記日將權證自動記入投資者股票賬戶內,然後給予一定期間,允許配股權證進行掛牌交易。②配股:權證交易期結束後,擁有配股權利的股東在指定的繳款期內(過期不繳視同放棄配股權)在券商處通過交易所按比例購買配股股份,由登記公司根據承銷商所確認的銀行到賬金額將股票記入投資者的賬戶。
(3)附設權證
公司債就其內涵來看,附設權證公司債意指附有認股權利的公司債,屬於債券與認股權證的產品組合。其持有人有權在一定期間內按約定價格(行使或執行價格)及數量,購買債券發行公司的普通股票。附設權證公司債的發行和一般認股權證的發行一樣,包括行使價格、認購權利金、行使比例以及行使期間等基本要素。
根據對公司債所附認股權證部分的不同處理方式,對附設權證公司債可有兩種基本分類:
①分離型與非分離型:分離型是指權證可與公司債分開發行及/或交易。
這種類型還可以細分為兩類:其一是權證在發行時雖與其所依附公司債一起派送於同一投資人,但在交易時則是公司債和權證作為兩種不同產品同時掛牌交易;其二是發行時權證與其所附公司債分別向不同投資人派送,而於交易時則是二者作為同一產品或兩種產品掛牌交易。如果是分離型權證,則市場上可能同時流通三種不同金融品種,即認股權證、公司債及附設權證公司債。歐洲市場上的附設權證公司債多為可分離型。非分離型是指權證與公司債不可分開,即權證及公司債既不能分開發行也不能單獨在市場上流通,二者從發行至交易均合二為一,且存續期間一致。
目前市場上的非分離型品種已比較少見。
②現金彙入型與抵繳型:現金彙入型是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必須用現金來認購正股。抵繳型則是指公司債票麵金額本身可按一定比例直接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類似於現行的可轉換債的轉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根據發行人及投資者的不同需求可對上述類型進行不同組合,從而又產生出分離現金彙入型、分離抵繳型、非分離現金彙入型及非分離抵繳型等不同類型的附設權證公司債。
對投資人而言,購買附設權證公司債能兼收投資認股權證與公司債的優勢:①雙重收益:投資附設權證公司債,一方麵可於正股走勢上漲至超過認股價格時,通過行使權證並於認股後在高價拋售進而獲得資本利得;另一方麵可從公司債獲得穩定的利息收入,即使行使(分離型)權證後的公司債部分仍可繼續定期地獲取利息,直到公司債期滿為止。②鎖定風險:即便因正股市價低於認股價格而不能行使權證時,附設權證公司債的持有人仍可從公司債部分定期獲得利息並收回本金,因而投資人最大損失僅為公司債利息低於市場利息的部分。③享有優先求償權:當發行公司經營不善,麵臨停業或破產的危險時,附設權證公司債的投資人因其所持有的公司債部分,得對公司財產享受優先求償權,而一般的權證持有人則與普通股股東處同等求償地位。④彈性設計投資組合:投資人可根據市場走勢選擇將權證依附於公司債上一起買賣,或是(對於分離型權證)選擇持有公司債而將權證出售或持有權證而將公司債出售。
對作為發行人的上市公司而言,發行附設權證公司債主要可產生下列優勢:①降低融資成本:由於附設權證公司債的投資者在將來可能賺取股票利差,因而上市公司可適度降低該產品債券部分的價值,使得附設權證公司債票麵利率低於普通公司債,從而降低再融資成本。②增加認購誘因:上市公司通過發行附設權證公司債,對其公司債額外附加了股票認購權,這對多頭市場中的投資人而言便產生了潛在利益,從而增加了公司債的認購誘因,最大可能保障上市公司再融資目標的實現。③規避通貨膨脹或彙兌風險:在通貨膨脹時期,一方麵,通貨膨脹率有可能比債券的票麵利率還高,使得實質利率小於零,隱含在權證中的價值取代了利息支付,舉債可以說幾乎是免費運用資金。另一方麵,對於貿易輸出量大的公司來講,當本國貨幣激烈升值時外彙持有人可能蒙受巨額彙兌損失,為規避彙兌風險,負擔外彙債務即為有效方式。但如果發行海外普通公司債利率則偏高;而若改發行利率較低的可轉換債,則一旦轉股債務隨之減少,便又無法達到規避彙兌風險的初衷。相反,一方麵,如果發行附設權證公司債,則不僅可以較低利率發行公司債;另一方麵,即便投資人行使權證部分,公司債部分仍不致減少,仍可繼續負擔外彙債務,以降低彙兌風險。
當然,附設權證公司債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對於投資人而言,除了權證部分所涉及的一般市場、信用風險外,由於權證部分的潛在價值的存在而在公司債的投資方麵不得不接受相對較低的利息收入。而對於發行人而言,在其享受比發行普通債所享有的種種優勢的同時,也承擔著由於權證部分的行使所可能產生的風險,例如由於權證的行使時間和數量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不利於上市公司的資金規劃。盡管如此,附設權證公司債還是因其優勢不僅對投資人有著獨特的吸引力,而且也對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有著獨特的效應。
