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事例表明,人們似乎總是很樂意去犧牲自己已擁有的一部分物品,甚至是名譽與道德,去換取其他數量足夠多的人們願意得到的物品,並且這些物品並不一定是指金錢或其他有形物品。因此,人們做出權衡與取舍(幾乎在所有可想象的空間)的事實就意味著不存在人們所說的“必需的事情,而僅僅隻有需要、欲望,或經濟學家所說的”需求。如果某一物品很昂貴,那麼對它的需要、欲求、需求會比當它的價格低廉時要少得多。這表明製度建設和強製約束那些為社會文明和道德所不容的行為是多麼的重要。在對這一問題的理解上,僅依靠倫理價值及道德訓誡是遠遠不夠的。這是REMM人性假定給予我們的啟示。
(2)經濟(或貨幣最大化)模型(人類行為的經濟模型)
經濟模型是REMM模型的簡略版。在這個模型中,每個人都是評估者和最大化者,他所關心的隻是貨幣收入,是短期貨幣收入的最大化者,而不會去考慮他人、藝術、道德、愛情、尊重或誠實等等。在其最簡略的形式中,經濟模型把人們刻畫為:無論能獲得多高的資本回報率,他們也是不願意把現金轉化為未來貨幣收入的。
當然,經濟模型不像一個人類行為模型那麼有意義。在很大程度上,這個模型反映了經濟學家在建造模型時追求簡單化的想法,對唯一追求財富或貨幣收入的人群建模當然要比對有著實際偏好的複雜個人建模容易得多。因此,那些非經濟學家常常用這個模型作為利劍以使經濟學家顏麵大失,他們嘲笑經濟學用途的有限性,因為經濟學家隻是考察人類行為的唯一特征:追求金錢的貪婪性。
(3)社會學(社會犧牲品)模型(人類行為的社會學模型)
在社會學模型中,人類被認為是其文化環境的產物。人類與螞蟻、蜜蜂一樣,都不是評估者。他們循規蹈矩,他們的行為是由他們休養生息的環境中的(宗教)禁忌、風俗、道德觀念、傳統所決定的。在這個模型中,人們常常被視為是社會的犧牲品。這一觀點在許多地方得到了廣泛的認同。
與社會學模型相反的是,REMM模型認為人是評估者,REMM模型承認風俗與道德觀念會對人類的行為產生重要的限製作用,那些違反了風俗與道德觀念的人們會招致多種形式的損失。
必須承認,任何時候,社會慣例、風俗與道德觀念在決定人們的看法與行動上都是起著重要作用的。它們對教學、學習、紀律以及對一個團體、組織或社會中的成員的獎懲都有著重大的影響力。如果一個團體或組織要得以繁榮發展(而且實際上,社會本身要得以不斷進步),人們麵對機會集所隱含的成本與收益要進行權衡,這些文化慣例或價值必須隨著人們權衡後所采取的近似最優的行為做出相應的調整。
知識與技術的變革,以及環境的變遷改變了人們的機會集。因此,利用REMM模型模擬人類行為的科學家應該預測出那些知識、技術與環境上的變化,因為這些變化會改變大多數人行為的成本與收益,從長遠來看,這些變化又會促使社會風俗與道德觀念發生變化。相反,社會學模型不能為社會科學家對社會風俗、道德觀念、(宗教)禁忌和傳統的變化提供解釋。
因此,REMM模型與社會學模型的關鍵區別就在於,前者認為文化的因素能在人類的行為中得到反映,而後者則認為文化因素決定人類行為。如果像社會學的模型所說的那樣,人類行為完全是由文化交流、適應、融合的過程所決定的,那麼人類的選擇、意誌與自覺的調整都是毫無意義的了。如果人類幾乎不具有創造力,沒有評估能力,僅僅模仿他們所見到的,做著讓他們去做的事情,我們難以想象能發生多少社會變化。
在REMM模型看來,風俗習慣與道德觀念的進化就是人類麵對各種行動的成本和收益時采取最優行為方式的習慣、不容置疑的信念與信仰的反映。當各種行為所帶來的成本與收益發生變化時,人們就麵臨著在新的最優行為與那些為傳統所接受的陳規陋習之間做出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就發生了社會衝突。如果新的行為確實是最優的,那麼人們將會通過經驗、教育以及人類生命的新陳代謝逐漸地把新的行為吸納到文化中去。
讓我們來看看IBM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廢除沿襲已久的(並且為人們所擁護的)終身雇傭製度所帶來的經濟現實與文化價值之間的衝突吧。美國大公司中的終身雇傭製度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到20世紀80年代重組浪潮,一直得到了很好的保持,並且成為一種社會的期望——一種隱性的契約。那些靠解雇員工的策略來保持盈利水平的高層行政人員(一般來說,隻有在麵臨破產與倒閉的時候才可以解雇員工)即使沒有受到他們所在社區的驅逐,也飽受媒體的嚴厲批判。
