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改進審計方法
會計集中核算製度實施以後,審計重點有了很大的調整,相應地審計方法也需要做出一定的改進,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隨著會計電算化、信息化工程的不斷推進,除了審查由核算中心提供的會計報表、賬冊、憑證等資料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從網絡上隨時調取相應的會計資料開展審計與就地審計結合方式,可以充分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係統進行複核查詢,有效加大審計深度。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重點抽查法、綜合分析法,對重點事項、重點資金實地延伸調查。
五 加大審計監督
會計集中核算製度尚有許多不足之處,需要配合一定的審計監督,應加大審計監督的力度,提高審計質量。其中,最重要的是對會計核算中心的審計監督,檢查其建立及運行狀況、工作職責範圍、職責履行情況等,總結經驗,分析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相應的審計建議和意見。另外,還需要延伸調查被核算單位,調查財政資金使用的控製情況,確保財政資金的高效運行。
六 明確法律責任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製度隻是改變了核算形式,有關資金使用權、財務自主權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化,被審計單位仍然是審計監督的主體,負責財政、財務收入和支出的真實性,而會計核算中心負責的是會計核算業務的正確性、財務收支的合規性,也會涉及一定的法律責任。因此,對於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處理,審計機關必須要正確區分被審計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的責任,實事求是,給出恰當合理的法律責任界定。
七 強化人員素質
審計人員素質決定著審計效果的成敗,麵對會計製度改革的新形勢,提升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迫在眉睫。審計人員必須努力加強對新政策和新知識的學習,提高對會計集中核算製度的認識,熟練掌握會計知識以及審計理論和技能,提高有關的法律政策水平,鍛煉運用計算機進行審計的能力,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快速適應會計集中核算改革的要求,促進審計工作質量的提升。
綜上所述,麵對會計集中核算製度給審計工作帶來的挑戰,我們隻有針對新情況和新問題,不斷探索,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應對,才能切實加強審計工作的監督作用。隨著會計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們必須要做到與時俱進,才能促使審計工作不斷創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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