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術語
房地產
房產與地產的合稱,屬於不動產。
房地產產權
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
房屋產權
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房屋權屬證書
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房屋權屬證書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產權證書
是指“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是房地產權的法律憑證。房屋產權證書包括:產權類別、產權比例。房產坐落地址、產權來源、房屋結構、間數、建築麵積、使用麵積、共有數紀要、它項權利紀要和附記,並配有房地產測量部門的分戶房屋平麵圖。
所有權證
是指由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向房屋所有人核發的對房屋擁有合法所有權利的證書。
共有權證
是指由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對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權人核發,每個共有權人各持一份的權利證書。是房屋所有權證的附件,用以證明共有房屋的歸屬。
他項權證
是指在他項權利登記後,由房管部門核發、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權利證書。
房屋權屬登記
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係的行為。
總登記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初始登記
是指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進行的統一登記。初始登記的主要作用在於確定土地權屬,完備地籍資料。
轉移登記
是指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後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變更登記
是指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房屋麵積增加或者減少的;房屋翻建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他項權利登記
是指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注銷登記
是指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進行的房屋權屬登記。
產權置換
是指居民之間以自身原有產權房進行置換的一種業務。一般是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進行,並可由中介公司代辦置換手續。
商品房
是指開發商以市場地價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並經過國土局批準在市場上流通(出售、出租)的房地產。它是可以領獨立房地產證並可自由轉讓、出租、繼承、抵押、贈與、交換的房地產。
微利房
也叫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級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以低於市場價格和租金、高於福利房價格和租金,用於解決部分企業職工住房困難和社會住房特困戶的房屋。
廉租房
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安居房
即經濟適用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準(不含別墅、高級公寓、外銷住宅)建設的普通住宅。(其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利潤隻能在3%以下。)
集資房
一般由國有單位出麵組織並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做建房用地,國家予以減免部分稅費,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後歸職工所有,不對外出售。產權也可以歸單位和職工共有,在持續一段時間後過渡為職工個人所有。屬於經濟適用房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