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所得稅會計問題研究(3 / 3)

(二)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所得稅會計後續計量中存在的問題

會計中關於無法預見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隻進行減值測試,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稅法對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規定為不得超過10年,是為了避免會計上利用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對利潤進行操控,但是,會計上還沒有合理的方法對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使用年限進行確定,存在著較大的主觀估計成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還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攤銷的費用是可以扣除的,這樣就必然會導致差異的產生。因此會計準則對此部分的規定仍需要具體化、客觀化。

四、對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所得稅會計的建議

(一)對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所得稅會計初始計量的建議

自行開發無形資產在初始確認時,稅法應對其確認條件作出明確規定,以規範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所得稅會計的處理,特別是關於“形成”與“未形成”無形資產支出的界定條件應更為明確、具體,提高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研發支出資本化條件的實際操作性,統一會計上對稅法的理解,加強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此外,對開發支出“技術可行性”條件的判定,可通過與研發項目相關的技術專家對該項開發項目進行技術鑒定,以界定開始資本化的時點。

(二)對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所得稅會計後續計量的建議

對於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後續計量,稅法上應對該無形資產的使用年限作出更為詳細具體的規定,比如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著作權、經營特許權、非專利技術等各類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具體使用年限。

此外,對無法預見使用年限的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後續計量,提出一些設想:無論是會計方麵還是稅法方麵,都應該對該無形資產既進行攤銷,也需提取減值準備,但需要在一定時期內(如10年內)進行攤銷。這樣既可以減少企業對利潤的操控,又遵循了謹慎性原則。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 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M].人民出版社,2008.

[3]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4]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S].1993.

[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S].財稅〔2006〕88號.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S].2007.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S].2007.

[8] 張軍,關於企業研發費稅收優惠的若幹思考[J].鄉鎮企業會計,2010(2).

[9] 陳斌才,尹磊.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資產的稅務處理[J].政策導航,2010(2).

[10] 郝竹梅.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所得稅會計[J].現代經濟信息,2009(5).

[11] 史景培.所得稅會計相關問題研討[D].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09.

[12] 李敏.所得稅會計在我國的應用研究[D].湖南大學,2009.

[13] 王霞.無形資產會計處理與所得稅差異分析[J].財會月刊,2009(4).

[14] 滕曦.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與協調[D].廈門大學,2009.

[15] 馮海芳.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研究[D].首都經濟大學,2009.

[16] 羅先鋒.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新會計準則背景下資產的稅務與會計處理差異研究[D].廈門大學,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