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危險作業安全技術與管理(2)(2 / 3)

為防止觸電,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不破皮,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環境作業,應采用絕緣襯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電焊工嚴禁攜帶焊把進出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於在用管線、設備以及相連的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引起火災;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防止把線、地線在其他無關的管線、設備上打火,擊穿、擊傷管線、設備。防止在施工中踩斷其他管線。高空作業要辦理登高證。進入容器要辦理進入容器許可證。

(2)氣割和氣焊時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在使用氣割和氣焊時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類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保證氧氣瓶、乙炔瓶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大於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的安全距離大於3米;乙炔瓶應立放,禁止臥放,以防丙酮隨氣體帶出發生爆炸。嚴禁銅、銀、汞類物質與乙炔接觸,以防發生爆炸。使用的膠管不得有漏氣、破裂、鼓泡等現象,避免讓高溫工件燒破帶子發生著火。使用中發生回火要及時切斷乙炔氣,嚴禁暴曬,以免使瓶內壓力升高;冬季乙炔管凍結時,禁止用火烤或用氧氣吹;乙炔瓶的易熔塞應朝向無人處。

動火作業還應注意的其他問題是:作業人員沒有穿戴好合格的勞保用品不允許動火;屬於防火防爆區的動火,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不準擅自動火;動火執行人不了解動火現場周圍情況,不能盲目動火;沒有防止火星飛濺措施的不準動火;不準在有壓力的設備、管線上動火;沒有焊工證的人員,又沒有正式焊工在場進行技術指導時,不能動火。抽加盲板時,要注意做好防護,防止中毒、燙傷事故的發生。動火時要保持消防道路暢通,避免物料、機具占據消防通道。必要時,請消防人員到現場監護,對檢測結果進行複驗。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1.動火作業事故原因分析

動火本身就是一個明火作業過程,危險性很大。發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沒有對動火設備內部本身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進行全麵吹掃、置換、蒸煮、水洗、抽加盲板等程序處理,或沒有對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的原因進行分析或分析不準,而盲目動火,引發火災、爆炸事故。

(2)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等易燃、易爆氣體,膠帶、減壓閥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發生燃燒和引起爆炸。

(3)在動火作業時,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液態金屬到處飛濺,使周圍的地漏、明溝、汙油井、電纜溝以及取樣點、排汙點、泄漏點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4)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設備本身具有較大的危險性,未按安全規定使用,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5)用電焊時,電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焊工在附近其他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使設備、管線損傷,甚至將接地線連接於在用管線、設備以及相連的鋼結構上,留下隱患。

(6)用電時,電線或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或合閘時,保險熔斷產生弧光燒傷皮膚等。

(7)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監護人,防範措施落實不到位,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如在進行取樣、排汙或發生泄漏等情況下沒有及時停工,引發事故。

2.禁火區劃定條件

企業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內劃分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

(1)固定動火區:

固定動火區為允許從事焊接、切割、使用噴燈和火爐作業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距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能小於30米。

②室內固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通暢。

③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能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在任何氣象條件下,固定動火區內的可燃氣體含量必須在允許範圍以內。

④固定動火區要有明顯標誌,不準堆放易燃雜物,並配有適用的、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

⑤固定動火區的劃定,應由車間(科室)申請,經防火、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2)禁火區:

一般認為在正常或不正常情況下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和存在易燃、可燃化學物質的場所均應劃為禁火區。通常廠內除固定動火區外,其他均為禁火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