盡管在20世紀80年代,重組浪潮中批評解雇員工做法的社會輿論不斷,為了增強全球競爭力,美國公司不得不承認,終身雇傭製度不是加強,而是削弱了公司的活力。由於終身工作保障是如此的根深蒂固,公司要調整它們是非常艱難的。同時,在產業生產能力長期過剩與效率低下的情況下,那些在傳統上比美國同行更注重終身雇傭製度的日本與歐洲公司也不得不重新考慮這一政策了。
在一個組織中,人們共同的信念、意見、習慣和價值觀是成功或失敗的關鍵因素。盡管在任何時候,組織中的文化是那些有價值的變革的主要障礙,但它也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人們自覺的相互協調的行動下逐漸演化。一個組織中,人們的價值觀使其不斷地對那些受表彰的行為做出積極的反應,而對那些受到懲處的行為做出消極的反應。人們也會對那些選拔性政策做出反應,而這些政策就是培養公司員工,使之具有與管理者所偏好的文化相一致的價值觀與意見。
因此,社會學模型作為一個論述人類行為的理論體係是有嚴重缺陷的。它幾乎隻關注文化的連續性,而不能夠對人類行為在任何時點上無窮的變化做出描述。它也不能對諸如節育技術與其他技術的進步所引起的人類行為的急劇變化做出解釋。這一模型同樣無視個人與組織麵對不同行為進行選擇時深思熟慮的過程。
(4)政治(理想代理人)模型(人類行為的心理學模型)
心理學模型是社會模型更進一步的進化。和REMM模型一樣,在這個模型中人類是足智多謀的,他們關注並有需求與激勵動力。但是個人需求在本質上被視為是絕對的,各項需求之間幾乎是相互獨立的。因此,替代或權衡不是個體行為的一部分。實際上,這裏的個人行為就是我們在前麵所批判的“必需”。
心理學模型最有名的係統論述,是馬斯洛(Maslow)在1943年提出的人類需求層次論,即人類需求從高到低分別是:生理需求(食物、水)、安全、愛,以及自我實現。
與REMM模型不同的是,在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的模型中,人們是不願放棄任何食物去換取任何有保障程度的安全的,除非他們的食物需求已經能夠得到完全的滿足,他們才會去考慮安全這一需求。馬斯洛與他的追隨者的觀點混淆了兩種完全不同的事物:個人在財富給定的情況下是如何在可替代的物品之中分配財富的,以及個人的分配行為隨著財富的上升將如何變化。
此外,現在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人類的行為是與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模型相矛盾的。我們可以看到:宇航員、滑雪運動員與賽車手為了得到財富、聲譽以及刺激而去從事那些很危險的職業;詩人、藝術家以及宗教領袖放棄了物質享受,致力於心靈的探索或藝術事業。不難看出,這些追求近似於自我實現,而不是生理上的享受。
與社會學模型一樣,心理學模型在研究社會現象時也不能為人類行為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當然,馬斯洛的模型也有可取之處。隨著財富的增加,人們將會如何分配1000美元的增加值?馬斯洛的模型對解決這類問題還是有用的。人們越是富裕,把財富增加量花費在生理方麵需求上的就會越少,而花費在馬斯洛模型中更高等級的需求上的就越多。但是,馬斯洛模型在解釋此類問題時,還是會陷入困境,因為無論人們處於怎樣的財富水平上,他們都願意去犧牲任何物品的一部分去換取其他物品足夠多的部分。
因此,盡管馬斯洛人類需求種類的排序模型力圖去描述支出是怎樣隨著財富的增加而變化的,然而它既不是等級標準,也不能描述需求。心理學的模型預測,如果任何物品的成本上漲,那麼個人必將會減少在最高級物品上的花費。很清楚,這一反應行為是與真實的消費者行為相矛盾的。當一種物品的價格相對於其他物品的價格上漲時,消費者必將會減少對這一價格上漲的物品的消費,而不是減少那些在馬斯洛模型中最高級別的物品的購買。
(5)人類行為的政治模型