附設權證公司債與可轉換債很類似,本質上都是固定利率債券與認股權的組合。二者都具有增加公司債的認購誘因同時相應降低融資成本的功能。但與可轉換債相比,附設權證公司債具有其獨特的優勢:一方麵,(分離型)附設權證公司債所含認股權為“外加權利,因而公司債與其所附權證部分可以分開交易;而可轉換債所含的轉股權則為內含權利,隻能與公司債一起移轉。另一方麵,附設權證公司債無任何條款可強製持有人行使其權利;而可轉換債則可用贖回條款強製投資人行使其轉換權。另外,可通過發行附設權證公司債來獲取長期的低利率資金。
在發債後利率長期走高的情況下,可轉換債有可能因投資人的轉股而使公司無法繼續享有低利率的優惠;而附設權證公司債的低利率優惠則不受權證部分被行使的影響,權證執行後原債券部分的低利率成本仍可執行到債券期滿。
“例6-2”安路集團是一家全國性的大型連鎖超市。在1986年11月24日,私人投資公司K公司以杠杆收購的方式並購安路集團。原普通股的每股股份轉化為一份債券和一份”兼並認股權證。每份權證的持有人(投資者)將有權利購買0.279股新普通股,但為獲得每份權證,每份權證需支付1.052美元才能獲得。
在獲得認股權證後,安路集體的原股東若要持有一份新普通股,則需要轉化3.584份兼並認股權證;同時,按認股權證的約定,每份權證還需支付3.7691美元的金額。這意味著,安路集團認股權證的執行價格等於13.5085美元(3.584×3.7691美元)。該認股權證的到期日是1996年11月24日。它們之所以被稱為“兼並認股權證,是因為安路集團是基於原有股份被收購而發行認股權證的。
在安路集團被K公司收購之後,就成為一家非上市公司——其普通股和認股權證均不公開上市交易。但在1996年4月26日,K公司通過公開發行4萬股新增普通股的方式,讓安路集團上市公司交易。其股票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在上市當日,數千份認股權證在3.125美元/份的收盤價上成交。其普通股股價則為12.125美元/股。
安路集團認股權證的價值下限在安路集團股票價格低於13.5131美元時為0(其持有人不會行使該權證的認股權利)。如果安路集團的普通股股價上升至13.5131美元以上時,其認股權證的價值下限是將股票價格減去3.7704美元(13.5131÷3.584)。認股權證的價值上限則直接用股票價格除以3.584美元。對於一份認股權證就可認購一份普通股來說,其認股權證價格絕不能超過其標的物——普通股的價格。
“例6-3”認股權證如何影響公司價值。
我們假設有兩個投資者:A先生和B女士。他們倆一起購買了6盎司的白金。
在購買白金的時候,A先生和B女士各自負擔了一半的成本,我們假設6盎司白金價值3000美元,也就是說,他們各自承擔了1500美元。然後,他們兩人以其出資額為股份,成立一家名為C的公司,該公司共有兩份股票證書,並由A先生和B女士各自擁有一份股票。每份股票代表對白金一半的要求權。對於C公司來說,這6盎司白金是其唯一的資產。
發行看漲期權的情況假設A先生後來決定以其在C公司所擁有的股份作為標的物發行一份看漲期權,並將這份期權賣給了投資者D女士。這份看漲期權在合約中規定,D女士有權利在下一年度內以1800美元的價格購買A先生的股份。如果白金的市場價格已升到超過每盎司600美元,那麼C公司的價值也相應地超過3600美元,每份股票的價值則高於1800美元。如果D女士決定執行她的這份期權合約,那麼A先生必須將其在C公司的股份以執行價格賣給D女士,而隻能收到1800美元(盡管其股份價值已高於1800美元)。
公司會因這份看漲期權的執行而受到影響嗎?我們可以看到:C公司的股份數量仍然與以前一樣,即還是兩份股票證書。隻不過現在這兩份股票證書一份由B女士擁有,另一份為D女士所持有。如果市場上白金價格繼續升至每盎司700美元,那麼每份股票則價值2100美元(4200÷2)。如果D女士在該價位上執行她的期權,她就可以獲利300美元。
發行認股權證的情況如果本例中用發行認股權證來替代看漲期權,將會發生另一種變化。我們假設A先生這時沒有向D女士出售看漲期權,相反,而是與B女士開了一場股東會議。
他們同意C公司發行一份認股權證,並將該認股權證出售給D女士。認股權證賦予D女士將有以1800美元的執行價格購買C公司一份股票的權利。如果D女士決定執行這份認股權證,那麼C公司將會增發一份新的股票證書給D女士,並按執行價格向D女士收取1800美元。
從D女士的角度看來,看漲期權與認股權證似乎沒有什麼區別。認股權證的執行價格與看漲期權的執行價格都是1800美元。當每盎司白金的市場價超過600美元時,對D女士來說,執行看漲期權是有利可圖的。然而,我們將在下麵說明在發行認股權證條件下,由於股份的”稀釋作用,使得D女士獲取的利得減少。
C公司必須也要考慮稀釋作用。假定白金的市場價升至每盎司700美元,且D女士執行了她的認股權證。將會發生以下兩件事:①D女士向公司支付1800美元;②公司將會再發行一份股票證書給D女士。這樣,每份股票證書代表對公司的白金資產隻有1/3的要求權。
