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危險作業安全技術與管理(1)(3 / 3)

d.吊裝作業前,分專業對所有器具及機械使用前進行性能檢驗檢測確認,並辦理好登高作業證等作業許可證。

e.操作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尤其是高空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係掛安全帶、使用工具袋,杜絕高空拋物,由作業監護人對其進行檢查確認。

f.吊裝作業時,設立吊裝警示區,用警戒線進行圍擋,懸掛警示牌,並配備作業監護人員看守,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g.吊裝作業時,由總指揮發出起吊信號。

h.吊裝作業時,必須先試吊,經確認安全後起吊。

i.吊裝過程的指揮信號必須準確、清晰、及時、統一。

③技術裝備的安全措施

吊車性能、吊裝索具和器具的狀況由專人負責檢查確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4.吊裝作業的安全交底

對於重大吊裝作業,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安全施工作業許可證,並經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吊裝作業負責人、安全部門相關人員應參加措施交底工作。吊裝作業班組按交底落實安全防護設施,熟悉吊裝措施,特別是起重工應明確吊裝物體的重量、形狀、吊點的確定,鋼絲繩等吊裝索具的選用及綁紮技術等;起重司機應明確吊裝機械目前的性能和工況。

交底的內容一般包括:

(1)吊裝作業內容、吊裝作業步驟、使用的機器具及安全技術要求。

(2)吊裝作業現場條件和環境特點。

(3)吊裝作業人員資質、素質、身體狀況。

(4)作業安全防護技術。

(5)必須佩戴的防護用品及其正確使用方法。

(6)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三、動火作業安全技術與管理

動火作業安全技術

1.概念

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凡是動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種的作業都屬於動火作業。如焊接、切割、熬瀝青、烘烤、噴燈等明火作業;鑿水泥基礎、打牆眼、砂輪機打磨、電氣設備的耐壓試驗等易產生火花或高溫的作業。

動火本身就是一個明火作業過程,在廠區內從事上述作業,無論是焊接還是切割,都經常接觸到可燃、易燃、易爆物質,同時多數是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打交道,危險性很大。因此,加強對動火作業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目前,企業一般都對廠區進行劃分,分為禁火區和固定動火區,禁火區動火都需要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落實安全動火措施。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J 16—19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麵的臨時性作業。

2.動火作業前的準備

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於10米,並不準在烈日下暴曬。在鐵路沿線(25米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3.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實行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管理製度。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應執行相關的規定。對於在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2)動火作業必須采取清洗置換等相應的安全措施。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凡在屬於規程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係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麵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製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麵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