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世界最大的金融醜聞——住友期銅事件(2)(1 / 3)

在英國有兩種期貨做市商,一是指定做市商,一種是自發的做市商,LME的會員就是這種形式。指定做市商是一種製度,它規定了做市商的權利和義務,該製度的核心目的是:做市商通過連續雙向報價,縮小買賣報價價差,為投資者創造成交的機會,提高市場的流動性和吸引力。而自發做市商由於沒有對其指定相關的規定,所以還沒有形成一種製度,所以采用該形式的稱為自發做市商。

幾乎所有的LME會員都說自己是做市商,因為LME並沒有規定其特殊的權利和義務。一方麵,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成交是做市的一種方式。由於經紀公司之間存在著激烈的競爭,一般情況下,對於自己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該公司都會盡最大努力成交,以便給客戶留下好印象,留住老客戶,吸引新客戶。所以,對於客戶的報價,要麼在價格合適時直接與其成交,要麼和客戶共同做出讓步後成交,要麼把指令下到交易所,等待與其他公司成交。另一方麵,公司盡量在客戶之間成交。如果公司把客戶的指令下到了交易所而且還沒有成交,該公司又接到另一個客戶相反的交易指令,而且兩者的價格相同或相近,則該會員會把前一個客戶未成交的指令撤回,然後想辦法在公司內與後一個客戶成交85。在這樣一種比較寬鬆的環境下,有些做市商采取多種手段爭搶客戶或誘導客戶交易,有些嚴重忽視風險控製,留下很大隱患。

不斷累積風險的清算製度

一百多年的期貨交易實踐證明,為了防止交易者累計虧損超過其保證金采取了逐日清算製度是最有效的控製風險的手段,即每天按照當日的結算價對交易者所擁有的頭寸進行清算。如果有盈利,將盈利劃入交易者保證金帳戶上;如果有虧損,將虧損從交易者的保證金帳戶上劃走;如果交易者保證金帳戶上所剩餘的資金比應付的保證金少,應該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補足。如果不及時補足,說明保證能力不足,按照規定,交易所或者經紀公司可以采取強製平倉措施,以消除該交易者違約的可能。這樣期交所通過逐日清算及追加保證金製度,期貨市場避免了風險積累,有效地實現了將結算風險控製在日內的目的。

倫敦金屬期貨交易所在這一點上也是不同於一般期貨交易所的。LME成立初期,隻交易銅和錫,並且當時英國對銅和錫的需求很大,需要大量從智利和馬來亞(現在的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進口。由於當時從智利和馬來亞海運至英國一般需要三個月時間,為了避免價格起落的風險和船運途中的其他風險,交易所確定以三個月為標準交割日期,所以現在看到的LME的合約大都是三月期合約。在LME隻有清算會員(前三類會員)在倫敦清算公司(LCH)才開有賬號,因此交易所的大多數客戶隻能通過清算會員持有合約。就象清算公司要求會員交納保證金一樣,清算會員也同樣要向客戶收取保證金。盡管這些合約和一般期貨合約那樣是標準化的,也采用了保證金製度,但是在清算方式上,卻仍舊停留在原始的遠期合同階段,即盈虧隻有在合約到期時才實現。換言之,當市場用戶的合約產生損失時,不必提供追加資金,在到期日之前產生的盈利也不能取走。合約由銀行保證來清算,經紀人可以向客戶保證信用。

另外,LME無漲跌停板限製。在不采用逐日清算方式情況下,交易虧損客戶依賴信用或銀行擔保來維持頭寸。初看上去,這種寬鬆方式似乎對虧損客戶很友好,但實際上卻是害人又害己,製造出了額外風險。當這種虧損累積量發展到一定程度,不僅很容易給失敗的交易者造成毀滅性打擊,也很容易造成違約現象,從而引發係統性風險,造成市場出現額外波動。

其實,在住友事件爆發之前已經由經紀公司對濱中泰男的操縱行為發出過警告。1991年11月,LME總裁大衛·金收到了DLT經紀公司總裁施瑞爾凱德的來信,信中披露了濱中泰男要求他向其非法提供虛假交易證明,並建議對濱中泰男進行調查86。這位負責交易的總裁還不止一次地召見濱中泰男以及另一位交易員。1991年底以及1993年,倫敦金屬交易所幾次對住友在該交易所銅市中所持有的頭寸規模表示擔憂。但也僅是擔憂,一方麵經紀公司不願放棄這個大戶,另一方麵由於濱中泰男沒有逐日結算的壓力,所以這就有恃無恐了。事件爆發後,研究者們都指出,正是LME遠期結算方式,給濱中泰男長期違規交易、操縱市場提供了可能。如果每日保證金是通過現金結算的,每日清算方式將迫使他及早止損,不至於弄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正是這種遠期結算方式使他可以憑借信用拖欠並積累虧損,最終釀成大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