因為D女士向公司支付了1800美元,公司的價值也會相應增加。公司現在價值為6000美元(白金資產的價值4200+D女士對公司的出資額1800)。
因為D女士對公司資產隻有1/3要求權,所以她的股票價值也就相應地為2000美元(6000÷3)。通過執行認股權證,D女士獲取的收益為200美元(2000-1800)。
稀釋效應為什麼D女士在發行認股權證條件下隻能獲取200美元的利得,而在發行看漲期權的條件下,她卻能獲利300美元呢?其原因在於“稀釋效應,也就是說,在認股權證條件下,公司需要增發新股份。在看漲期權條件下,D女士按執行價格向A先生支付1800美元,並得到A先生在C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股份總數未變)。這就是說,D女士收到的股票價值為2100美元(1/2×4200)。她的利得就是300美元(2100-1800)。用公式表示為:執行看漲期權的利得為300美元(4200÷2-1800)。
用公式表示為:(4200+1800)÷(2+1)-1800=200(美元)認股權證也會影響會計數據。認股權證和可轉換債券(在下一部分將會討論)會引起公司股份數目的增加。這樣一來,公司的淨利潤將麵對更多的股份總數,從而會使得每股收益降低。因此,對於那些發行了較多數量的認股權證和可轉換債券的公司而言,還必須報告基本每股收益和完全攤薄的每股收益。
但是,公司可以一些策略影響認股權證持有人的利益。比如,A先生和B女士想要損害D女士利益,一個辦法是他們可以發放大額的股利。發放股利的資金可以通過賣掉公司的白金資產來獲得。這樣會造成公司的價值下降,從而使得認股權證的價值相應減少。
6.2.4 可轉換債券融資
1)可轉換債券融資的基本概念
可轉換債券,是由公司發行的,在普通債券上附加轉換權期權的一種債務工具。依照約定條件,持有者有權在未來的特定時期內,根據約定的轉換比率將可轉換債券轉換成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可轉換債券與附有認股權證的債券較為類似。二者之間最重要的區別在於附有認股權證的債券可以與認股權證剝離流通,而可轉換債券則不能。可轉換債券允許其持有人可以在債券到期日之前的任一時間(包括期日)裏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一定數量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具有以下經濟要素:
(1)票麵利率與普通債券一樣,可轉換
公司債券也設有票麵利率。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較高的票麵利率對投資者的吸引力較大,因而有利於發行,但較高的票麵利率會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形成壓力,發行公司也將為此支付更高的利息。可見,票麵利率的大小對發行者和投資者的收益和風險都有重要的影響。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麵利率通常要比普通債券的票麵利率低,有時甚至還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我國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麵利率之所以這樣低是因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除了利息之外還有股票購買權這一部分,一般情況下,該部分的價值可以彌補股票紅利的損失,這也正是吸引投資者的主要原因。
(2)麵值麵值是可轉換
債券標明的在債券到期日,投資者如不轉股,可收取的現金流量。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麵值是100元人民幣,最小交易單位是1000元人民幣。
境外可轉換公司債券由於通常在櫃台交易係統進行交易,最小交易單位通常較高,如中國台灣市場,其最小交易單位為10萬台幣。
(3)發行規模可轉換
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不僅影響企業的償債能力,而且還影響企業未來的股本結構,因此發行規模是可轉換公司債券很重要的因素。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4)期限可轉換
公司債券發行公司通常根據自己的償債計劃、償債能力以及股權擴張的步伐來製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國際市場上可轉換公司債券期限通常較長,一般在5-10年左右,但我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規定為3-5年,發行公司調整餘地不大。
