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公司對目標公司過去所涉及的訴訟案件加以了解,弄清這些訴訟案件是否會影響到目前和將來的利益。
(3)營運狀況的調查
對目標公司營運狀況的調查,主要依據公司的動機和策略的需要,調查並衡量目標企業是否符合並購的標準。如果公司想利用目標企業的現有營銷渠道來為整個企業集團擴展市場,則應了解其現有的營銷和銷售組織及網絡、主要客戶及分布狀況、客戶滿意程度和購買力、主要競爭對手的市場占有率等狀況;在產品方麵,則應了解產品質量、產品競爭力大小、新產品開發能力等狀況;還要了解目標企業在生產、技術、市場營銷能力、管理能力以及其他經營方麵與本集團的配合程度有多高。除要對上述情況進行調查外,更重要的還要查明並購後原有的供應商及主要客戶是否會流失。如果並購的目的是想利用目標公司現有的生產設備及其他設備,則應注意了解這些生產設施是目標企業自己的還是租賃的、其賬麵價值和重置價值、目前的使用狀況、是否有其他用途等;還可以將公司自己設立的同類工廠與並購目標公司相比較,看一看在資金、時間方麵損失程度有多大,能從並購對象那裏得到哪些由自己設立同類企業所得不到的好處。
考察的時候,公司應特別注意站在戰略的高度、動態地觀察,全麵地確定目標公司目前所處的位置和未來的發展潛力。以此框架來評估一個公司,是基於把目標公司作為某一特定市場中的積極參與者,對目標公司的整個市場地位和戰略形態做出更深入的評估。通過評估,試圖發現目標公司中存在的可以實現戰略的驅動因素,從而在並購後規劃出根據上述驅動因素尋找的發展路徑,進而實現整個企業集團的戰略目標。
(4)財務審查
財務審查是實施集團並購戰略前的一項重要作業,公司要防止目標企業提供虛假或錯誤的財務報表。在審查的過程中,目標企業常被迫將財務報表做重大調整,這些都足以影響交易條件。審查目標公司財務報表的過程,常常可以發現很多目標公司未透露的事宜。例如,通過查核公司的律師費支出並向律師查訪,就能發現未透露的法律訴訟案件。此外,通過一般的財務分析,仍然可以找出一些可疑之處,如通過各種周轉率的分析,可發現有無虛列財產價值或虛增收入等現象。
在資產科目的審查方麵,一般應收賬款按其可回收性估計,列出適當的備抵呆賬,存貨則注意有無計提足額的跌價、呆滯、損壞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應注意被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等,至於土地、建築物、設備及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可依雙方事先同意的評估方式做調整。
在負債方麵,對於未評估或評估不足的負債應予調整(如退休金、產品服務保證)。年終資金、利息支出等,應按權責發生製基礎評估調整。若有些負債到期未付,則應注意債權人法律上的追索問題及額外利息的支付;進行稅務審查,確定應交稅款的數額及應由誰來繳納,過去是否存在偷漏稅、應交稅金的情況;注意目標公司是否有對其他人借貸的擔保承諾,是否有可能會因負連帶責任而招致額外的損失;最後,公司應該盡可能查明所有未記錄的負債,進而要求目標企業開具證明,保證其若有未列負債出現應自行負責。
此外,公司還應審查目標企業在未來是否存在重大支出的需要,如工廠遷址和擴建,新產品開發等。對於涉及國際業務的目標公司,還應注意審查彙率變動、外彙管製和利潤彙回等問題。
4.並購效果的價值評估
並購中的企業價值評估是公司製定合理支付價格範圍的主要依據,評估的結果直接關係到並購交易的成敗。
(1)評估企業集團自我價值確定本企業集團的價值是公司實施並購的基礎,在整個並購過程中地位十分重要。沒有對自身價值的評估,就無法評價不同的並購策略給企業集團帶來的價值有多大,也就無法製訂適當的並購策略。
(2)評估目標公司的價值評估目標公司的價值在集團並購中十分關鍵,它是製訂收購支付價格的主要依據。在選定並購目標,對目標公司充分調查的基礎上,才可進行價值評估。一般情況下,目標公司不會接受低於自身價值的價格,公司必須在目標企業價值的基礎上,再多支付一部分溢價,溢價部分的多少則需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3)評估協同效應對並購後企業集團的未來經營、盈利狀況進行合理地預測,有助於有效地評估協同效應,從而更好地評估並購後整個企業集團的價值。
獲得協同效應,是企業集團實施並購的主要目的。協同效應必須大於零,企業集團才有並購的必要性。協同效應的大小是決定並購成敗的關鍵,許多並購者就是對協同效應過於樂觀、沒有恰當評價,支付了過高的溢價,甚至超過了並購的實際協同效應,導致並購的失敗。
(4)評估並購後企業的新價值在對協同效應進行仔細評估的基礎上,可以更加合理地預計並購後企業集團的經營情況,以盡量精確地評價並購後企業集團的新價值。並購後企業集團的新價值,減去並購前並購雙方的價值之後,可得出並購的協同效應的數值,將二者進行分析驗證,可以確定協同效應的最終結果。在製訂支付價格時,協同效應即為溢價的上限,超出這個範圍,隻能放棄對目標企業的並購。
(5)分析並購的可行性假設並購方為A,目標公司為B,並購後的新企業為(A+B),對它們進行價值評估,評估出的價值分別為:VA、VB、VA+B, A並購公司B所需支付的價格為P。公司判斷並購是否可行,首先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①VA+B>VA+VB並購後新企業的價值應大於並購前並購雙方獨立經營的價值,即並購產生的協同效應要大於零。這是並購可行與否的基礎條件,否則並購就毫無意義。VA+B與(VA+VB)的差距越大,並購對雙方越有利,實施交易的可能性就越大。
②VA+B-(VA+VB)>P-VB[VA+B-(VA+VB)]為並購所產生的協同效應,(P-VB)是購買價格相對於目標公司價值來說的溢價部分,此條件表明:協同效應應大於支付溢價。一般情況下,P-VB>0,購買價格要大於目標公司的價值,否則目標公司不會同意出售,而且,通常公司要支付的溢價可能很高才會和目標公司達成協議。但是,溢價部分不能高於並購所能帶來的協同效應,否則並購對公司毫無意義。