在某種意義上,政治模型中作為足智多謀的、具有評估能力最大化的個人被認為是基於他人,而不是自己的偏好去做出評估與最大化行為的。與REMM模型不同的是,這裏的個人是理想代理人,他追求公眾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自己福利的最大化。
對利他主義模型與政治模型加以區分是很重要的。利他主義就是願意為他人的利益而犧牲自己的一部分物品、時間或福利的行為。利他主義者的行為並不與政治學模型相符。因為他們有自己的偏好,他們不可能是理想代理人。一個理想代理人就是能夠為授權人的偏好而進行最大化行為的選擇,如果必要的話,他是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的。在雇主的吩咐下,他能從救護鯨魚、照料窮人、修理電腦或在當地管弦樂團的音樂演出中得到自我滿足。
使得政治模型備受推崇的邏輯實際上是很簡單的,盡管它是經不起詳細審查的。隻要個人出於自己利益的行動沒有帶來的“理想的結果,那麼政府就會插手。如果欺詐性廣告誤導了消費者,那麼政府必將規範廣告業;如果出售對消費者有害的產品,那麼政府就會對消費者的產品安全進行監管。如果消費者不了解租賃合約中的術語,那麼政府就會規範這些合約中的用語。
上述命題的致命錯誤就在於,它們假定隻要有政治家的幹預,就能夠取得理想結果。也就是說,他們能代表公眾的利益去行動。那些讚成政府幹預的人們單純地認為,政治家是能夠並且也會去代表選民的利益的,但更多情況下,事實卻不是這樣的。
政治模型(或稱理想代理人模型)在私人機構的管理層管理他們的雇員時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公司管理層常常希望人們是理想代理人而沒有自己的偏好。如果一個公司中的經理做出了不當的決策,那麼問題就出在工作中存在”害群之馬,因此應該把這個經理解雇而代之以新的經理。告訴這個新的經理(被認為是理想代理人)你想做什麼,接著就等待結果的出現。相反,運用REMM模型的管理層將會預測這個經理是否具有適當的才幹和接受過專業的訓練,他們認為問題的真正根源在於組織結構與激勵機製。因此,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案是,不去解雇經理,而是去改革組織政策。一個好的公司製度,就是要使經理無法從有損組織的行為中獲得任何好處,經理的各種利益滿足隻能從公司價值創造中實現。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實行公司治理。
我們已經論述了REMM模型的解析性功能,這個足智多謀、具有評估能力、最大化的人類行為模型優於文章論及的其他所有模型。說句實話,每一個模型都隻抓住了人類行為的一方麵,而REMM模型則能夠結合每一個模型的優點。
從經濟模型中,REMM模型采納了人類是足智多謀的利己的最大化者的觀點,而拋棄了人類僅僅關注自己的貨幣收入或財富的命題。
從心理學模型中,REMM模型采納了各種物品需求的收入彈性有著一定的調整能力的觀點。但是,在接納這個修正後的需求等級的概念時,REMM模型並沒有像心理學模型那樣因為假設人們有“必需而否定了替代的原理。
從社會學模型中,REMM模型采納了社會讓那些違反社會準則的人們付出代價,從而影響到人們的行為的觀點。但REMM模型同樣認為,如果違反社會準則能帶來足夠高的收益的時候,人們往往會違反社會準則。實際上,這就是社會發生變化的原因。
從政治模型中,REMM模型采納了人們具有利他主義的可能性,他們在使自己的福利最大化的同時也關心考慮到他們利益的觀點。但是,REMM模型否定了人們是理想代理人的觀點。
盡管REMM模型的運用形式多種多樣,但是這一不斷壯大的研究傳遞出一個共同的信息:無論政治家、經理人員、學者、自由職業者、慈善家還是工人,他們都是足智多謀的具有評估能力的最大化者。他們對環境所提供的機會做出創造性的反應,努力解除阻止他們去做自己所想的束縛。他們所關心的不僅僅是金錢,而且還是尊敬、榮譽、權力、愛情,以及他人的利益。我們的社會以及包含其中的組織所麵臨的挑戰就是,如何建立一個遊戲規則和教育工作者程序去激發、指導REMM們的創造性智慧,把我們稀缺的資源有效地加以利用。