與可轉換公司債券期限相關的一個重要概念是轉換期。轉換期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的起始日至截止日的期間。根據不同的情況,轉換期通常分為以下四種:發行一段時間後的某日至到期日前的某日;發行一段時間後的某日至到期日;發行日後至到期日前的某日;發行日後至到期日。
在前兩種情況下,發行了可轉換公司債券之後,發行公司鎖定了一段特定的期限,在該期限內公司不受理轉股事宜,它這樣做的目的是不希望過早地將負債變為資本金而稀釋原有的股東權益;在後兩種情況下,發行公司在可轉股之前對可轉換公司債券沒有鎖定一段期限,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管理辦法隻對轉換期的起始日有所規定,主要針對兩種情形:一種是未上市重點國有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其轉換期的起始日是該企業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且股票上市後;另一種則是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根據1997年頒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在發行結束6個月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因此虹橋和鞍鋼在其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6個月就可以轉股,但2001年《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對此提法上又有所區別,該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具體轉股期應由發行人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及公司財務情況確定。該辦法為未來上市公司延長非轉股期提供了依據。
由於對轉換期的截止日沒有政策規定,因此我國以往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這方麵做法各異。在國內發行的幾隻可轉換公司債券,如南化、絲綢、茂煉、虹橋、鞍鋼等其轉換期的截止日都是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日,而在海外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如中紡機、南玻、慶鈴汽車、鎮海煉油轉換期的截止日都是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日前的某日。
轉換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是影響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速度的重要因素。
(5)轉股價格
轉股價格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票所支付的價格。與轉股價格緊密相連的兩個概念是轉換比率與轉換溢價率。轉換比率是指一個單位的債券轉換成股票的數量,計算公式如下:
轉換比率=單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麵值÷轉股價格轉換溢價是指轉股價格超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債券價值(可轉換公司債券按標的股票時價轉換的價值)的部分;轉換溢價率則指轉換溢價與轉換債券價值的比率,計算公式如下:
轉換溢價率=(轉股價格-股票價格)÷股票價格我國法規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價格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針對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其轉股價格是以擬發行股票的價格為基準,折扣一定比例,因此重點國有企業發行時轉股價格是未知數,但轉股溢價率顯然小於零;二是針對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其轉股價格的確定是以公布募集說明書前三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盤價為基礎,並上浮一定幅度,因此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時轉換溢價率通常大於零。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裏所說的轉股價格和轉換溢價率是就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時而言的,它們不同於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時的市場轉股價格和市場轉換溢價率。