對於並購者來說,協同效應與支付溢價的差額越大,並購的潛力越大。公司應該充分利用談判技巧,降低購買價格,爭取支付的溢價越少,整個並購交易的價值就越高。
判定並購可行後,方可著手實施並購,包括製定價格、談判簽約、籌措資金、支付等具體操作過程。
4.2.1.3 並購風險控製
並購風險與並購收益相伴而生,並購在為企業集團帶來巨大收益的同時,也帶來了各種並購風險,如果不予以關注和控製,將會增加並購失敗的概率,極大地抵減並購的價值。
並購中的風險多種多樣,分類方法也有很多。我們按照並購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後風險,將公司在並購中可能麵臨的風險分為評估風險、交易風險和整合風險三類。
1.並購前的評估風險
當公司擬通過並購活動來實現自身戰略時,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便是並購的目標公司是否值得並購、價值幾何。解決這個問題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進行並購評估。評估在並購活動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見一斑。然而,並購的評估是也一項高風險的活動,由於評估得不準確給公司帶來的最直接影響就是在目標公司定價問題上抱有過於樂觀的假設,以致支付了過高的溢價,提高了收購失敗的可能性。因此對並購評估風險的控製格外重要。從評估風險的成因來看,可以將評估風險分為兩類:信息不對稱風險和估價風險。
(1)信息不對稱風險
所謂信息不對稱風險,指的是在收購兼並的整個過程中,並購公司對目標公司的了解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和管理層相比可能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麵:對並購對象的真實盈利狀況缺乏深入了解;對並購對象的資產質量缺乏深入了解;對並購對象的或有事項不清楚。
為保證並購交易的“公正、公平、公開,提高並購作業的成功率,公司對並購對象信息的充分了解是至關重要的。在並購之前,公司需要對並購對象進行盡職調查。這裏特別指出的是,在盡職調查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在考察財務事項時,公司除了對目標公司財務報表仔細研究外,還需要依靠各種渠道(如其供應商、客戶、當地稅務機構、其他中介機構)進行全麵的研究,力爭了解公司的相對真實情況;二是公司應客觀評價自身對並購對象的信息掌握是否充分,存在偏差的可能性有多大,以及不同程度的信息不足對其價值會造成怎樣不同的影響,盡量避免因信息不足而造成的損失。
(2)估價風險
公司在做出並購決策時,必須對本集團的資金、管理等進行合理的評價,以決定自身是否有足夠的實力去實施並購。這有利於其與並購後新企業集團的整體績效進行對比,考察是否產生了財務協同效應。而公司對本集團實力、目標企業價值和財務協同效應進行事前評估時就麵臨了估價風險。估價風險主要體現在評估技術的選用、主要參數的預測和協同效應的確定是否有效等問題。
事實上任何一種企業價值的估算方法都有其適用的範圍和局限性,所以應根據目標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測算方法或測算方法的組合。對不同方法的選用應主要根據收購的動機而定,並且綜合考慮目標公司上市時間長短,盈利變化趨勢、有無可對比公司等多種因素。在實踐中可將各種方法交叉使用,從多角度評估目標公司的價值,以降低估價風險。
對於參數和協同效應的預測方法,既有高度複雜的計量經濟預測技術,也有簡單直接的預測方法,但不論如何估計,一定要考慮的因素就是在客觀的前提下進行,從而提高估計的準確性。
由於企業情況的多樣性、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估算的一些假設條件與實際情況或許會有很大差異。因此,企業價值的量化估算方法所能提供的結果充其量隻是給出企業價值的一個範圍,作為投資價格製定的參考。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還需要對影響企業價值的一些主要因素進行充分、詳盡的分析。
2.並購中的交易風險
公司對並購對象進行評估後,就要進入並購的實際交易階段。在這一階段所麵臨的交易風險中,最主要的是合同風險和財務風險。
(1)合同風險
在合同的談判和簽約階段,並購雙方對涉及各自切身利益的問題,如並購方式、並購價格、支付方式、人員安排等進行一番激烈的討價還價,而討價還價的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並購雙方的實力以及雙方對並購的迫切程度。如果並購公司實力不足或者目標企業對並購的態度冷淡,談判將是比較艱難的,而結果也往往是並購公司的讓步較大。如果目標企業不願意被並購,還會動員一切力量進行抵製,甚至采取一係列反並購措施進行對抗,這種反並購不僅會使主體企業遭受重創,也往往會使並購失敗。
一旦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那麼下一步就是合同的簽訂。而合同一經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有關資產的產權也隨之轉移,同時相應的責任也由主體企業承擔。在交易條款中,有時就會存在一些”陷阱,即交易條款風險。當然並不是所有“陷阱均是並購中的某一方故意而為之的,也可能是雙方的疏忽造成了重要遺漏。如果在簽訂合同時,並購雙方考慮欠周,則會引發由此帶來的合同風險,並導致雙方在後期的合作中產生爭執。
合同的風險,很大程度上都是交易談判時埋下的隱患。因此,要控製風險,首先要控製的就是交易談判的過程。與其他的交易談判相比,大型企業的並購談判顯得更複雜、不確定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