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什麼是非全日製工?等(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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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全日製工?

問:我在一家軟件公司工作一年多,每天按正常時間上下班,沒有和公司簽過勞動合同。公司稱我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的非全日製工”,無需簽訂合同。請問,我公司的說法合法嗎,我算不算“非全日製”工?

答: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非全日製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根據上述規定, 界定非全日製用工的主要指標是勞動者的某一單位的工作時間,即勞動者在某一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個小時的,就屬於非全日製用工。而標準用工中的標準工作時間是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個小時。從你每天按時上下班的情況來看,不屬於這種用工形式。

非全日製工的影響?

問:如果被認定為“非全日製工”,對我會有哪些影響?

答:首先是公司不必與你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69條規定:非全日製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其次是對您的保障力度較低,《勞動合同法》第71條規定:非全日製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樣也難以滿足將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非全日製工享有何種權益?

問:那麼我的勞動權益還有保障嗎?

答:從事非全日製用工的勞動者也有相應的法律保障。在薪酬方麵,《勞動合同法》第72條規定:非全日製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製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按雲南省的規定,非全日製工的最低工資標準暫按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換算成小時工資標準後提高50%確定。因此,非全日製工的最低工資標準更高,支付也更及時。此外,非全日製工也能享受法定節假日300%的加班費。

非全日製用工的勞動者還有權兼職。《勞動合同法》第69條第二款規定:從事非全日製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第70條規定:非全日製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勞動保險方麵,根據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非全日製用工若幹問題意見文件的通知》(雲勞社[2003]第72號)的精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製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的,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相關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

該文件還規定,非全日製用工的養老保險,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從事非全日製就業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辦法參照《關於我省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雲勞社【2002】159號),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2003】10號)兩個文件執行。

公司濫用“非全日製工”也有風險

問:那麼我現在應該怎麼跟公司交涉?

答:其實公司為了不簽訂勞動合同,將你歸類於非全日製工也有風險。首先是您本來就不符合非全日製用工的條件,一旦經過勞動仲裁認定為全日製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次是法律規定非全日製工可以在其他單位兼職。如果您的公司硬要以非全日製的方式用工,又不簽訂勞動合同,就不會與您訂立競業限製條款。這對於公司也未必有利。

因此你可向公司方說明利弊,爭取按照標準用工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