(6)轉股價格調整條款
①除權調整。轉股價的除權調整實際上是一種反稀釋條款,旨在保障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人的權益,當發行人股份發生變動時,應就股份變動前的轉股價格進行適當的調整,因此當發行公司進行股份拆細、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增發或低於每股股票時價且再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均會按其相應稀釋的比例調整轉股價格,同時也對發行公司以股票形式發放紅利部分,也納入調整公式而予以計算新的轉股價格,一般來說,現金紅利不納入轉股價調整範圍,但是目前國內許多企業為了吸引投資者也將股票紅利作為調整轉股價格的一個因素。
轉股價格的常規調整方式,即在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間,所有導致發行人A股股價進行除權(如送紅股、配股、派息等)或其他需要調整交易價的行為發生時,轉股價格將按交易所電腦係統調整發行人A股價格的計算公式進行調整。常規的幾種轉股價格調整的計算公式如下:設轉股價格為P0,送股率為N,配股率為K,配股價為A,每股派息為D,則經調整後的轉股價格P1為:送股:P1=P0÷(1+N)派息:P1=P0-D配股:P1=(P0+AK)÷(1+K)(如增發新股需除權,其調整公式與配股一致)轉股價格調整程序。如發行人決定調整轉股價格,在上述條件滿足後10個交易日內,發行人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報刊及互聯網網站上刊登調整公告3次,並於公告中指定轉股價格調整日及暫停轉股時期。公告正式刊登後,股價變化不影響發行人調整轉股價格的決定。若公告中指定的轉股價格調整日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轉股申請日或之後,轉換股份登記日前,則該部分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轉股申請按發行人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執行。
另外,在考慮市場價格波動的情況下,以送股為例,調整轉股價格有以下兩種計算公式:公式一:P1=(P0+c)/(1+N)公式二:P1=P0/(1+N)兩者的區別僅在於分子項,公式一體現了實際市場變化的調整因素,當股票市價與調整前轉股價格相等時,這兩個公式的結果是相同的,但如果兩者不等,這兩個公式對投資者保護就有所區別,當股票時價高於調整前轉股價時,公式一計算的調整後轉股價格要小於公式二計算結果,反之亦然。
②特別向下調整。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別向下調整條款有時也稱為向下修正條款。當股票價格表現不佳時,一般是股票價格連續低於轉股價一定水平,該條款允許發行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內將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為原轉股價格的70%-80%。
轉股價格的向下調整主要保障投資人於持有期內,因標的股票價格持續下滑乃至無法執行轉換權利時,仍能按約定的時點進行轉股價格的重新設定,促使調整後的轉股價格較能接近目前的股票市價水平,否則原定的轉股價格就會遠遠高出當前的股價,使得轉股不能進行。因此,轉換調整條件是可轉換公司債券設計中一個非常重要的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條款。
(7)贖回條款
贖回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發行公司設立贖回條款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發行公司的發行成本,避免因市場利率下降而給自己造成利率損失,同時也出於加速轉股過程、減輕財務壓力的考慮。通常該條款可以起到保護發行公司和原有股東的權益的作用。贖回實質上是買權,是賦予發行公司的一種權利,發行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而選擇是否行使這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