2.公司治理準則公司治理是全社會所有公司共同麵臨的難題,因此有必要在社會範圍內統一明確所有公司在治理方麵的一些基本要求、做法及必須遵循的原則,由此產生了公司治理準則。一般而言,現有的公司治理準則主要明確以下問題:董事的權力和股東的權利、董事會的作用和義務、董事會的結構及董事會決策原則、董事的薪酬及其與業績的關係、財務報告與審計、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股東的作用以及董事會與股東的關係、倫理道德與社會問題及公司的社會責任。可以看出,現有的公司治理準則主要針對股東價值最大化的公司模型。公司治理集中關注公司權利的歸屬及應用,包括:在公司裏誰擁有決策權?執行的權力和采取的決策代表著哪些人的利益?這些權力的執行是否恰當?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權利是否得到體現及如何體現?
如何切實保護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利?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作為一個權威性的國際組織,於1999年在全球範圍內率先發布了影響極為深遠的《OECD公司治理原則》,並於2004年對其加以修改充實後進一步明確了公司治理的一般原則。這一原則大體包括六大方麵:確保有效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礎;股東權利與關鍵所有權的功能;平等對待股東;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信息披露與透明度;董事會責任。這一原則為世界範圍內公司治理原則的確定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框架和基調。
作為現代公司主要發源地的英國,雖然沒有明確地提出公司治理準則,但早在1992年,就發表了世界上第一份研究公司治理原則的文件——《卡德伯裏報告》,提出了公司治理的最佳做法,並在1998年頒發,於2003年修訂了《公司治理聯合準則》,對公司治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
至少半數以上的董事會成員應該是獨立執行董事;一個公司的首席執行官不能同時擔任同一個公司的董事長;董事長的任命應該是獨立的;公司股東可以任命高級獨立董事;董事會應當對自己的績效采取正式和嚴格的評價方式;機構投資者在評估投資對象的治理狀況時,應當避免采用簡單判斷對錯的方式;公司在招募新董事時,應采用嚴格、正式、透明的程序;非執行董事隻能在工作6年後才能重新任命,並要經過”獨立嚴格審核;非執行董事繼續任職必須在工作9年後;排名前100位公司的董事會不應當同意一個全職董事同時接受多於一個的非執行董事或董事長職位;高管人員的薪酬應與公司和個人的績效相關。
在美國,1933年的《聯邦證券法》對公司的市場透明度及應提供的財務信息提出了強製性要求,但對公司董事會的功能並未產生多少影響,隻是2002年7月頒布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董事會承擔的信息披露及內控責任做出了嚴厲的規定,才引起了公司對其治理問題的普遍重視。
在中國,對公司治理問題的認識較晚。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頒發了《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中國上市公司的股東與股東大會、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監事與監事會、績效評價與激勵約束機製、利益相關者、信息披露與透明度等提出了明確的原則性要求。對於中國的國有企業,試圖通過建立外部董事為主的董事會製度逐步完善了中國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
3.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
在世界頗有代表性的英美企業形成了盎格魯-撒克遜式公司治理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