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政府的質量檢測機構普遍缺乏國際公認的第三方檢測資質認定,缺乏國際通行證,市場競爭力比起外資和民營質量檢測機構明顯偏弱。
第八,審批管理體製導致國內各質量監管相關部門缺乏利益的協同機製,由於認監委隻能管資質認定,各個部門隻考慮自身部門的利益來申請質量檢測機構,認監委對達到條件的質檢機構隻能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進行資質授予,沒有專業分布、規模化建設、區域規劃和統一布局的權力,所以,導致質量安全監管的混亂和質量檢測機構重複建設現象嚴重。
三 我國質量檢測機構管理體製創新發展思路
第一,國家應製訂公平的準入製度和競爭機製,應不分質量檢測機構的所有製性質,不考慮機構的規模大小,隻要達到技術資質條件,均可從事第三方檢測服務,保證檢測市場的公平競爭。不能因為質量檢測機構所有製性質的不同,而放寬國有檢測機構的進入條件,提高外資、民營等其他檢測機構的準入門檻。
第二,國家應該設立質量檢測機構的統一管理部門,能夠根據專業需要、規模大小和區域需求,來統一布局並合理規劃全國的國有質量檢測機構,避免造成部門分割、檢測資源的浪費和市場的惡性競爭。
第三,政府要轉移管理體製的重心,把監管重心主要放在安全、環保、健康、欺詐和公共秩序等領域,逐步退出其他領域的資質認定和監管,大力開放並培育第三方資質認定來監管檢測市場,充分利用第三方監管和行業自治,完善管理體製,避免政府單一監管帶來的弊端。
第四,國家應該實行質量信息服務采購製度,任何部門需要的質量信息服務一律采用政府購買的方式,增強質量檢測機構競爭能力,激發其活力。
第五,製訂與國際接軌的管理製度,建立激勵和約束相容的機製,鼓勵質量檢測機構開展國際互認,對獲得國際資格認定的質量檢測機構,可視為自動認可。
第六,建立季報、年報製度對質量檢測關鍵信息進行披露,充分運用現代網絡信息技術進行管理,降低質量信息的不對稱性。
第七,組建質量檢測集團,調整質量檢測機構的治理結構,強製要求質量檢測機構引入外資董事、獨立董事進行管理,充分發揮機構自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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