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防治企業會計信息造假問題的思考(2 / 3)

(5)虛減銷售成本。由於虛增了期末存貨價格,以致銷售成本隨之虛減,或者不將銷售成本與銷售收入同步結轉,將銷售成本後移或轉移到其他業務費用中。

(6)費用任意遞延。將研究開發支出列為遞延資產,或者將一般性廣告費、維護修繕費用或試車失敗損失等遞延,不計入本期成本費用之中。例如,鄭百文公司在上市之前采取虛提返利、少計費用、費用跨期入賬等手段,虛增利潤1908萬元,並據此製作了虛假的上市申報材料。

二 會計信息造假的主要根源

從上述會計信息造假的現象分析,形成會計信息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麵的,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三點。

1.法規建設不能與時俱進

近年來,我國雖然出台了一些企業財務會計方麵的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也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建設、市場經濟發展以及改革開放形勢的變化等,仍然存在著不適應、不協調、不完善等缺陷。無論是法製紀律還是體製機製等方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樣那樣的弊端,這就讓一些投機專營的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另外,現行的法規製度學習宣傳教育不夠,存在著貫徹不徹底,執行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的問題,尤其是有的領導缺乏財經知識,法製觀念淡薄,對自己對集體怎麼有利怎麼幹,置財經法律於不顧。再加上領導者與財會人員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對稱,客觀弊病與主觀私欲都有可能導致會計信息造假。

2.追逐非法利益

私欲膨脹是會計造假的助推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些人經不起市場經濟的考驗,受金錢和地位等各種利益的誘惑,絞盡腦汁,想方設法在會計信息上巧立名目,編造假賬,鋌而走險,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有的財務人員利用工作職務之便,自以為手段高明,有意編製假賬,掩人耳目,從而謀取私利;有的非財務人員借用各種機會,千方百計以假發票、假單據、投機取巧騙取不該報銷的錢財;有的單位負責人為了偷稅漏稅采取偷梁換柱等手法,指使財會人員編造假賬或賬外賬等騙取國家稅款;有的領導夥同財務人員同流合汙,共同編造假賬獲取個人利益;有些上市公司為了能達到盡快上市的目的,想方設法包裝財務數據,甚至請一些所謂的會計“高手”玩數字遊戲,編造上市前三年連續盈利的假賬,蒙混過關,企圖獲得上市資格;另有一些上市公司為逃避公司經營虧損的事實,在財務單證賬表上做文章製造虛假會計信息,以此來保住其上市地位。

3.對會計信息造假監管不力

各級財務監管職能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和程序做了大量的工作,查處了不少會計信息造假的人和事,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監管部門或執法人員在工作中不作為或欠作為的現象。有的審計部門、稅務部門、財務主管部門、中介機構或工作人員,工作中不夠盡職盡責,馬馬虎虎,稀裏糊塗;有的隻注重抓大事而忽視“小”事,隻抓現象不抓實質;有的專業技術素質不強,存在著不會查或查不到的問題;有些個別工作人員以權謀私,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還有個別單位和個人被查出問題後采取托關係或行賄等手段想辦法“擺平”,讓監管人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長了會計信息造假的行為。

三 防治會計信息造假的主要對策

會計信息造假的問題涉及社會、經濟、法律、思想等諸多領域。怎樣才能防治呢?筆者認為,可采取以下對策。

1.法規建設是根本

會計造假的產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環境。首先,法律製度的科學性。如果會計法律法規缺乏科學性就不利於會計信息真實性的判斷,這樣會給會計監督帶來困難,不法分子就會利用這一點鑽法律空子。其次,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在會計法律法規中關於會計信息質量方麵的判定方法和判定標準應當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這有利於相關執法部門對會計造假的認定和管理。應當從以下三方麵完善會計法律法規:一是將我國的會計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結合,掌握好國際會計法律法規準則的動態。二是針對一些行業性和地方性強的會計業務,盡量在會計法律法規中加以明確,以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三是不斷完善以《會計法》為核心的會計法律法規體係,製定出有關實施的細則及配套的法規製度。建立嚴厲的懲處機製,加大法律法規的懲處和執行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予以曝光,加大其造假成本。

2.強化監督是保證

有效的財務監督體係,可以直接使契約各方都受到約束,有利於製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從而防範會計造假的產生。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麵進行完善:

(1)製定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在全麵貫徹落實《會計法》和《企業會計製度》的基礎上,按財政部《關於加強企業財務監督的指導意見》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企業外部財務監督與內部財務約束相結合的監督機製,把企業各項財務活動納入法製軌道。

(2)繼續幫助和指導企業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不斷提高企業自我約束力。完善包括經理、財務負責人及財務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在內的企業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責任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